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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營業秘密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2. 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受雇人所有。但其營業秘密係利用雇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使用其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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