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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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之微縮作業,應由檔案管理單位辦理,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或民間微縮機構辦理之。 微縮作業人員對於所拍攝之原始文件及製作之微縮片,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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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第4條,檔案的微縮作業應由檔案管理單位辦理,必要時可以委託其他機關或民間微縮機構辦理。微縮作業人員對於所拍攝的原始文件及製作的微縮片需要保守秘密。 參考資料: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微縮作業準則(https://www.fegi.org.tw/ebook/0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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