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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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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營業秘密之歸屬依契約之約定;契約未約定者,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其營業秘密。

深度解讀

根據營業秘密法第4條,對於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的營業秘密,其歸屬依契約之約定;如果契約未約定,則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其營業秘密。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案例內容,被告公司在聘僱合約中明確規定了機密資訊的定義,並且此類資訊須同時具備「具備註明或標示機密」的條件才能被視為營業秘密。因此,根據營業秘密法第4條,如果在合約中未明確約定營業秘密的歸屬,則根據契約法的相關規定,可以歸屬受聘人所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營業秘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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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業秘密法第 4 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營業秘密之歸屬依契約之約定;契約未約定者,歸受聘人所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業秘密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業秘密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