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根據營業秘密法第1條,該法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和調和社會公共利益。這項法律不包含的部分,則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這樣的立法目的和規定,是為了確保企業的商業秘密不受侵犯,並且營造公平競爭的環境。 參考資料: - 營業秘密法第1條原文 - 相關案例:例如曾經發生過的一個商業秘密被竊取而引發的訴訟案件,可以作為解釋這條法規的參考。
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按營業秘密為智慧財產權之一環,本條第一項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有三: (一)保障營業秘密,以達提升投資與研發與意願之效果,並能提供環境,鼓勵在特定交易關係中的資訊得以有效流通。 (二)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使員工與雇主間、事業體彼此間之倫理與競爭秩序有所規範依循。 (三)調和社會公共利益,按各國法院多於個案中將此列為考量因素,故本法仍於立法目的中宣示,俾法院於個案中能斟酌社會公共利益而為較妥適之判斷。 二、本條係參酌: (一)著作權法第一條: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二)商標法第一條:為保障商標專用權及消費者利益,以促進工商企業之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 (三)專利法第一條: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四)公平交易法第一條: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木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五)國加拿大統一營業秘密法第十條: 1.本法中對不法洩漏或使用營業秘密所使用之任何程序,若被告能使法院確信下列事項,被告對原告無庸負責。(1)根據法院或裁判所之命令而被要求向法院所作之洩漏;或(2)依營業秘密之性質,於洩漏或使用之際,有或將有公共利益涉入且其較營業秘密之保持為重要者。 2.依1.(2)之規定,於洩漏或使用營業秘密中之「公共利益」意指,於可知覺下列事項之存在之公共大眾利益。(1)於法律效力所及之範圍內為一犯罪行為或其他非法行為;(2)影響公共健康或安全之問題。 3.於1.(2)之規定,法院應考慮之情況,包括:(1)營業秘密之性質;(2)營業秘密已或將被被告洩漏或使用之情況;(3)此洩漏或使用之範圍及性質是否已或將被證明為正當。
一、按營業秘密為智慧財產權之一環,本條第一項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有三: (一)保障營業秘密,以達提升投資與研發與意願之效果,並能提供環境,鼓勵在特定交易關係中的資訊得以有效流通。 (二)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使員工與雇主間、事業體彼此間之倫理與競爭秩序有所規範依循。 (三)調和社會公共利益,按各國法院多於個案中將此列為考量因素,故本法仍於立法目的中宣示,俾法院於個案中能斟酌社會公共利益而為較妥適之判斷。 二、本條係參酌: (一)著作權法第一條: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二)商標法第一條:為保障商標專用權及消費者利益,以促進工商企業之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 (三)專利法第一條: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四)公平交易法第一條: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木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五)國加拿大統一營業秘密法第十條: 1.本法中對不法洩漏或使用營業秘密所使用之任何程序,若被告能使法院確信下列事項,被告對原告無庸負責。(1)根據法院或裁判所之命令而被要求向法院所作之洩漏;或(2)依營業秘密之性質,於洩漏或使用之際,有或將有公共利益涉入且其較營業秘密之保持為重要者。 2.依1.(2)之規定,於洩漏或使用營業秘密中之「公共利益」意指,於可知覺下列事項之存在之公共大眾利益。(1)於法律效力所及之範圍內為一犯罪行為或其他非法行為;(2)影響公共健康或安全之問題。 3.於1.(2)之規定,法院應考慮之情況,包括:(1)營業秘密之性質;(2)營業秘密已或將被被告洩漏或使用之情況;(3)此洩漏或使用之範圍及性質是否已或將被證明為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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