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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告之。
  2. 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
  3. 第一項之管制區,為軍事所必需者,得實施限建、禁建;其範圍,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
  4. 前項限建或禁建土地之稅捐,應予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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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lcyc
5 months ago
檢警調單位
海巡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