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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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nm19997288
3 months ago
以上皆非
程序 = 基於 1 公開公正民主程序 就是要給你陳訴意見啊 (92後)
不適用程序 公開公正民主 就是沒辦法陳訴意見 (92前)









mnm19997288
3 months ago
以上皆非
程序 = 基於 1 公開公正民主程序 就是要給你陳訴意見啊 (92後)
不適用程序 公開公正民主 就是沒辦法陳訴意見 (92前)

zac890731
5 month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行政法原理、原則仍然適用。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Exc法律(包括法規命令,不包括行政規則、職權命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普通法
vs
特別法(立法者有意識而為不同規範,較普通法完整、嚴格)
II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行政訴訟法
三、📌監察機關(包括彈劾案、審計部審計)。
⚠️實質(essentially)意義的行政:
民意機關立法行為、司法機關判決不適用行政程序,惟與其他行政機關之通常事務則列入程序規定(例如發公文、採購)
III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統治行為;國家主權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外交事務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判斷餘地
🥣釋字653、691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判斷餘地
🥣釋字684、784:已打破特別權力關係,本款可能要修!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判斷餘地
🥣釋字491、785:已打破特別權力關係,本款可能要修!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判斷餘地









kagame430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第二項:機關除外
第三項:事項除外

nccujet9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普通法為特別法之補充法,特別法亦在補充普通法的不足之處

yuuuhe11o1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行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已列出監察機關)
彈劾案之成立與否,乃是被告委員會職權行使範疇,商非行政單位權責所能決定,自非屬行政行為。

scully1227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考試院只有關於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其餘皆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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