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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營業秘密之歸屬依契約之約定;契約未約定者,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其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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