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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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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1104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營業秘密取得要件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秘密性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2️⃣經濟價值」者。 ⚠️⚠️經濟性 三、所有人已採取「3️⃣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合理保密措施
h2os0724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秘密性 經濟性 合理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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