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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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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之微縮作業,應由檔案管理單位辦理,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或民間微縮機構辦理之。 微縮作業人員對於所拍攝之原始文件及製作之微縮片,應保守秘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第4條,檔案的微縮作業應由檔案管理單位辦理,必要時可以委託其他機關或民間微縮機構辦理。微縮作業人員對於所拍攝的原始文件及製作的微縮片需要保守秘密。 參考資料: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https://www.fegi.org.tw/ebook/0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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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第 4 條規定:「檔案之微縮作業,應由檔案管理單位辦理,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或民間微縮機構辦理之。 微縮作業人員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