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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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營業秘密之歸屬依契約之約定;契約未約定者,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其營業秘密。
深度解讀
根據營業秘密法第4條,對於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的營業秘密,其歸屬依契約之約定;如果契約未約定,則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其營業秘密。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案例內容,被告公司在聘僱合約中明確規定了機密資訊的定義,並且此類資訊須同時具備「具備註明或標示機密」的條件才能被視為營業秘密。因此,根據營業秘密法第4條,如果在合約中未明確約定營業秘密的歸屬,則根據契約法的相關規定,可以歸屬受聘人所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營業秘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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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