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國家安全法第6條授權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劃定海岸山地管制區,人民入出須申請許可,限建禁建土地稅捐應予減免。
Q · 管制區的土地被限建禁建,有補償嗎?
有。法律明定稅捐應予減免
依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4項,因軍事所必需而被實施限建或禁建的土地,其稅捐應予減免。這是法律強制規定,不是行政裁量。地主須主動備齊土地謄本與管制區公告影本,向地方稅捐稽徵處遞交減免申請。實務上多數地主不知道有這項權利,默默繳全額地價稅。建議在每年11月地價稅開徵前完成申請。
在台灣,國防部加上內政部聯手有一個權力你大概沒注意過:他們可以把某一塊海岸線、某一座山頭、或某個軍事設施周邊,畫一條看不見的線,宣布「這裡是管制區」,從那一刻開始,你想進去就要申請許可。但這條法律最有意思的不是限制,是第四項那一句被多數人忽略的話:如果你的土地被劃進限建或禁建範圍,稅捐應予減免。換句話說,政府限制你蓋房子的同時,也在補償你財產利用上的損失。很多受影響的地主一輩子默默繳全額地價稅,從來不知道法律已經幫他們開好這扇門。
國家安全法第6條為管制區劃定之授權規範,規定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得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為管制區並公告之。人民入出管制區須申請許可,軍事所必需者得實施限建禁建,受限土地之稅捐應予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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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是被坑,但你被剝奪的權利確實存在補償機制。國安法第6條第4項明文規定限建禁建土地之稅捐應予減免。先查公告日期、範圍,然後拿著資料去稅捐處申請地價稅減免。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買的時候賣方知情卻沒告知,這構成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354條),可以要求減少價金。但要在發現後一年內主張(民法第365條)。
依管制區性質找對機關。國家公園範圍內的管制區找該國家公園管理處,林務局轄下的找林務局,軍事管制區找該管軍方單位(通常是該地區的後備指揮部或師管區)。網路上「警政署入山入境申辦系統」整合多數申請。內行人提示:申請至少提前3個工作天,緊急狀況可現場補辦但有被拒絕風險。山難救援若發現你未申請,搜救隊伍會優先處理但事後可能裁罰。
看地點。海岸管制區通常涵蓋特定軍事敏感地段,不是所有海岸。國防部和內政部會公告具體範圍,包含座標和地圖。釣魚常去的觀光海岸多數不在管制區內,但靠近軍港、雷達站、營區的海岸則高機率在範圍內。內行人提示:海巡署網站和各漁港公告欄會張貼管制區資訊,出海前看一眼省下的麻煩遠超過花的時間。
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劃定的軍事敏感地帶,進出要許可、土地可能被限建禁建。觀光海岸多數不在範圍內,但靠近軍港、雷達站、營區的海岸高機率在管制區。
限建是部分建築行為受限(不能增建超規模),禁建是完全不得新建任何建物。兩者都影響土地利用價值,但限建仍保留部分使用彈性,禁建等於凍結開發。
是強制規定。「應」在法律用語中表示義務,稅捐機關沒有裁量空間。但地主通常須主動申請,不申請就不會自動減免。
國家安全法1987年制定時正值解嚴過渡期,管制區制度延續戒嚴時期軍事管控框架但以法律明文化取代軍令。2019年修法保留管制區、新增反滲透條款。
向所在地鄉鎮區公所、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或內政部營建署查詢管制區公告範圍圖。注意土地謄本不一定完整反映管制區標註,要查會銜公告的原始資料。
備齊土地謄本與管制區公告影本,向地方稅捐稽徵處遞交土地稅減免申請書。建議每年11月地價稅開徵前至少提前2個月申請。遭拒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復查。
國家公園找管理處、林務局轄下找林務局、軍事管制區找後備指揮部。警政署入山入境申辦系統整合多數申請。至少提前3個工作天,攜帶身分證件。
賣方知情卻未告知限建禁建,構成物之瑕疵擔保(民法第354條),買方得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須在發現後一年內主張(民法第365條)。先查清公告範圍再決定法律行動。
管制區限建依國安法第6條,主管是國防部+內政部,理由是軍事需要,有明文稅捐減免。都市計畫限建依都市計畫法,主管是地方政府,理由是都市發展,補償走公共設施保留地機制。
| 比較面向 | 管制區限建禁建 | 都市計畫限建 | 水土保持限制 | 國家公園限制 |
|---|---|---|---|---|
| 法源依據 | 國家安全法第6條 | 都市計畫法第34-42條 | 水土保持法第8-9條 | 國家公園法第14-16條 |
| 主管機關 | 國防部會同內政部 | 各縣市都市發展局 | 農業部 |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 |
| 限制範圍 | 軍事必要地帶禁建或限建 | 保護區/農業區限制建築 | 山坡地開發須水保計畫 | 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禁建 |
| 稅捐補償 | 明文規定稅捐應予減免 | 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 | 無明文減免 | 部分減免(依地方自治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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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對第三條第一項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二、第二項明定無正當理由對拒絕或逃避依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罰金修正以新臺幣為單位,第一項之罰金三萬元換算為新臺幣九萬元;第二項之罰金五千元換算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其餘同原條文。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三條之刪除及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入、出國(境),業納入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規範,爰刪除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並列為修正條文。
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告之。 人民入出前項管制區,應向該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一項之管制區,為軍事所必需者,得實施限建、禁建;其範圍,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 前項限建或禁建土地之稅捐,應予減免。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第一項明定對第三條第一項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二、第二項明定無正當理由對拒絕或逃避依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修正以新臺幣為單位,第一項之罰金三萬元換算為新臺幣九萬元;第二項之罰金五千元換算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其餘同原條文。
一、配合第三條之刪除及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入、出國(境),業納入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規範,爰刪除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並列為修正條文。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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