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國家安全法2

快速跳轉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安全法第2條禁止任何人為境外勢力及其派遣之人發起組織、洩漏或刺探公務上應秘密,違反第一款者依第7條最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Q · 我不是公務員、也沒拿到機密,被陌生人付錢請去拍照查資料,會違反國安法第2條嗎?

可能會。第2條主體是『任何人』,刺探即構成

依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3款,為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刺探或收集』公務上應秘密即構成要件,不需要你真的拿到或傳出機密。2022年修法後主體寫成『任何人』,學生、上班族都涵蓋。關鍵在於對方是否為『派遣之人』與你是否『故意』,這兩點是實務攻防主軸。

白話解讀

你以為共諜案是退役將領才會發生的事?2022 年國安法重寫了第二條,把這個門檻徹底打平。條文寫的是『任何人』。為外國、中國、香港、敵對勢力或它們派遣之人做三件事就算違法:發起或加入組織、洩漏公務上應秘密(政府未公開的政策、人事、軍事、外交資訊)、刺探公務上應秘密。重點在『派遣之人』四個字。你不需要直接和對岸聯絡,幫一個你以為是『臺商』『獵頭』『記者』的中間人辦事,只要對方是被派來的,鏈條就成立。網路兼職詐騙演化到今天,已經不只是要你當車手,還要你『拍個照』『查個地址』『整理產業人脈圖』。違反第一款的刑度起跳就是七年(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法律定性

國家安全法第2條為反情報滲透的核心禁制規範,2022年(民國111年)全文修正後將規範主體由『人民』擴大為『任何人』,禁止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實質控制之組織及其派遣之人,從事三類行為:發起或發展組織、洩漏交付公務上應秘密、刺探收集公務上應秘密。構成要件不以行為人具公務員身分為必要。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不是公務員,怎麼會洩漏『公務上應秘密』?

公務上應秘密不只指公務員手上的機密。一般人在某些情境也可能接觸:政府專案承包商員工、民代助理、處理政府案件的律師事務所文員、政府研究計畫研究助理。這些角色在工作中會接觸公務上應秘密,往外講就構成第二款。判斷不看身分,看資訊本身的性質和取得管道。

Q2對方是不是『派遣之人』我怎麼可能知道?

這是辯護核心戰場。檢察官要證明你知情,實務上用間接證據推論:付款管道是否異常、任務內容是否合理、對方身份是否可驗證。拿現金、只用Telegram聯絡、無法查證對方公司是否真實存在,都會被認定為應該知道。已接任務但開始懷疑,立刻停止並保存對話紀錄,比繼續做下去再說我不知道有用得多。

Q3這條跟刑法第109條的洩漏國防秘密罪差在哪?

刑法第109條保護國防秘密(軍事相關),國安法第2條第2款保護更廣的公務上應秘密,包含外交、經濟、產業政策等非國防領域。國安法第2條要求行為係為境外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刑法第109條不需要這個要件。同一行為可能兩條都觸犯,由檢察官選擇起訴條款,國安法法定刑通常更重。

Q4國家安全法第2條是什麼?

反情報滲透的核心禁制條款,禁止任何人為境外勢力及其派遣之人發起組織、洩漏或刺探公務上應秘密,2022年修法後一般人也適用。

Q5國安法第2條三類行為差在哪?

第一款發起或發展組織、第二款洩漏交付公務機密、第三款刺探收集公務機密,第三款不需實際取得機密即構成。

Q6什麼叫『派遣之人』?

受境外敵對勢力或其組織指示、委託而行動之人。你不需直接聯絡對岸,幫被派來的中間人辦事鏈條就成立。

Q7什麼是『公務上應秘密』?

政府尚未公開、因公務關係知悉之政策、人事、軍事、外交、經濟資訊,判斷看資訊性質與取得管道,不看身分。

Q8被陌生人付錢請去拍照查資料怎麼辦?

立刻截圖存證對方帳號與要求,停止配合,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0800-024-009),偵查前主動說明可減免刑責。

Q9收到約談通知書要怎麼準備?

第一時間找專辦國安案件律師,筆錄前不與調查人員閒聊案情,所有應對指向不知對方真實背景。

Q10違反國安法第2條會關多久?

違反第一款依第7條第1項最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餘款項依第7條相關條項定刑度,屬重罪。

Q11檢方怎麼證明我知道對方是境外勢力?

用間接證據推論:付款管道異常、只用Telegram、無法查證對方公司,這些都會被認定為『應該知道』。

Q12國安法第2條 vs 刑法第109條差在哪?

刑法109條保護國防秘密,國安法第2條保護更廣的公務上應秘密,且要求係為境外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刑度通常更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national_security_act_2criminal_code_109anti_infiltration_act
保護客體公務上應秘密(含外交、經濟、產業政策等)國防秘密(軍事相關)政治獻金、選舉、遊說等民主程序
行為主體任何人任何人任何人
是否需為境外勢力是(含派遣之人)是(受滲透來源指示)
刑度(概略)違反第1款依第7條最重七年以上一年以上七年以下視行為態樣,多為刑罰併科罰金

national_security_act_2

保護客體
公務上應秘密(含外交、經濟、產業政策等)
行為主體
任何人
是否需為境外勢力
是(含派遣之人)
刑度(概略)
違反第1款依第7條最重七年以上

criminal_code_109

保護客體
國防秘密(軍事相關)
行為主體
任何人
是否需為境外勢力
刑度(概略)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anti_infiltration_act

保護客體
政治獻金、選舉、遊說等民主程序
行為主體
任何人
是否需為境外勢力
是(受滲透來源指示)
刑度(概略)
視行為態樣,多為刑罰併科罰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特定秘密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特定秘密保護法,2013年)
韓國국가보안법(國家保安法)
中國反间谍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德國StGB §§ 94-99(Landesverrat und geheimdienstliche Agententätigkeit)
法國Code pénal art. 411-1 et s.(atteintes aux intérêts fondamentaux de la nation)
美國18 U.S.C. § 794(gathering or delivering defense information to aid foreign government)& § 951(agents of foreign governmen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760623 制定)

人民集會、結社,不得違背憲法或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   前項集會、結社,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勵行民主憲政,貫徹反共國策,防止滲透、分化、顛覆、破壞及分離意識,爰於第一項明定人民集會、結社,不得違背憲法或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   二、第一項明定人民集會、結社,另以法律定之。

(0810707 全文修正)

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   前項集會、結社,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照委員提案修正條文通過。

(1001108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五號、第六四四號解釋,因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即禁止集會遊行,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及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又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涉與和平集會及自由結社之權利,原第一項規定與前揭司法院解釋及公約規定有違,又集會遊行法第四條與第一項有相同之規定,行政院業於送請立法院審議中之「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中檢討刪除,爰刪除第一項。   三、關於集會、結社事項,已另制定有集會遊行法及人民團體法等法律,第二項亦無規定必要,爰併予刪除。

(1110520 全文修正)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周延規範行為主體及明確處罰範圍,參考反滲透法第二條至第六條之體例,將「人民」修正為「任何人」,並就行為人裨益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之對象增加「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以期周延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爰修正序文規定。   三、序文「其派遣之人」之「其」包括「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派遣之人,及「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派遣之人,併予敘明。   四、序文所稱「實質控制」可參考公司法第369條之2、之3等規定,例如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等情形。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60623 制定)

一、為勵行民主憲政,貫徹反共國策,防止滲透、分化、顛覆、破壞及分離意識,爰於第一項明定人民集會、結社,不得違背憲法或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   二、第一項明定人民集會、結社,另以法律定之。

(0810707 全文修正)

照委員提案修正條文通過。

(1001108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五號、第六四四號解釋,因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即禁止集會遊行,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及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又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涉與和平集會及自由結社之權利,原第一項規定與前揭司法院解釋及公約規定有違,又集會遊行法第四條與第一項有相同之規定,行政院業於送請立法院審議中之「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中檢討刪除,爰刪除第一項。   三、關於集會、結社事項,已另制定有集會遊行法及人民團體法等法律,第二項亦無規定必要,爰併予刪除。

(111052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為周延規範行為主體及明確處罰範圍,參考反滲透法第二條至第六條之體例,將「人民」修正為「任何人」,並就行為人裨益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之對象增加「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以期周延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爰修正序文規定。   三、序文「其派遣之人」之「其」包括「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派遣之人,及「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派遣之人,併予敘明。   四、序文所稱「實質控制」可參考公司法第369條之2、之3等規定,例如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等情形。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家安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法第 2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安全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