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3 條
- 1.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 2.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 3.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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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3條排除三類機關(民意、司法、監察)與八類事項,被排除者僅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仍受其他專法拘束。
Q · 政府做的事是不是都要遵守行政程序法?
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並非所有政府行為都適用本法的程序規定。第3條第2項排除三類機關(各級民意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的行政行為;第3項排除八類事項,包括外交軍事國安、外國人出入境及國籍變更、刑事偵查、收容矯正、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學校教育內部程序、公務員人事行政行為、考選命題及評分。被排除者僅不適用「程序規定」,仍受依法行政原則與其他專法拘束。
白話解讀
行政程序法是你面對政府時最大的保護傘,但這條告訴你:傘有破洞。你以為政府的每一個動作都要遵守正當程序?不是。立法院質詢你的時候,不適用。檢察官偵辦你的案子,不適用。移民署決定要不要讓外國人入境,不適用。軍方的行動,不適用。你小孩在學校被記過的內部程序,不適用。這八大排除區加上三大排除機關,畫出一整片行政程序法管不到的地帶。你在這片地帶裡遇到不公平待遇,翻開行政程序法想找武器,結果發現這把槍對準的不是你的敵人,是空氣。搞清楚自己站在傘裡面還是傘外面,是所有行政救濟的第零步。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3條為適用範圍與適用除外規範,第1項確立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原則上應依本法為之,第2項排除民意、司法、監察三類機關,第3項列舉八類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之事項,界定行政程序法的管轄邊界與專法優先適用的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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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3條是什麼?▾
界定行政程序法的適用範圍,列出三類排除機關與八類排除事項。
Q2哪些機關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各級民意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的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
Q3學校處分學生適用行政程序法嗎?▾
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被排除,但釋字382、784已限縮,影響受教權的退學等處分可提行政救濟。
Q4公務員被調職免職能用行政程序法救濟嗎?▾
人事行政行為被排除,須改走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復審程序。
Q5外國人被拒絕入境有沒有程序保障?▾
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被排除,但入出國及移民法本身有程序要求。
Q6考試分數有爭議能不能爭訟?▾
命題與評分行為被排除,但報名資格審查等環節可能仍適用本法。
Q7被第3條排除是不是就沒有任何保障?▾
不是,被排除的只是本法程序規定,仍受依法行政原則與專法拘束。
Q8私權爭執的行政裁決可以提訴願嗎?▾
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被排除,多須循民事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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