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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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Ⅰ、完全規定說(普通法說)-特別法優於普通法vs優厚保障說(基準法說)-只要本法對人民更有利,就適用本法
Ⅱ、僅排除程序規定,實體規定仍適用(例如:行政處分之要件、附款添加之規範)-消極說(扣除說、反面定義法)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Ⅲ、僅排除「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僅限本國人入出境適用本法)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優先刑事訴訟法)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優先監獄行刑法)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優先鄉鎮市調解條例)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外部有關-如退學行政處分,應適用本法)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J491-免職(鑑於重大侵益性),應適用本法)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僅針對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行為,不適用本法)(教育部辦公費留考(行政契約)仍適用本法)
yutinglu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II機關除外:
1. 民意:立法院、議會
2. 司法:法院、⚠️檢察機關
3. 監察:監察院、⚠️審計部
事項除外:(8)
1. 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統治行為)
2. 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人口密度過高➡️特別管制)
3. 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優先:刑事訴訟法)
4. 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的所為之行為。(⚠️優先:監獄行刑法)
5. 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民事調解:仲裁法、鄉鎮調解條例)
6. 學校或其他教育機關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J382「大學」退學➡️足以影響學生基本身分之「外部」程序➡️適用本法。⚠️J784各級學校學生察覺自身權利受侵害,皆可依性質提起行政訴訟。
7. 公務人員所為之人事行政。(‼️J491身分變動「免職」+J187、J206、J266影響金錢上請求權➡️適用本法。)
8. 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mmoooonn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I:有兩說
普通法說🆚基準法說
(法緒➡️普通法說/行政法➡️基準法說)
II:機關排除
❗️「程序」(實體規定仍適用之)
一、立法
二、司法
三、監察
(消極說/扣除說/反面定義法➡️扣掉一二三後,剩下的就是行政)
III:事項排除(有八件事不能用行政程序法)
❗️「程序」(程序規定可能可以從簡適用,但實體規定仍應一體適用)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行政程序法是國內法➡️規範本國人的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優先用刑事訴訟法)
四、犯罪矯正機關(監獄)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優先用監獄行刑法)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特別法:鄉鎮市調解條例)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內部:無動搖到學生的基礎關係➡️退學已經是外部程序了➡️仍應有本法的適用)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與六、作相同解釋,免職➡️J491)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教育部辦公費留考仍須適用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138)
mnm19997288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程序 = 基於 1 公開公正民主程序 就是要給你陳訴意見啊 (92後)
不適用程序 公開公正民主 就是沒辦法陳訴意見 (92前)
mnm19997288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程序 = 基於 1 公開公正民主程序 就是要給你陳訴意見啊 (92後)
不適用程序 公開公正民主 就是沒辦法陳訴意見 (92前)
zac890731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行政法原理、原則仍然適用。
krystal223
2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第III項 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之「事項」
一:外交行為、軍事、國家安全為總統專屬憲法高權。
二:本款適用移民法規、國籍法,但本國人之出入境仍有本法之適用。
三:適用刑事訴訟法(即憲法第8條中法律)
四:矯治行為不適用
五:e.g.鄉鎮市調解條例、仲裁法
六:謀求救濟需用盡內部途徑方可走行政爭訟
七:適用公務人員專法
八:「命題」及「評分」行為不適用本法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Exc法律(包括法規命令,不包括行政規則、職權命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普通法
vs
特別法(立法者有意識而為不同規範,較普通法完整、嚴格)
II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行政訴訟法
三、📌監察機關(包括彈劾案、審計部審計)。
⚠️實質(essentially)意義的行政:
民意機關立法行為、司法機關判決不適用行政程序,惟與其他行政機關之通常事務則列入程序規定(例如發公文、採購)
III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統治行為;國家主權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外交事務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判斷餘地
🥣釋字653、691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判斷餘地
🥣釋字684、784:已打破特別權力關係,本款可能要修!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判斷餘地
🥣釋字491、785:已打破特別權力關係,本款可能要修!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判斷餘地
vivianchen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審計部-監察院
kagame430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第二項:機關除外
第三項:事項除外
k750227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基準法原則
3項排除機關
8項排除事項
免職、退學改變身分仍適用
nccujet97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普通法為特別法之補充法,特別法亦在補充普通法的不足之處
sentreepay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公務人員記過一次之懲處不適用
yuuuhe11o1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行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已列出監察機關)
彈劾案之成立與否,乃是被告委員會職權行使範疇,商非行政單位權責所能決定,自非屬行政行為。
scully1227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考試院只有關於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其餘皆適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