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
重點摘要國家安全法第4條於2022年修法將網際空間納入國家安全維護範圍,使境外滲透、關鍵技術保護等規定得延伸適用於網路領域。
Q · 網路被駭也算國家安全的事嗎?
可能算。國安法第4條已把網際空間納入國安維護範圍
依國家安全法第4條,國家安全之維護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這代表自2022年修法後,發生在台灣網路領域、涉及境外勢力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攻擊行為,國安機關介入處理具有明確法律依據。本條本身不設罰則,作用在於界定後續條文可適用到網路的範圍。
國家安全的戰場早就不只在金門馬祖的海岸線上了。這條法律用一句話把整個台灣的「國土」重新定義:除了你看得見的陸地、海域、領空,還包括你每天在用的 LINE、Gmail、銀行 App、政府網站背後跑的那整片網際空間。聽起來像政策宣言,但它的真正威力在於:它把後面幾條(境外勢力滲透、核心關鍵技術、警察檢查權)的適用範圍直接擴張到網路。換句話說,當有人從境外駭你公司的伺服器偷技術、或在 PTT 用境外帳號搞認知作戰,國安機關介入處理的法律基礎,就是這條為他們鋪好的。你在網路上做的事、被做的事,已經是國家層級會關心的領域了,只是大部分人還沒意識到。
國家安全法第4條為宣示性範圍條文,明定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的網際空間與實體空間。其功能在於將傳統以實體疆界為界的國家安全概念擴張至數位領域,作為後續境外滲透禁止、核心關鍵技術保護與檢查權等規定得適用於網路行為的範圍基礎。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它的功能是界定國家安全的適用範圍,把網際空間正式納入。沒有這條,後面第2條(境外勢力滲透)、第3條(核心關鍵技術竊密)要不要適用到網路上的行為,會在法庭上爭論不休。有了這條,等於立法者明確告訴司法機關:網路就是國土,網路上危害國安的行為國安法當然可以管。內行人提示:宣示性條文看起來軟,實際上是適用範圍鎖,沒有它後面的處罰條文會在邊界問題上被挑戰。
三個判斷點:行為人是否疑似境外、被竊資料是否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以及是否涉及公務或關鍵基礎設施系統。三者中一個成立就建議走國安通報,可聯絡調查局資安工作站。內行人提示:通報不等於自首,公司是被害人不是嫌犯,但通報後會被要求配合調查,決定前最好諮詢熟悉資安和國安法的律師,評估配合範圍。
2022年修法新增的宣示性條文,明定國家安全維護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實體空間,把網路正式劃進國安範圍。
代表發生在台灣網路領域、涉及境外勢力或關鍵技術的行為,國安機關介入具有明確法律依據,不再受限於實體疆界。
不直接設罰則、用來界定法律適用範圍的條文,作用是劃定後面處罰條文可以伸到哪裡。
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或主張採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的國家或團體,及其設立或實質控制的組織。
看三件事:行為人是否疑似境外、是否涉及核心關鍵技術、是否涉及公務或關鍵基礎設施系統,一個成立就建議通報。
可聯絡調查局資安工作站,走國安通報程序,能取得國家資源協助溯源。
通報後須配合調查,建議事前諮詢熟悉資安與國安法的律師,釐清配合義務與營業秘密保護範圍。
檢視來源 IP、攻擊使用的語言與手法、是否經第三國 VPN 跳板等跡證綜合研判。
第4條是範圍宣示無罰則,資安法是課予公務機關與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具體管理義務並設行政罰。
第4條界定範圍,反滲透法針對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的滲透行為設刑罰,是行為與處罰規範。
| aspect | 國安法第4條 | 資通安全管理法 | 反滲透法 |
|---|---|---|---|
| 規範性質 | 範圍宣示(網際空間納入國安) | 管理義務(公務機關與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 | 禁止行為與罰則(境外敵對勢力滲透) |
| 主要適用對象 | 全體(界定範圍) | 公務機關、特定非公務機關 | 任何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者 |
| 有無罰則 | 無(配套於第7、8條) | 有(行政罰) | 有(刑罰) |
| 與本條關係 | 本條 | 網路安全管理的特別法 | 境外滲透的特別規範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對左列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得實施檢查: 一、入出境之旅客及其所攜帶之物件。 二、入出境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 三、航行境內之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 四、前二款運輸工具之船員、機員、漁民或其他從業人員及其所攜帶之物件。
立法理由為維護水陸空交通安全,爰參酌實務經驗,並針對治安之實際需要,明定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對入出境之旅客及其所攜帶之物件、入出境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航行境內之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及各該運輸工具之船員、機員、漁民或其他從業人員及其所攜帶之物件得實施檢查。
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對左列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得依其職權實施檢查: 一、入出境之旅客及其所攜帶之物件。 二、入出境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 三、航行境內之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 四、前二款運輸工具之船員、機員、漁民或其他從業人員及其所攜帶之物件。 對前項之檢查,執行機關於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指定國防部命令所屬單位協助執行之。
立法理由一、為考量將設置海岸巡防機關,爰修正第一項,以利需要。 二、第二項係新增。 三、基於當前國內治安情勢考量,並為有效反制走私偷渡,確保國家安全,及使協助檢查適法有據,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負責執行船舶、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檢查之警察機關,於認有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指定國防部命令所屬單位協助執行之。
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二、因應資訊化時代來臨,國家安全之威脅不再限於實體,而擴大到網際空間,全球實務上已發生駭客入侵資訊及網路系統,竊取個資、智慧財產、商業機密以及軍事機密資料之情事,對人權、經濟與國安均造成威脅。爰本條國家安全之維護範圍中,所稱網際空間,包含網際空間之設施、資料、檔案及連結等,均屬應受維護之國家安全範疇,不得為非法方式干擾或破壞運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維護水陸空交通安全,爰參酌實務經驗,並針對治安之實際需要,明定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對入出境之旅客及其所攜帶之物件、入出境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航行境內之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及各該運輸工具之船員、機員、漁民或其他從業人員及其所攜帶之物件得實施檢查。
一、為考量將設置海岸巡防機關,爰修正第一項,以利需要。 二、第二項係新增。 三、基於當前國內治安情勢考量,並為有效反制走私偷渡,確保國家安全,及使協助檢查適法有據,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負責執行船舶、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檢查之警察機關,於認有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指定國防部命令所屬單位協助執行之。
一、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二、因應資訊化時代來臨,國家安全之威脅不再限於實體,而擴大到網際空間,全球實務上已發生駭客入侵資訊及網路系統,竊取個資、智慧財產、商業機密以及軍事機密資料之情事,對人權、經濟與國安均造成威脅。爰本條國家安全之維護範圍中,所稱網際空間,包含網際空間之設施、資料、檔案及連結等,均屬應受維護之國家安全範疇,不得為非法方式干擾或破壞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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