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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立法目的 1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 2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 3保障人民權益 4提高行政效能 5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yutinglu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⒈ 公平、公正、民主 ⒉ 依法行政 ⒊ 人民權益 ⒋ 行政「效率」 ⒌信賴
allison374893
2 months ago
我準備吿人
依法行政,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mmoooonn
7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立法目的: 1⃣️ 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沒有自由平等博愛等) 2⃣️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 3⃣️以保障人民權益 4⃣️提高行政效能 5⃣️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不是立法或司法)
kangeluangli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程序性規定,司法程序性規定
bhww615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釋字第729號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行政程序法體系架構及重點整理 一、行政行為應遵守之法律程序(行政程序法第1-91條)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 1、行政機關對於機關內部或對外的人民從事行政行為應遵守的程序。 2、行政程序的功能: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行政程序法第1條) 3、行政程序法的適用:適用的機關、事項(行政程序法第2、3條) (二)、⚠️行政機關的管轄權限 1、管轄權的意涵、原則(管轄法定原則、管轄恆定原則) 2、違反管轄的法律效果: (1)無效:違背法規專屬管轄、缺乏事務權限(行政程序法第111條⑥款) (2)得撤銷:其他違反管轄之情形。 (3)違反土地管轄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5條瑕疵轉換的要件,則毋須撤銷。 3、📌管轄恆定原則的例外: (1)權限委任: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2)權限委託: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3)立法委託:國民年金法,有關國民年金委託勞動部勞保局辦理案(最高行政法院99年聯席會議決議) (4)委辦:地方制度法第2條③款 (5)委託行使公權力(行政委託): (6)移轉管轄(行政程序法第18條) (7)介入(地方制度法第76條規定,代行處理 4、⚠️行政協助(職務協助) (1)行政機關基於共同一體行政機能於職權範圍內相互協助。 (2)行政協助的要件(請求方式、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9條 (3)行政協助的特性:輔助性、臨時性、被動性,管轄權並不發生移轉。 (4)行政協助的拒絕、異議處理、費用的負擔 (5)行政程序法第19條vs行政執行法第6條(執行協助)的關係與區別 5、管轄權爭議之處理 1、管轄競合: (1)行政程序法第13條: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2)行政罰法第31條: ①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②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 (2)管轄衝突: ①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②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2、行政程序法vs地方制度法第77條規定的區別? 6、管轄變更之公告(行政程序法第11條2-4項) 7、無管轄權之處理(行政程序法第17條) (三)行政程序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 1、當事人(範圍、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行政程序法第20-31條 2、公務員的迴避制度(行政程序法第32、33條),選擇常考。 (四)行政程序的開始、推展 1、行政程序的開始(行政程序法第34、35條) 2、行政程序的推展-行政機關調查事實證據 (1)行政調查(行政檢查)的概念、性質、合法性,程序與方式(行政程序法第36-43條) (2)不服行政調查的救濟:行政程序法第174條 (五)、📌行政程序的期日、期間:行政程序法第48~51條 (六)行政程序費用的負擔:行政程序法第52、53條 (七)⚠️送達:行政程序法第67~91條 1、送達的對象:行政程序法第69~71條 2、送達的處所:行政程序法第72條 3、送達的時間:行政程序法第84條 4、送達的方式:注意補充送達、留置送達、寄存送達(釋字第797號)、公示送達、指定送達、囑託送達之規定。 二、正當法律程序:各種行政行為個別應遵守行政程序 (一)資訊公開(政府資訊公開法)-選擇題注意 1、資訊公開的目的(同法第1條) 2、政府資訊(第3條)、適用機關(第4條) 3、資訊公開方式 (1)📌應主動公開:該法第7、8條 (2)📌應人民申請提供:該法第9、10、12、13、14、15條規定。 4、限制公開或提供(該法第18條) 5、不服資訊公開的救濟(第20條):課予義務訴願(訟) 6、審理:第21條 7、費用:第22條 (二)、閱覽卷宗 1、立法目的:當事人武器平等、當事人參與原則 2、閱覽卷宗的要件: (1)申請人:僅限於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涉及其法律上利益者為限。 (2)申請期間:必須於行政程序中、或行政程序終結後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訴願、行政訴訟)申請。 3、限制提供之事項: (1)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2)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3)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4)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5)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4、申請提供閱覽卷宗不服之救濟: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規定,必須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 5、📌政府資訊公開法與行政程序法第46條,二者提供閱覽資料卷宗的關係、區別 (三)聽證-正式程序 1、聽證vs公聽會的區別 2、📌行政處分的聽證:行政程序法第107~109條、釋字第709、739號 3、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155、156條)、行政計畫(行政程序法第163、164條)之聽證 4、聽證舉行程序:行政程序法第54~66條 5、經聽證處分vs不經聽證處分之區別:注意行政程序法第109條 (四)📌陳述意見-非正式程序 1、行政處分陳述意見的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02、103條)、行政罰法第42條) 2、陳述意見的方式:行政程序法第104~106條 3、欠缺陳述意見的法律效果:注意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五)記(敘)明理由 1、原則: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行為,應將主旨、事實、法令依據、理由告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2、📌例外:行政程序法第97條 3、欠缺記明理由法律效果: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六)教示救濟 1、行政機關作成涉及人民自由權利的行政處分應告知救濟期間、方法、受理機關。 2、行政程序法規定: (1)違反教示救濟的法律效果:對行政處分的效力,不生影響。但是必須依行政程序法第98、99條規定處理。 (2)違反教示期間之處理:⚠️行政程序法第98條 (3)違反教示受理機關之處理(行政程序法第99條) (七)各種違反行政程序之法律效力(果): 1、違反管轄: (1)無效:違背法規專屬管轄、缺乏事務權限(行政程序法第111條⑥款) (2)得撤銷:其他違反管轄之情形。 (3)違反土地管轄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5條瑕疵轉換的要件,則毋須撤銷。 2、補正,不補正得請求撤銷:陳述意見、記明理由、法規規定應舉行聽證而未舉行聽證。 3、違反公務員廻避義務:得請求撤銷原行政處分。 4、未送達:行政處分不生效力。 5、違反教示救濟:對行政處分效力,不生影響。 6、書寫錯誤的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處理。 7、📌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參考自 https://www.facebook.com/100064546217556/posts/pfbid0BoRD97GBdNx1vigjhTo1YstHyEoSQv2BfwmYKmZJWusdkqnDjnKhBit6ii58jB6al/?d=n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保障人民權益vs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程序法是「控制行政機關之法律」 (行政機關對於機關內部或對外的人民從事行政行為應遵守的程序) Step 1:定性 Step 2:合法性控制 ⚠️行政程序法的上位法理 (一)目的性(purpose of statute):法律/權力的範圍 📌 『公正』程序:例如32、33迴避、47禁止片面接觸 『公開』程序:例如政府資訊公開法 『民主』程序:例如46閱覽卷宗、107聽證、102陳述意見(合法聽審權) 確保『依法行政』 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二)安定性(stability of the order of law): 📌 行政效能 (三)正當性(legitimacy, justification): 審查基準 (1)目的正當性 (2)目的與手段之間 A.適合性 B.必要性 C.均衡性 📌 法律保留 授權明確 5法律明確 7比例原則 依法行政: 『公正』程序:例如32、33迴避、47禁止片面接觸 『公開』程序:例如政府資訊公開法 『民主』程序:例如46閱覽卷宗、107聽證、102陳述意見(合法聽審權) 確保『依法行政』 * 正當法律程序:各種行政行為個別應遵守行政程序 (一)資訊公開(政府資訊公開法)-選擇題注意 1、資訊公開的目的(同法第1條) 2、政府資訊(第3條)、適用機關(第4條) 3、資訊公開方式 (1)📌應主動公開:該法第7、8條 (2)📌應人民申請提供:該法第9、10、12、13、14、15條規定。 4、限制公開或提供(該法第18條) 5、不服資訊公開的救濟(第20條):課予義務訴願(訟) 6、審理:第21條 7、費用:第22條 (二)、閱覽卷宗 1、立法目的:當事人武器平等、當事人參與原則 2、閱覽卷宗的要件: (1)申請人:僅限於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涉及其法律上利益者為限。 (2)申請期間:必須於行政程序中、或行政程序終結後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訴願、行政訴訟)申請。 3、限制提供之事項: (1)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2)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3)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4)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5)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4、申請提供閱覽卷宗不服之救濟: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規定,必須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 5、📌政府資訊公開法與行政程序法第46條,二者提供閱覽資料卷宗的關係、區別 (三)聽證-正式程序 1、聽證vs公聽會的區別 2、⚠️行政處分的聽證:行政程序法第107~109條、釋字第709、739號 3、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155、156)、行政計畫(行政程序法163、164)之聽證 4、聽證舉行程序:行政程序法54~66 5、經聽證處分vs不經聽證處分之區別:注意行政程序法109 (四)⚠️陳述意見-非正式程序 1、行政處分陳述意見的原則(行政程序法102、103)、行政罰法42) 2、陳述意見的方式:行政程序法第104~106條 3、欠缺陳述意見的法律效果:注意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五)記(敘)明理由 1、原則: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行為,應將主旨、事實、法令依據、理由告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2、Exc:行政程序法97 3、欠缺記明理由法律效果: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六)教示救濟 1、行政機關作成涉及人民自由權利的行政處分應告知救濟期間、方法、受理機關。 2、行政程序法規定: (1)違反教示救濟的法律效果:對行政處分的效力,不生影響。但是必須依行政程序法98、99規定處理 (2)⚠️違反教示期間之處理:行政程序法98 (3)違反教示受理機關之處理(行政程序法99) (七)各種違反行政程序之法律效力: 1、違反管轄: (1)無效:違背法規專屬管轄、缺乏事務權限(行政程序法111條⑥款) (2)得撤銷:其他違反管轄之情形 (3)違反土地管轄符合行政程序法115瑕疵轉換的要件,則毋須撤銷 2、補正,不補正得請求撤銷:陳述意見、記明理由、法規規定應舉行聽證而未舉行聽證 3、違反公務員廻避義務:得請求撤銷原行政處分 4、未送達:行政處分不生效力 5、違反教示救濟:對行政處分效力,不生影響 6、書寫錯誤的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101處理 7、⚠️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程序法111 參考自 https://www.facebook.com/100064546217556/posts/pfbid0BoRD97GBdNx1vigjhTo1YstHyEoSQv2BfwmYKmZJWusdkqnDjnKhBit6ii58jB6al/?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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