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 條揭示行政行為須遵循公正、公開、民主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保障人民權益,是全法的立法目的總綱。
Q · 政府做決定要遵守什麼原則?
公正、公開、民主,行政程序法第 1 條定的
依行政程序法第 1 條,所有行政行為都必須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它本身不直接給你權利,而是整部法律的解釋總綱:當具體條文有兩種解讀,法院傾向選最貼近本條精神的那個。
你可能從來沒想過,政府在做任何決定之前,其實有一部法律在盯著它。這條就是那部法律的宣言。它說的不是你有什麼權利,而是政府有什麼義務:每一個影響你的行政行為,從罰單到建照核發,都必須走公正、公開、民主的程序。這不是道德喊話,這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則宣示。當你跟公務機關打交道,覺得「他們怎麼可以這樣」的時候,這條就是你的底氣來源。它把「依法行政」從一句口號變成一個可以被檢驗的標準:程序不公正?可以挑戰。決策不透明?可以要求公開。沒給你陳述意見的機會?違反民主程序。整部行政程序法一百七十五條的所有具體規定,都是這條精神的展開。
行政程序法第 1 條為立法目的條款,揭示行政行為須遵循公正、公開、民主之程序並確保依法行政,作為全法的價值總綱與解釋依據,本身不創設具體請求權。
全法的立法目的條款,揭示行政行為須公正、公開、民主,確保依法行政,是整部法的價值總綱。
公正=做決定者該迴避就迴避;公開=處分要說明理由、資訊原則公開;民主=影響權益前要給陳述意見機會。
行政權的行使須有法律依據並受法律與一般法律原則拘束,不能憑機關喜好恣意決定。
目的條不直接給請求權,是解釋總綱;具體條文(如第 96、102 條)才是可直接援引的操作規範。
在訴願書或行政訴訟狀中,以第 1 條搭配具體違反的條文,論述程序公正/公開/民主被踐踏,建立論述高度。
處分未說明理由本身即構成程序瑕疵(搭配第 96 條),可作為訴願撤銷理由。
可。依第 32、33 條,公務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當事人也可申請迴避。
拿第 1 條當鏡子照三件事:有沒有公正(迴避)、公開(理由)、民主(陳述意見機會),任一缺失即有瑕疵嫌疑。
行政程序法管「機關做決定的過程」,訴願法管「決定做完後人民如何救濟」,前者在前、後者在後。
第 1 條是公開原則的精神母體,政府資訊公開法是該原則在資訊領域的專法具體化。
依第 3 條,各級民意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之行政行為等列有排除範圍。
不能單獨作請求權基礎,只能作解釋工具與論述框架,須搭配具體被違反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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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效能」一語,包含「效率」與「效果」二者。 三、參考日本行政手續法第一條、韓國一九八七年行政程序法草案第一條。
一、本條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效能」一語,包含「效率」與「效果」二者。 三、參考日本行政手續法第一條、韓國一九八七年行政程序法草案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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