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 第 5 條
- 1.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對下列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得依其職權實施檢查: 一、入出境之旅客及其所攜帶之物件。 二、入出境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 三、航行境內之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 四、前二款運輸工具之船員、機員、漁民或其他從業人員及其所攜帶之物件。
- 2.對前項之檢查,執行機關於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指定國防部命令所屬單位協助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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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家安全法第 5 條授權警察與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對入出境旅客、運輸工具及客貨依職權檢查,無須搜索票,但須符合必要性。
Q · 海關或海巡沒有搜索票,可以檢查我的行李或船嗎?
依國家安全法第 5 條第一項,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得對入出境之旅客、船舶、航空器,以及航行境內之船筏、客貨與船員機員漁民等從業人員及其物品,依職權實施檢查,不需要搜索票。但「必要時」受比例原則拘束,檢查範圍以達成目的所需為限。依同法第 14 條,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檢查可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白話解讀
在邊境,遊戲規則跟你在家裡完全不同。在你家門外,警察要搜你的東西原則上需要搜索票。但你只要踏進機場安檢線、登上往返離島的客船、或是在港口準備出海,這條規則就翻轉了。國家安全法第 5 條給警察和海巡的,是一種「依其職權」就能啟動的檢查權(直接動用法律授權,不需要法官事先核准),不需要搜索票,門檻只有「必要時」三個字。範圍包括你的行李、你搭的船和飛機、甚至漁船上船員的私人物品。重點不是這個權力存在(每個國家都有),重點是大部分人不知道這個權力的範圍有多寬,以及自己在這個情境裡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法律定性
國家安全法第 5 條為邊境與運輸工具職權檢查的授權規範,賦予警察及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對入出境旅客、運輸工具、航行境內之船筏客貨及其從業人員實施檢查之權限。其發動門檻為「必要性」而非法官核發之搜索票,構成憲法搜索票要求在邊境場域的法定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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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關說我必須打開手機讓他看裡面的照片,我能拒絕嗎?▾
法律上你可以詢問檢查依據與必要性。國安法第5條的檢查必須「必要時」才能啟動,且範圍限於達成目的所需。手機內容屬於高度個人資訊,要求查看通常需要更強的必要性說明。實務上完全拒絕可能被認為妨害公務,但可要求對方具體說明懷疑事由並做書面紀錄,後續救濟的籌碼就在那張紀錄表上。
Q2從台北飛離島也要被搜,這合理嗎?▾
合理。第一項第三款明確涵蓋「航行境內之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金馬澎航線都適用,因離島航線涉及兩岸海域與軍事敏感區域。離島執法強度通常較鬆,但遇敏感時期會明顯提高,攜帶相機與空拍機要特別小心。
Q3海巡要登我家漁船檢查,我可以說不嗎?▾
第一項第三、四款明確授權海巡檢查境內航行船筏與其從業人員,漁船於台灣海域作業屬覆蓋範圍。拒絕登船可能被認定妨害公務。與其拒絕,不如先備妥船員手機與證件並要求完整檢查紀錄,這份紀錄對日後漁獲或違規爭議是關鍵證據(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4國安法第5條檢查需要搜索票嗎?▾
不需要。本條為依職權檢查,門檻是「必要時」,與一般刑事搜索的搜索票機制不同,是憲法搜索票要求在邊境的法定例外。
Q5國安法第5條檢查跟一般搜索差在哪?▾
一般搜索需法官搜索票;本條依職權、限邊境與運輸工具場域,門檻為必要性,但範圍受比例原則限縮。
Q6什麼叫「依其職權實施檢查」?▾
指法律直接授權執法機關主動檢查,不需法官事前核准;對象包含人員、物品與運輸工具。
Q7「必要時」是誰來判斷?▾
由現場執法人員初步判斷,但須有具體事由且符合比例原則,事後可由訴願與行政法院審查是否逾越。
Q8被海關或海巡檢查時該怎麼應對?▾
先問是否依國安法第5條 → 全程錄影記錄單位與編號 → 要求書面紀錄 → 認為逾越範圍當場異議並錄存。
Q9認為檢查超過必要範圍要怎麼救濟?▾
對處分提訴願(送達30日內)、行政訴訟;受損害者於知有損害起2年內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請求。
Q10國賠請求要準備什麼?▾
檢查紀錄、扣押單、錄影、執行人員單位編號與損害證明,向賠償義務機關以書面請求。
Q11怎麼證明檢查逾越必要範圍?▾
以錄影、現場異議紀錄、檢查紀錄表比對檢查目的與實際範圍,凸顯手段與目的不成比例。
Q12國安法第5條 vs 警職法第8條臨檢差在哪?▾
警職法第8條限公共場所與交通工具且須合理懷疑;國安法第5條限邊境與入出境/境內航行運輸工具,發動門檻與場域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一般刑事搜索 | 國安法第5條檢查 | 警職法臨檢(第8條) |
|---|---|---|---|
| 發動門檻 | 法官核發搜索票 | 必要時、依職權 | 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事實合理懷疑 |
| 適用場域 | 不限,依票載範圍 | 邊境、入出境及境內航行運輸工具 | 公共場所、交通工具、駕駛人 |
| 執行機關 | 檢警依刑訴法 | 警察、海岸巡防機關(必要時國防部協助) | 警察 |
| 拒絕後果 | 得強制執行 | 第14條: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得依比例強制、或依妨害公務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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