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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

  1. 1.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2. 2.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3. 3.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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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界定行政機關為具單獨法定地位、從事公共事務的組織,受託行使公權力者於委託範圍內亦視為行政機關。

Q · 民間公司做的決定,也算政府行為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所以受交通主管機關委託執行拖吊的民間公司、受監理機關委託的驗車廠,在那項業務上做的決定是行政處分,當事人應走訴願與行政訴訟,而非民事訴訟。判斷關鍵是「該業務是否經政府依法委託」。

白話解讀

你跟政府打交道的時候,腦中浮現的畫面大概是公所、稅務局、警察局。但法律上「行政機關」的範圍比你想的大得多,而且它的邊界直接決定了你能不能用行政法保護自己。拖吊你車子的民間拖吊公司,如果是受政府委託執行的,在那個動作的範圍內,它就是「行政機關」。你被它拖走的車不是民事糾紛,是行政處分,你可以提訴願。但如果你搞不清楚這條,你會去打民事官司,方向從一開始就錯了。這條同時也定義了什麼叫「行政程序」:從政府開罰單、跟你簽約、訂法規、做都市計畫、到處理你的陳情信,全部都歸這部法管。換句話說,這條畫出了一個圈,圈裡面的事你可以用行政程序法當武器,圈外面的事你要找別的路。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為行政程序法的總則性定義條文,分三項界定核心概念:第一項定義「行政程序」涵蓋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第二項定義「行政機關」為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第三項將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判斷一個機構到底算不算行政機關?

問三個問題:它代表國家或地方政府嗎?它在做公共事務嗎?它有獨立的法定地位嗎?三個都是就是行政機關。若是民間組織但受政府委託做某件事,依第 2 條第 3 項,它在那件事上也視為行政機關。最容易判斷錯的是公立學校、公立醫院、農會這類半官方組織——它們在受委託業務範圍內是行政機關,其他業務上不是,不能一刀切。

Q2民間拖吊公司拖我的車,我該告誰?

先確認拖吊公司是否受交通主管機關委託執行。若是,依第 2 條第 3 項它在拖吊業務上視為行政機關,應向主管機關(交通局或警察局)提訴願,而非對拖吊公司提民事訴訟。打電話給當地交通局問『這間公司是你們委託的嗎』即可釐清;若是委託,還可主張拖吊程序違反行政程序法的正當程序要求。

Q3行政程序法管不到哪些事?

緊接的第 3 條列了清單:立法院、司法機關、監察機關的行為全部排除;外交軍事、國籍變更、刑事偵查、監所管理、學校內部程序、公務員人事行為、考試命題評分也不適用。實務提示:『學校內部程序』範圍正在縮小,釋字第 684 號後,大學對學生影響受教育權的處分(退學、不准畢業)已可走行政訴訟。

Q4行政程序法第 2 條是什麼?

行政程序法的總則定義條文,界定『行政程序』與『行政機關』範圍,是能否走行政救濟的入口。

Q5行政機關的定義是什麼?

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且具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

Q6什麼叫受託行使公權力?

私人或團體經政府依法委託執行公權力事項,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如受託拖吊、受託驗車。

Q7行政機關和一般民間公司差在哪?

行政機關行為受行政程序法拘束、走訴願救濟;民間公司走民事訴訟。但受委託的民間公司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Q8怎麼判斷對方是不是行政機關?

問三件事:代表政府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單獨法定地位?三者皆是即為行政機關,民間組織則查是否受委託。

Q9確認是行政機關後怎麼救濟?

先對照第 92 條確認是否為行政處分,是的話於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向上級機關提訴願。

Q10怎麼查一間民間公司有沒有受政府委託?

向該業務的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函詢或電話詢問『這間公司是你們委託的嗎』,委託事項依第 16 條應公告。

Q11判斷錯對象會付出什麼代價?

走錯程序可能錯過訴願 30 日期間、被告不適格遭駁回,補救成本從半年到一年。

Q12管委會 vs 行政機關差在哪?

管委會非行政機關,決定不受行政程序法拘束,只能走民事訴訟;行政機關的決定可訴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s_agencynot_agency
舉例公所、稅務局、受託拖吊公司(委託範圍內)公寓大廈管委會、純民事契約相對人
救濟途徑訴願 → 行政訴訟民事調解 → 民事訴訟
受程序法拘束受行政程序法正當程序拘束不受行政程序法拘束
時效訴願 30 日(漏教示延為 1 年)依民法請求權時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手続法 第2条(定義)
🇰🇷 韓國행정절차법 제2조(정의)
🇨🇳 中國中國無統一行政程序法典,行政機關及程序定義散見於《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單行法
🇩🇪 德國VwVfG § 1(Anwendungsbereich)+ § 9(Begriff des Verwaltungsverfahrens)
🇫🇷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CRPA), art. L100-3(définitions)
🇺🇸 美國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5 U.S.C. § 551(definition of 'a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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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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