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
- 1.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 2.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 3.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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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界定行政機關為具單獨法定地位、從事公共事務的組織,受託行使公權力者於委託範圍內亦視為行政機關。
Q · 民間公司做的決定,也算政府行為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所以受交通主管機關委託執行拖吊的民間公司、受監理機關委託的驗車廠,在那項業務上做的決定是行政處分,當事人應走訴願與行政訴訟,而非民事訴訟。判斷關鍵是「該業務是否經政府依法委託」。
白話解讀
你跟政府打交道的時候,腦中浮現的畫面大概是公所、稅務局、警察局。但法律上「行政機關」的範圍比你想的大得多,而且它的邊界直接決定了你能不能用行政法保護自己。拖吊你車子的民間拖吊公司,如果是受政府委託執行的,在那個動作的範圍內,它就是「行政機關」。你被它拖走的車不是民事糾紛,是行政處分,你可以提訴願。但如果你搞不清楚這條,你會去打民事官司,方向從一開始就錯了。這條同時也定義了什麼叫「行政程序」:從政府開罰單、跟你簽約、訂法規、做都市計畫、到處理你的陳情信,全部都歸這部法管。換句話說,這條畫出了一個圈,圈裡面的事你可以用行政程序法當武器,圈外面的事你要找別的路。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為行政程序法的總則性定義條文,分三項界定核心概念:第一項定義「行政程序」涵蓋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第二項定義「行政機關」為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第三項將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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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 2 條在規定什麼?▾
界定「行政程序」與「行政機關」的範圍,是判斷能否走行政救濟的入口條文。
Q2怎麼判斷一個組織是不是行政機關?▾
看三件事:是否代表國家或地方政府表示意思、是否從事公共事務、是否具單獨法定地位,三者皆是即為行政機關。
Q3民間公司也可能是行政機關嗎?▾
可以。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者,於委託範圍內依第 3 項視為行政機關。
Q4拖吊我車的民間公司,我該告誰?▾
若該公司受交通主管機關委託執行拖吊,應向主管機關提訴願,而非對拖吊公司提民事訴訟。
Q5管委會的決定能訴願嗎?▾
不能。管委會非行政機關,其決定不受行政程序法拘束,只能走民事訴訟。
Q6行政程序包含哪些行為?▾
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程序。
Q7判斷錯對象會怎樣?▾
走錯程序會錯過訴願 30 日法定期間,且可能因被告不適格被駁回,方向從一開始就錯。
Q8受託範圍以外的行為也算行政處分嗎?▾
不算。受託團體僅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超出範圍的行為屬其自身行為,不受行政程序法規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s_agency | not_agency |
|---|---|---|
| 舉例 | 公所、稅務局、受託拖吊公司(委託範圍內) | 公寓大廈管委會、純民事契約相對人 |
| 救濟途徑 | 訴願 → 行政訴訟 | 民事調解 → 民事訴訟 |
| 受程序法拘束 | 受行政程序法正當程序拘束 | 不受行政程序法拘束 |
| 時效 | 訴願 30 日(漏教示延為 1 年) | 依民法請求權時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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