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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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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對下列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得依其職權實施檢查: 一、入出境之旅客及其所攜帶之物件。 二、入出境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 三、航行境內之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 四、前二款運輸工具之船員、機員、漁民或其他從業人員及其所攜帶之物件。
  2. 2.對前項之檢查,執行機關於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指定國防部命令所屬單位協助執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安全法第 5 條授權警察與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對入出境旅客、運輸工具及客貨依職權檢查,無須搜索票,但須符合必要性。

Q · 海關或海巡沒有搜索票,可以檢查我的行李或船嗎?

可以,但限邊境與運輸工具,且須符合必要性

依國家安全法第 5 條第一項,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得對入出境之旅客、船舶、航空器,以及航行境內之船筏、客貨與船員機員漁民等從業人員及其物品,依職權實施檢查,不需要搜索票。但「必要時」受比例原則拘束,檢查範圍以達成目的所需為限。依同法第 14 條,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檢查可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白話解讀

在邊境,遊戲規則跟你在家裡完全不同。在你家門外,警察要搜你的東西原則上需要搜索票。但你只要踏進機場安檢線、登上往返離島的客船、或是在港口準備出海,這條規則就翻轉了。國家安全法第 5 條給警察和海巡的,是一種「依其職權」就能啟動的檢查權(直接動用法律授權,不需要法官事先核准),不需要搜索票,門檻只有「必要時」三個字。範圍包括你的行李、你搭的船和飛機、甚至漁船上船員的私人物品。重點不是這個權力存在(每個國家都有),重點是大部分人不知道這個權力的範圍有多寬,以及自己在這個情境裡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法律定性

國家安全法第 5 條為邊境與運輸工具職權檢查的授權規範,賦予警察及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對入出境旅客、運輸工具、航行境內之船筏客貨及其從業人員實施檢查之權限。其發動門檻為「必要性」而非法官核發之搜索票,構成憲法搜索票要求在邊境場域的法定例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海關說我必須打開手機讓他看裡面的照片,我能拒絕嗎?

法律上你可以詢問檢查依據與必要性。國安法第5條的檢查必須「必要時」才能啟動,且範圍限於達成目的所需。手機內容屬於高度個人資訊,要求查看通常需要更強的必要性說明。實務上完全拒絕可能被認為妨害公務,但可要求對方具體說明懷疑事由並做書面紀錄,後續救濟的籌碼就在那張紀錄表上。

Q2從台北飛離島也要被搜,這合理嗎?

合理。第一項第三款明確涵蓋「航行境內之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金馬澎航線都適用,因離島航線涉及兩岸海域與軍事敏感區域。離島執法強度通常較鬆,但遇敏感時期會明顯提高,攜帶相機與空拍機要特別小心。

Q3海巡要登我家漁船檢查,我可以說不嗎?

第一項第三、四款明確授權海巡檢查境內航行船筏與其從業人員,漁船於台灣海域作業屬覆蓋範圍。拒絕登船可能被認定妨害公務。與其拒絕,不如先備妥船員手機與證件並要求完整檢查紀錄,這份紀錄對日後漁獲或違規爭議是關鍵證據(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4國安法第5條檢查需要搜索票嗎?

不需要。本條為依職權檢查,門檻是「必要時」,與一般刑事搜索的搜索票機制不同,是憲法搜索票要求在邊境的法定例外。

Q5國安法第5條檢查跟一般搜索差在哪?

一般搜索需法官搜索票;本條依職權、限邊境與運輸工具場域,門檻為必要性,但範圍受比例原則限縮。

Q6什麼叫「依其職權實施檢查」?

指法律直接授權執法機關主動檢查,不需法官事前核准;對象包含人員、物品與運輸工具。

Q7「必要時」是誰來判斷?

由現場執法人員初步判斷,但須有具體事由且符合比例原則,事後可由訴願與行政法院審查是否逾越。

Q8被海關或海巡檢查時該怎麼應對?

先問是否依國安法第5條 → 全程錄影記錄單位與編號 → 要求書面紀錄 → 認為逾越範圍當場異議並錄存。

Q9認為檢查超過必要範圍要怎麼救濟?

對處分提訴願(送達30日內)、行政訴訟;受損害者於知有損害起2年內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請求。

Q10國賠請求要準備什麼?

檢查紀錄、扣押單、錄影、執行人員單位編號與損害證明,向賠償義務機關以書面請求。

Q11怎麼證明檢查逾越必要範圍?

以錄影、現場異議紀錄、檢查紀錄表比對檢查目的與實際範圍,凸顯手段與目的不成比例。

Q12國安法第5條 vs 警職法第8條臨檢差在哪?

警職法第8條限公共場所與交通工具且須合理懷疑;國安法第5條限邊境與入出境/境內航行運輸工具,發動門檻與場域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一般刑事搜索國安法第5條檢查警職法臨檢(第8條)
發動門檻法官核發搜索票必要時、依職權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事實合理懷疑
適用場域不限,依票載範圍邊境、入出境及境內航行運輸工具公共場所、交通工具、駕駛人
執行機關檢警依刑訴法警察、海岸巡防機關(必要時國防部協助)警察
拒絕後果得強制執行第14條: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得依比例強制、或依妨害公務處理

一般刑事搜索

發動門檻
法官核發搜索票
適用場域
不限,依票載範圍
執行機關
檢警依刑訴法
拒絕後果
得強制執行

國安法第5條檢查

發動門檻
必要時、依職權
適用場域
邊境、入出境及境內航行運輸工具
執行機關
警察、海岸巡防機關(必要時國防部協助)
拒絕後果
第14條: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警職法臨檢(第8條)

發動門檻
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事實合理懷疑
適用場域
公共場所、交通工具、駕駛人
執行機關
警察
拒絕後果
得依比例強制、或依妨害公務處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海上保安庁法 第17条(立入検査権)/関税法 第105条(税関職員の質問検査権)
韓國해양경비법 제12조(해상 검문검색)/관세법 제246조(물품 검사)
中國海警法 第十六条(登轮检查)/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九条
德國Bundespolizeigesetz § 23(grenzpolizeiliche Identitäts- und Kontrollbefugnis)
法國Code des douanes article 60(droit de visite des marchandises, moyens de transport et personnes)
美國Border search exception(United States v. Ramsey, 1977)/19 U.S.C. § 1582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760623 制定)

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告之。   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一項之管制區,為軍事所必需者,得實施限建、禁建;其範圍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   前項限建或禁建土地之稅捐,應予減免。

立法理由一、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均為敵人破壞或刺探之目標,事關國防安全,爰於第一項明定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劃為管制區,並公告周知。   二、第二項明定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   三、第三項明定為配合軍事需要,在管制區內得實施限建、禁建。至其範圍,因與內政部主管業務有關,爰授權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   四、第四項明定限建或禁建土地之稅捐,應予減免。

(0810707 全文修正)

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告之。   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一項之管制區,為軍事所必需者,得實施限建、禁建;其範圍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   前項限建或禁建土地之稅捐,應予減免。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1110520 全文修正)

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對下列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得依其職權實施檢查:   一、入出境之旅客及其所攜帶之物件。   二、入出境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   三、航行境內之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   四、前二款運輸工具之船員、機員、漁民或其他從業人員及其所攜帶之物件。   對前項之檢查,執行機關於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指定國防部命令所屬單位協助執行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以符法制體例,其餘各款未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 攜帶名詞
(0760623 制定)

一、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均為敵人破壞或刺探之目標,事關國防安全,爰於第一項明定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劃為管制區,並公告周知。   二、第二項明定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   三、第三項明定為配合軍事需要,在管制區內得實施限建、禁建。至其範圍,因與內政部主管業務有關,爰授權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   四、第四項明定限建或禁建土地之稅捐,應予減免。

(0810707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111052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以符法制體例,其餘各款未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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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法第 5 條規定:「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對下列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得依其職權實施檢查: 一、入出境之旅客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安全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