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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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檔案微縮作業,依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本準則之規定,於公營事業及公立學校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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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第2條,各機關在進行檔案微縮作業時,應依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如果本準則中沒有相關規定,則適用其他法令的規定。此外,本準則的規定也適用於公營事業和公立學校。 根據此法規,各機關在進行檔案微縮作業時,需要遵守相應的規定,並且如果本準則中沒有相關規定,則需要參考其他法令的規定來進行。此法規還特別提到,公營事業和公立學校也需要遵守這些規定。具體來說,這些規定可能涉及檔案微縮作業的流程、程序、保存期限等方面。 參考資料: - 行政院網站.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2021年5月1日下載 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4&s=58436& - 施行.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法務部. 2019年5月1日下載 https://data.gov.tw/dataset/5954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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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