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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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深度解讀
根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的解釋,營業秘密是指符合以下要件的資訊: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二、因其具有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這表示必須對外界保密的資訊,且該資訊對所有人都具有經濟價值,並且已有採取適當的保密措施。 舉例來說,一樣是依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提到某公司的製程技術資料完全屬於營業秘密,因為符合了法條所列的要件,並且該公司已經採取了保密措施。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營業秘密名詞
- 非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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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