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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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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的解釋,營業秘密是指符合以下要件的資訊: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二、因其具有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這表示必須對外界保密的資訊,且該資訊對所有人都具有經濟價值,並且已有採取適當的保密措施。 舉例來說,一樣是依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提到某公司的製程技術資料完全屬於營業秘密,因為符合了法條所列的要件,並且該公司已經採取了保密措施。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1

(0841222 制定)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立法理由一、營業秘密本為資訊之一種,資訊之自由流通,雖為民主社會之基石,惟對資訊之所有人仍應予以適當保護,以求調和。本法為避免所保護之營業秘密,其內涵與範圍漫無標準,爰參酌美國統一營業秘密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加拿大統一營業秘密法第一條第二項、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第一條第三項、韓國不正競爭防止法第二條第二項及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與貿易相關之智慧財產權(TRIPs)」等規定,規定如上。   二、本條係參酌:    (一)美國統一營業秘密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營業秘密意指資訊,包括配方、模型、編纂、程式、設計、方法、技術或過程:     1.其獨立之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係來自於非他人所公知,且他人無法以正當方法輕易確知,而其洩漏或使用可使他人獲得經濟上價值者。     2.已盡合理之努力維持其秘密性者。    (二)加拿大統一營業秘密法第一條第二項:營業秘密意指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包含或具體表現一配方、模型、編纂、電腦程式、方法、技術、過程、產品設計或結構之資訊:(1)被或可能被使用於交易或商業者。(2)於該交易或商業中非一般公知者。(3)因非為公知而具經濟價值者,且(4)已盡合理之努力維持其秘密性者。    (三)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第一條第三項:持有視為機密而予以管理之生產方法、販賣方法以及其他不被公眾所知悉且對事業活動有用之技術上或營業上之情報(以下稱營業秘密)••••••。    (四)韓國不正競爭防止法第二條第二項:所謂「營業秘密」係指無法公然得知,具有獨立經濟價值,經相當之努力,且維持秘密之生產方法、銷售方法或於其他營業活動上實用之技術或經營資料而言。    (五)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TRIPs)」協定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自然人及法人對合法擁有之下列資訊,應可防止其洩漏,或遭他人以不誠實之商業手段取得或使用:     1.秘密資訊,亦即指不論以整體而言,或以其組成分子之精確配置及組合而言,這類資訊目前仍不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或取得者;      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商業價值者;     3.所有人已採行合理步驟以保護該資訊之秘密性者。

  • 營業秘密名詞
  • 名詞
(0841222 制定)

一、營業秘密本為資訊之一種,資訊之自由流通,雖為民主社會之基石,惟對資訊之所有人仍應予以適當保護,以求調和。本法為避免所保護之營業秘密,其內涵與範圍漫無標準,爰參酌美國統一營業秘密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加拿大統一營業秘密法第一條第二項、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第一條第三項、韓國不正競爭防止法第二條第二項及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與貿易相關之智慧財產權(TRIPs)」等規定,規定如上。   二、本條係參酌:    (一)美國統一營業秘密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營業秘密意指資訊,包括配方、模型、編纂、程式、設計、方法、技術或過程:     1.其獨立之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係來自於非他人所公知,且他人無法以正當方法輕易確知,而其洩漏或使用可使他人獲得經濟上價值者。     2.已盡合理之努力維持其秘密性者。    (二)加拿大統一營業秘密法第一條第二項:營業秘密意指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包含或具體表現一配方、模型、編纂、電腦程式、方法、技術、過程、產品設計或結構之資訊:(1)被或可能被使用於交易或商業者。(2)於該交易或商業中非一般公知者。(3)因非為公知而具經濟價值者,且(4)已盡合理之努力維持其秘密性者。    (三)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第一條第三項:持有視為機密而予以管理之生產方法、販賣方法以及其他不被公眾所知悉且對事業活動有用之技術上或營業上之情報(以下稱營業秘密)••••••。    (四)韓國不正競爭防止法第二條第二項:所謂「營業秘密」係指無法公然得知,具有獨立經濟價值,經相當之努力,且維持秘密之生產方法、銷售方法或於其他營業活動上實用之技術或經營資料而言。    (五)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TRIPs)」協定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自然人及法人對合法擁有之下列資訊,應可防止其洩漏,或遭他人以不誠實之商業手段取得或使用:     1.秘密資訊,亦即指不論以整體而言,或以其組成分子之精確配置及組合而言,這類資訊目前仍不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或取得者;      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商業價值者;     3.所有人已採行合理步驟以保護該資訊之秘密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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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業秘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業秘密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業秘密法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