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 第 3 條
- 1.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 二、知悉或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 三、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 2.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而為前項各款行為之一。
- 3.第一項所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並經行政院公告生效後,送請立法院備查: 一、基於國際公約、國防之需要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考量,應進行管制。 二、可促使我國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
- 4.前項所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5.經認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者,應定期檢討。
- 6.本條所稱營業秘密,指營業秘密法第二條所定之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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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家安全法第3條將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給境外的行為,從營業秘密法升級為國安犯罪,最重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罰金。
Q · 被陸資高薪挖角、面試時聊到技術細節,會觸法嗎?
依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2項,只要「意圖」在外國、大陸、港澳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而有取得、使用、洩漏等行為之一,本身即獨立成罪,不必等到實際把資料傳出去。關鍵在三點:你接觸的技術是否在國科會公告的核心關鍵技術清單上、對方是否為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控制組織、以及你的主觀意圖。三者齊備,光是深入討論實作細節就可能進入犯罪危險區。
白話解讀
台積電工程師被陸資公司高薪挖角,這件事在 2022 年 5 月之前主要是民事糾紛加營業秘密法的問題,刑度最重五年。2022 年 5 月之後,如果你帶走的是被官方認定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這已經不是商業侵權,是國安罪。刑度跳到 5 到 12 年,罰金最高 1 億。這條的設計邏輯很簡單:台灣的半導體、生技、國防核心技術,被官方框出來成為「不能流出去的清單」。你只要為了外國、中國大陸、港澳的組織取得、使用、洩漏這些技術,就踩線了。連「主動接到挖角詢問後深入討論技術細節」都已經進入危險區。
法律定性
國家安全法第3條為經濟間諜性質的刑事規範,禁止任何人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以竊取、未授權重製、拒不刪除或明知接收等方式,取得、使用或洩漏經行政院公告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並對意圖在境外使用之行為獨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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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想換工作到大陸,這條也管我嗎?▾
只有你接觸的是國科會公告清單上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才適用本條,其他技術仍受營業秘密法管。但要小心第2項:只要『意圖』在境外使用而為第1項各款行為,本身就獨立成罪,不必等到實際傳出去。出境前先查國科會官網公告的技術清單,是公開資訊。
Q2什麼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由國科會會商相關機關認定,行政院公告後送立法院備查。判斷標準是該技術流到境外是否會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目前公告領域包括半導體先進製程、特定IC設計、化合物半導體、量子科技、生技疫苗、無人載具等,會持續更新。
Q3如果是學術研究、學會發表也算嗎?▾
視具體內容而定。一般學術交流原則上不違法,但如果發表內容包含清單技術的關鍵實作細節,且對象是境外敵對勢力相關組織,仍可能觸法。教授、研究員出國發表前最好先過所屬機構法務或研究倫理審查。
Q4公司會跟著員工一起被告嗎?▾
會。國安法設有法人併罰規定:法人的負責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本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也科以罰金。但若法人已盡力防止(完整教育訓練、保密協議、權限管控且可舉證)則可減免。
Q5經濟間諜罪是什麼?▾
國安法第3條規範,為境外勢力竊取或洩漏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犯罪,刑度遠重於一般營業秘密法,是技術外流的最高位階處罰。
Q6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有哪些?▾
由國科會會商認定、行政院公告,含半導體先進製程、特定IC設計、化合物半導體、量子科技、生技疫苗、無人載具等,並定期檢討更新。
Q7什麼叫境外敵對勢力?▾
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或主張以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的國家、團體,以及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
Q8經濟間諜罪和叛亂/外患罪差在哪?▾
本條保護的是國家核心『技術』經濟法益,外患罪保護國家存立與軍事安全,定性與構成要件不同。
Q9公司發現技術被帶走怎麼提告?▾
比對國科會清單→向調查局經濟犯罪科或地檢署報案啟動國安罪偵辦→發存證信函要求刪除銷毀→民事求償並聲請假扣押。
Q10出國前怎麼確認自己沒踩線?▾
上國科會官網查最新公告的核心關鍵技術清單,敏感單位走正式申報,發表內容避開清單技術的關鍵實作細節。
Q11被約談時該怎麼應對?▾
先確認接觸技術是否在清單上、釐清行為是接觸/取得/使用、律師到場前不簽任何文件或筆錄,國安罪有自首減免空間。
Q12公司怎麼證明已盡力防止以免法人併罰?▾
保留教育訓練紀錄、保密協議簽署、權限管控與離職資料返還刪除通知等可舉證的執行紀錄,光簽NDA不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維度 | 國安法第3條 | 營業秘密法13-2 | 營業秘密法13-1 |
|---|---|---|---|
| 保護客體 | 國科會公告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 | 意圖域外使用之一般營業秘密 | 一般營業秘密 |
| 法益定性 | 國家安全 | 產業競爭/個人法益 | 個人法益 |
| 刑度 | 5年以上12年以下 | 1年以上10年以下 | 5年以下 |
| 罰金上限 | 500萬至1億元 | 300萬至5000萬元 | 100萬至1000萬元 |
| 意圖境外使用 | 第2項獨立成罪 | 加重要件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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