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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2.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3.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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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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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是一個規範行政機關行為的法律。其中第二條解釋了什麼是行政程序,也就是行政機關所做的一些行為,包括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而行政機關則是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如果有個人或團體受託行使公權力,那麼在委託範圍內,也被視為行政機關。簡單來說,行政程序法就是規範政府機關在執行公共事務時應該遵循的程序和規範。例如,當政府機關要制定一個新的法規時,必須遵循行政程序法的規定,進行公開徵詢、審議等程序,確保法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