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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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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營業秘密之歸屬依契約之約定;契約未約定者,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其營業秘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業秘密法第4條,對於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的營業秘密,其歸屬依契約之約定;如果契約未約定,則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其營業秘密。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案例內容,被告公司在聘僱合約中明確規定了機密資訊的定義,並且此類資訊須同時具備「具備註明或標示機密」的條件才能被視為營業秘密。因此,根據營業秘密法第4條,如果在合約中未明確約定營業秘密的歸屬,則根據契約法的相關規定,可以歸屬受聘人所有。

立法沿革 1

(0841222 制定)

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營業秘密之歸屬依契約之約定;契約未約定者,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其營業秘密。

立法理由一、營業秘密之研究或開發,在實務上固以企業內部人員為事業體完成者居多,惟在外部委聘關係下完或者,在實務上亦所在多有(如A公司聘請非職員之B開發),故參酌專利法第七條第三項予以明文規範。出資人與受聘人以契約方式約定營業秘密之歸屬(世界工業先進國家,如美、日皆以合約規範定之),如無約定時,則仍依實際從事研究或開發者擁有該營業秘密;惟出資人既已花費相當代價,依雙方有償契約之精神,受聘人自應同意出資人有使用其營業秘密之權限。   二、專利法第七條第三項: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訂定者,屬於發明人或創作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 營業秘密名詞
(0841222 制定)

一、營業秘密之研究或開發,在實務上固以企業內部人員為事業體完成者居多,惟在外部委聘關係下完或者,在實務上亦所在多有(如A公司聘請非職員之B開發),故參酌專利法第七條第三項予以明文規範。出資人與受聘人以契約方式約定營業秘密之歸屬(世界工業先進國家,如美、日皆以合約規範定之),如無約定時,則仍依實際從事研究或開發者擁有該營業秘密;惟出資人既已花費相當代價,依雙方有償契約之精神,受聘人自應同意出資人有使用其營業秘密之權限。   二、專利法第七條第三項: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訂定者,屬於發明人或創作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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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業秘密法第 4 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營業秘密之歸屬依契約之約定;契約未約定者,歸受聘人所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業秘密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業秘密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