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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國家安全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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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之罰金
  2. 2.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3. 3.第一項、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4. 4.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5. 5.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而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6. 6.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於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得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7. 7.法人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非法人團體、自然人亦科各該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安全法第 8 條處罰洩漏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最重十二年有期徒刑,法人連帶科罰金最高一億元,未遂犯亦罰。

Q · 工程師帶技術跳槽到對岸會怎樣?

國安法第 8 條最重判十二年,公司連帶受罰

依國家安全法第 8 條,若涉及行政院公告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目前以半導體、5G、量子科技等為主),洩漏營業秘密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至一億元罰金。第七項更規定法人連帶責任:員工因業務犯罪,公司也要被科罰金,除非能證明已盡力防止。未遂犯同樣處罰,偵查中自白配合查獲共犯可減免刑。這比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1 的境外洩密罪(最重十年)更重。

白話解讀

如果你的工作牌印著「研發」二字,或你公司的客戶清單裡有台積電、聯發科、聯電、ASML 這些名字,這條法律的存在你必須知道。它瞄準的是「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外流,刑度從五年起跳到十二年,罰金最高一億。比一般的營業秘密法重得多。對比一下:一般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的境外洩密最重十年;本條最重十二年。差兩年,差的是「這個技術會不會影響台灣的國家經濟競爭力」這個層次。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七項:法人也要被處罰,意思是你的公司會跟著吃官司,除非公司能證明已經盡力為防止行為。換句話說,這條不只是在嚇個別工程師,是在逼整個產業建立完整的內控機制。

法律定性

國家安全法第 8 條為 2022 年增訂之經濟間諜重罪條款,針對違反同法第 3 條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行為,設定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法定刑,並規定未遂犯處罰、罰金加重機制、自首自白減免、法人連帶責任等配套,為台灣保護戰略技術資產的刑事最高防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們公司不是台積電也不是國防產業,會碰到這條嗎?

你公司本身不是核心關鍵技術產業,但如果你是供應鏈中的供應商或代工,碰觸到上游客戶的核心關鍵技術,責任一樣會落到你頭上。本條保護的是技術而不是公司規模,產業鏈的中小供應商往往是最容易踩線的對象。內行人提示:跟核心關鍵技術產業合作時,NDA 條款必須具體寫明資料分類、銷毀義務、人員管控,這些紀錄日後是公司主張「已盡力為防止行為」抗辯的核心證據。

Q2工程師離職要簽切結書真的有用嗎?

切結書本身只是文件,真正有用的是配套機制:員工教育訓練(每年留紀錄)、資料分級權限控管(具備存取審計)、離職交接清查(含個人裝置檢查、雲端帳號收回)。這套組合拳建立後,事發時你公司在第七項抗辯中才有完整的證據鏈。內行人提示:很多公司只簽切結書不做後續,等出事才發現切結書一張紙救不了公司。法務、資安、HR 三方要一起設計流程,光靠 HR 開切結書是無效的儀式。

Q3國安法第 8 條經濟間諜罪是什麼?

2022 年新增的重罪條款,專門處罰洩漏「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行為,最重十二年有期徒刑,罰金最高一億元,法人員工犯罪公司也要連帶受罰。

Q4什麼東西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由行政院依「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公告清單,目前涵蓋半導體先進製程、5G 通訊、量子科技、太空衛星、AI 關鍵模型等。一般商業合約、客戶名單不算。

Q5國安法第 8 條跟營業秘密法差在哪?

營業秘密法第 13-1 條境外洩密最重十年、罰金最高五千萬;本條最重十二年、罰金最高一億,且限定「核心關鍵技術」。本條是營業秘密法的加重特別法。

Q6法人連帶責任是什麼意思?

第七項規定:員工因執行業務犯本條之罪,公司也要被科同等罰金(最高一億),除非公司能舉證「已盡力為防止行為」。不是只罰個人。

Q7公司怎麼避免被連帶處罰?

建立三道防線:(1) 資料分級+權限管控+存取審計,(2) 員工定期教育訓練留簽到紀錄,(3) 離職管控程序(裝置檢查+帳號收回+交接清查)。三方都要做才算「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Q8發現員工洩漏核心技術怎麼辦?

立刻保留數位足跡(登入紀錄、郵件、檔案存取紀錄)→ 通報調查局或地檢署 → 可同時聲請扣押對方資產 → 併提民事損害賠償。不要先打草驚蛇。

Q9國安法第 8 條罰金怎麼加重?

第四項:犯罪所得超過法定罰金上限時,法院得在所得利益二倍至十倍範圍內加重。例如犯罪得利三億,超過一億上限,罰金可加重至六億到三十億。

Q10被調查了怎麼爭取減刑?

兩條路:(1) 自首(第五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2) 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自白(第六項)得減輕其刑。兩條路都是配合查獲共犯或防止重大危害可免刑。

Q11國安法第 8 條 vs 第 7 條差在哪?

第 7 條處罰「意圖危害國安為大陸地區」的間諜行為(七年以上),第 8 條處罰「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洩漏」(五至十二年)。前者是傳統間諜罪,後者是經濟間諜罪。

Q12供應鏈廠商接觸到上游核心技術也算嗎?

算。本條保護的是「技術」不是「公司身分」。供應商、代工廠、測試廠如果接觸到上游客戶的核心關鍵技術並洩漏,一樣適用本條。中小供應商是最容易被忽略的高風險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
法規依據
有期徒刑
罰金上限
未遂犯
法人連帶
管轄法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不正競争防止法第21条(営業秘密侵害罪)+ 経済安全保障推進法(2022年・重要物資基幹インフラ)
韓國산업기술의 유출방지 및 보호에 관한 법률 제36조(산업기술 유출죄)
中國刑法第219条之一(侵犯商业秘密罪)+ 反间谍法相关条款
德國GeschGehG § 23(Geschäftsgeheimnisgesetz Strafvorschriften)+ Außenwirtschaftsgesetz § 17
法國Code pénal art. 411-6 à 411-8(espionnage économique)+ Code de commerce L151-6(secret des affaires)
美國18 U.S.C. § 1831(Economic Espionage A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760623 制定)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現役軍人犯罪,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但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而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依憲法第九條規定意旨,明定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二、第二項明定現役軍人犯罪,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但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而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者,不在此限。

(0810707 全文修正)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現役軍人犯罪,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但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而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1020806 修正)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立法理由依黨團協商結論。

(1110520 全文修正)

違反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之罰金。   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第一項、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而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於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得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非法人團體、自然人亦科各該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未遂犯名詞
  • 自首名詞
  • 免除名詞
  • 正犯名詞
  • 偵查名詞
  • 自白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國家安全法3條文
(0760623 制定)

一、第一項依憲法第九條規定意旨,明定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二、第二項明定現役軍人犯罪,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但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而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者,不在此限。

(0810707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1020806 修正)

依黨團協商結論。

(1110520 全文修正)

照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家安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法第 8 條規定:「違反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安全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安全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