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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為大陸地區以外違反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2. 違反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3. 違反第二條第三款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4.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5. 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6. 犯前五項之罪而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7. 犯第一項至第五項之罪,於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得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8. 犯第一項之罪者,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
  9. 犯第一項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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