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界定行政機關為具單獨法定地位、從事公共事務的組織,受託行使公權力者於委託範圍內亦視為行政機關。
Q · 民間公司做的決定,也算政府行為嗎?
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所以受交通主管機關委託執行拖吊的民間公司、受監理機關委託的驗車廠,在那項業務上做的決定是行政處分,當事人應走訴願與行政訴訟,而非民事訴訟。判斷關鍵是「該業務是否經政府依法委託」。
你跟政府打交道的時候,腦中浮現的畫面大概是公所、稅務局、警察局。但法律上「行政機關」的範圍比你想的大得多,而且它的邊界直接決定了你能不能用行政法保護自己。拖吊你車子的民間拖吊公司,如果是受政府委託執行的,在那個動作的範圍內,它就是「行政機關」。你被它拖走的車不是民事糾紛,是行政處分,你可以提訴願。但如果你搞不清楚這條,你會去打民事官司,方向從一開始就錯了。這條同時也定義了什麼叫「行政程序」:從政府開罰單、跟你簽約、訂法規、做都市計畫、到處理你的陳情信,全部都歸這部法管。換句話說,這條畫出了一個圈,圈裡面的事你可以用行政程序法當武器,圈外面的事你要找別的路。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為行政程序法的總則性定義條文,分三項界定核心概念:第一項定義「行政程序」涵蓋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第二項定義「行政機關」為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第三項將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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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三個問題:它代表國家或地方政府嗎?它在做公共事務嗎?它有獨立的法定地位嗎?三個都是就是行政機關。若是民間組織但受政府委託做某件事,依第 2 條第 3 項,它在那件事上也視為行政機關。最容易判斷錯的是公立學校、公立醫院、農會這類半官方組織——它們在受委託業務範圍內是行政機關,其他業務上不是,不能一刀切。
先確認拖吊公司是否受交通主管機關委託執行。若是,依第 2 條第 3 項它在拖吊業務上視為行政機關,應向主管機關(交通局或警察局)提訴願,而非對拖吊公司提民事訴訟。打電話給當地交通局問『這間公司是你們委託的嗎』即可釐清;若是委託,還可主張拖吊程序違反行政程序法的正當程序要求。
緊接的第 3 條列了清單:立法院、司法機關、監察機關的行為全部排除;外交軍事、國籍變更、刑事偵查、監所管理、學校內部程序、公務員人事行為、考試命題評分也不適用。實務提示:『學校內部程序』範圍正在縮小,釋字第 684 號後,大學對學生影響受教育權的處分(退學、不准畢業)已可走行政訴訟。
行政程序法的總則定義條文,界定『行政程序』與『行政機關』範圍,是能否走行政救濟的入口。
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且具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
私人或團體經政府依法委託執行公權力事項,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如受託拖吊、受託驗車。
行政機關行為受行政程序法拘束、走訴願救濟;民間公司走民事訴訟。但受委託的民間公司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問三件事:代表政府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單獨法定地位?三者皆是即為行政機關,民間組織則查是否受委託。
先對照第 92 條確認是否為行政處分,是的話於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向上級機關提訴願。
向該業務的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函詢或電話詢問『這間公司是你們委託的嗎』,委託事項依第 16 條應公告。
走錯程序可能錯過訴願 30 日期間、被告不適格遭駁回,補救成本從半年到一年。
管委會非行政機關,決定不受行政程序法拘束,只能走民事訴訟;行政機關的決定可訴願。
| 比較面向 | is_agency | not_agency |
|---|---|---|
| 舉例 | 公所、稅務局、受託拖吊公司(委託範圍內) | 公寓大廈管委會、純民事契約相對人 |
| 救濟途徑 | 訴願 → 行政訴訟 | 民事調解 → 民事訴訟 |
| 受程序法拘束 | 受行政程序法正當程序拘束 | 不受行政程序法拘束 |
| 時效 | 訴願 30 日(漏教示延為 1 年) | 依民法請求權時效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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