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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立法目的
1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
2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
3保障人民權益
4提高行政效能
5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yutinglu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⒈ 公平、公正、民主
⒉ 依法行政
⒊ 人民權益
⒋ 行政「效率」
⒌信賴
allison374893
2 months ago
我準備吿人
依法行政,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mmoooonn
7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立法目的:
1⃣️ 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沒有自由平等博愛等)
2⃣️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
3⃣️以保障人民權益
4⃣️提高行政效能
5⃣️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不是立法或司法)
kangeluangli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程序性規定,司法程序性規定
bhww615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釋字第729號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行政程序法體系架構及重點整理
一、行政行為應遵守之法律程序(行政程序法第1-91條)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
1、行政機關對於機關內部或對外的人民從事行政行為應遵守的程序。
2、行政程序的功能: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行政程序法第1條)
3、行政程序法的適用:適用的機關、事項(行政程序法第2、3條)
(二)、⚠️行政機關的管轄權限
1、管轄權的意涵、原則(管轄法定原則、管轄恆定原則)
2、違反管轄的法律效果:
(1)無效:違背法規專屬管轄、缺乏事務權限(行政程序法第111條⑥款)
(2)得撤銷:其他違反管轄之情形。
(3)違反土地管轄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5條瑕疵轉換的要件,則毋須撤銷。
3、📌管轄恆定原則的例外:
(1)權限委任: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2)權限委託: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3)立法委託:國民年金法,有關國民年金委託勞動部勞保局辦理案(最高行政法院99年聯席會議決議)
(4)委辦:地方制度法第2條③款
(5)委託行使公權力(行政委託):
(6)移轉管轄(行政程序法第18條)
(7)介入(地方制度法第76條規定,代行處理
4、⚠️行政協助(職務協助)
(1)行政機關基於共同一體行政機能於職權範圍內相互協助。
(2)行政協助的要件(請求方式、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9條
(3)行政協助的特性:輔助性、臨時性、被動性,管轄權並不發生移轉。
(4)行政協助的拒絕、異議處理、費用的負擔
(5)行政程序法第19條vs行政執行法第6條(執行協助)的關係與區別
5、管轄權爭議之處理
1、管轄競合:
(1)行政程序法第13條: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2)行政罰法第31條:
①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②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
(2)管轄衝突:
①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②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2、行政程序法vs地方制度法第77條規定的區別?
6、管轄變更之公告(行政程序法第11條2-4項)
7、無管轄權之處理(行政程序法第17條)
(三)行政程序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
1、當事人(範圍、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行政程序法第20-31條
2、公務員的迴避制度(行政程序法第32、33條),選擇常考。
(四)行政程序的開始、推展
1、行政程序的開始(行政程序法第34、35條)
2、行政程序的推展-行政機關調查事實證據
(1)行政調查(行政檢查)的概念、性質、合法性,程序與方式(行政程序法第36-43條)
(2)不服行政調查的救濟:行政程序法第174條
(五)、📌行政程序的期日、期間:行政程序法第48~51條
(六)行政程序費用的負擔:行政程序法第52、53條
(七)⚠️送達:行政程序法第67~91條
1、送達的對象:行政程序法第69~71條
2、送達的處所:行政程序法第72條
3、送達的時間:行政程序法第84條
4、送達的方式:注意補充送達、留置送達、寄存送達(釋字第797號)、公示送達、指定送達、囑託送達之規定。
二、正當法律程序:各種行政行為個別應遵守行政程序
(一)資訊公開(政府資訊公開法)-選擇題注意
1、資訊公開的目的(同法第1條)
2、政府資訊(第3條)、適用機關(第4條)
3、資訊公開方式
(1)📌應主動公開:該法第7、8條
(2)📌應人民申請提供:該法第9、10、12、13、14、15條規定。
4、限制公開或提供(該法第18條)
5、不服資訊公開的救濟(第20條):課予義務訴願(訟)
6、審理:第21條
7、費用:第22條
(二)、閱覽卷宗
1、立法目的:當事人武器平等、當事人參與原則
2、閱覽卷宗的要件:
(1)申請人:僅限於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涉及其法律上利益者為限。
(2)申請期間:必須於行政程序中、或行政程序終結後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訴願、行政訴訟)申請。
3、限制提供之事項:
(1)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2)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3)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4)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5)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4、申請提供閱覽卷宗不服之救濟: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規定,必須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
5、📌政府資訊公開法與行政程序法第46條,二者提供閱覽資料卷宗的關係、區別
(三)聽證-正式程序
1、聽證vs公聽會的區別
2、📌行政處分的聽證:行政程序法第107~109條、釋字第709、739號
3、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155、156條)、行政計畫(行政程序法第163、164條)之聽證
4、聽證舉行程序:行政程序法第54~66條
5、經聽證處分vs不經聽證處分之區別:注意行政程序法第109條
(四)📌陳述意見-非正式程序
1、行政處分陳述意見的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02、103條)、行政罰法第42條)
2、陳述意見的方式:行政程序法第104~106條
3、欠缺陳述意見的法律效果:注意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五)記(敘)明理由
1、原則: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行為,應將主旨、事實、法令依據、理由告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2、📌例外:行政程序法第97條
3、欠缺記明理由法律效果: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六)教示救濟
1、行政機關作成涉及人民自由權利的行政處分應告知救濟期間、方法、受理機關。
2、行政程序法規定:
(1)違反教示救濟的法律效果:對行政處分的效力,不生影響。但是必須依行政程序法第98、99條規定處理。
(2)違反教示期間之處理:⚠️行政程序法第98條
(3)違反教示受理機關之處理(行政程序法第99條)
(七)各種違反行政程序之法律效力(果):
1、違反管轄:
(1)無效:違背法規專屬管轄、缺乏事務權限(行政程序法第111條⑥款)
(2)得撤銷:其他違反管轄之情形。
(3)違反土地管轄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5條瑕疵轉換的要件,則毋須撤銷。
2、補正,不補正得請求撤銷:陳述意見、記明理由、法規規定應舉行聽證而未舉行聽證。
3、違反公務員廻避義務:得請求撤銷原行政處分。
4、未送達:行政處分不生效力。
5、違反教示救濟:對行政處分效力,不生影響。
6、書寫錯誤的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處理。
7、📌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參考自
https://www.facebook.com/100064546217556/posts/pfbid0BoRD97GBdNx1vigjhTo1YstHyEoSQv2BfwmYKmZJWusdkqnDjnKhBit6ii58jB6al/?d=n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保障人民權益vs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程序法是「控制行政機關之法律」
(行政機關對於機關內部或對外的人民從事行政行為應遵守的程序)
Step 1:定性
Step 2:合法性控制
⚠️行政程序法的上位法理
(一)目的性(purpose of statute):法律/權力的範圍
📌
『公正』程序:例如32、33迴避、47禁止片面接觸
『公開』程序:例如政府資訊公開法
『民主』程序:例如46閱覽卷宗、107聽證、102陳述意見(合法聽審權)
確保『依法行政』
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二)安定性(stability of the order of law):
📌
行政效能
(三)正當性(legitimacy, justification):
審查基準
(1)目的正當性
(2)目的與手段之間
A.適合性
B.必要性
C.均衡性
📌
法律保留
授權明確
5法律明確
7比例原則
依法行政:
『公正』程序:例如32、33迴避、47禁止片面接觸
『公開』程序:例如政府資訊公開法
『民主』程序:例如46閱覽卷宗、107聽證、102陳述意見(合法聽審權)
確保『依法行政』
*
正當法律程序:各種行政行為個別應遵守行政程序
(一)資訊公開(政府資訊公開法)-選擇題注意
1、資訊公開的目的(同法第1條)
2、政府資訊(第3條)、適用機關(第4條)
3、資訊公開方式
(1)📌應主動公開:該法第7、8條
(2)📌應人民申請提供:該法第9、10、12、13、14、15條規定。
4、限制公開或提供(該法第18條)
5、不服資訊公開的救濟(第20條):課予義務訴願(訟)
6、審理:第21條
7、費用:第22條
(二)、閱覽卷宗
1、立法目的:當事人武器平等、當事人參與原則
2、閱覽卷宗的要件:
(1)申請人:僅限於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涉及其法律上利益者為限。
(2)申請期間:必須於行政程序中、或行政程序終結後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訴願、行政訴訟)申請。
3、限制提供之事項:
(1)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2)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3)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4)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5)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4、申請提供閱覽卷宗不服之救濟: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規定,必須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
5、📌政府資訊公開法與行政程序法第46條,二者提供閱覽資料卷宗的關係、區別
(三)聽證-正式程序
1、聽證vs公聽會的區別
2、⚠️行政處分的聽證:行政程序法第107~109條、釋字第709、739號
3、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155、156)、行政計畫(行政程序法163、164)之聽證
4、聽證舉行程序:行政程序法54~66
5、經聽證處分vs不經聽證處分之區別:注意行政程序法109
(四)⚠️陳述意見-非正式程序
1、行政處分陳述意見的原則(行政程序法102、103)、行政罰法42)
2、陳述意見的方式:行政程序法第104~106條
3、欠缺陳述意見的法律效果:注意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五)記(敘)明理由
1、原則: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行為,應將主旨、事實、法令依據、理由告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2、Exc:行政程序法97
3、欠缺記明理由法律效果: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六)教示救濟
1、行政機關作成涉及人民自由權利的行政處分應告知救濟期間、方法、受理機關。
2、行政程序法規定:
(1)違反教示救濟的法律效果:對行政處分的效力,不生影響。但是必須依行政程序法98、99規定處理
(2)⚠️違反教示期間之處理:行政程序法98
(3)違反教示受理機關之處理(行政程序法99)
(七)各種違反行政程序之法律效力:
1、違反管轄:
(1)無效:違背法規專屬管轄、缺乏事務權限(行政程序法111條⑥款)
(2)得撤銷:其他違反管轄之情形
(3)違反土地管轄符合行政程序法115瑕疵轉換的要件,則毋須撤銷
2、補正,不補正得請求撤銷:陳述意見、記明理由、法規規定應舉行聽證而未舉行聽證
3、違反公務員廻避義務:得請求撤銷原行政處分
4、未送達:行政處分不生效力
5、違反教示救濟:對行政處分效力,不生影響
6、書寫錯誤的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101處理
7、⚠️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程序法111
參考自
https://www.facebook.com/100064546217556/posts/pfbid0BoRD97GBdNx1vigjhTo1YstHyEoSQv2BfwmYKmZJWusdkqnDjnKhBit6ii58jB6al/?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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