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3條排除三類機關(民意、司法、監察)與八類事項,被排除者僅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仍受其他專法拘束。
Q · 政府做的事是不是都要遵守行政程序法?
不一定。第3條排除三類機關加八類事項
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並非所有政府行為都適用本法的程序規定。第3條第2項排除三類機關(各級民意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的行政行為;第3項排除八類事項,包括外交軍事國安、外國人出入境及國籍變更、刑事偵查、收容矯正、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學校教育內部程序、公務員人事行政行為、考選命題及評分。被排除者僅不適用「程序規定」,仍受依法行政原則與其他專法拘束。
行政程序法是你面對政府時最大的保護傘,但這條告訴你:傘有破洞。你以為政府的每一個動作都要遵守正當程序?不是。立法院質詢你的時候,不適用。檢察官偵辦你的案子,不適用。移民署決定要不要讓外國人入境,不適用。軍方的行動,不適用。你小孩在學校被記過的內部程序,不適用。這八大排除區加上三大排除機關,畫出一整片行政程序法管不到的地帶。你在這片地帶裡遇到不公平待遇,翻開行政程序法想找武器,結果發現這把槍對準的不是你的敵人,是空氣。搞清楚自己站在傘裡面還是傘外面,是所有行政救濟的第零步。
行政程序法第3條為適用範圍與適用除外規範,第1項確立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原則上應依本法為之,第2項排除民意、司法、監察三類機關,第3項列舉八類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之事項,界定行政程序法的管轄邊界與專法優先適用的分野。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第3條第3項第6款排除的是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但大法官釋字第382號和第784號逐步限縮了這個排除範圍。如果學校的處分已經影響到學生的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退學、開除學籍),學生可以提行政救濟。關鍵是區分教育管教措施和行政處分,前者法院通常不介入,後者即使學校主張教育目的,法院也會實質審查。
公務員的人事行政行為雖被第3條第3項第7款排除於行政程序法外,但公務人員保障法提供了完整的救濟管道。對調職不服可以向保訓會提起復審,復審駁回可以打行政訴訟。很多公務員只知道申訴,不知道復審;申訴不能打行政訴訟,復審才可以,選錯救濟途徑等於浪費時間。
第3條排除的是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但入出國及移民法本身有程序要求,例如強制驅逐應給陳述意見機會。若涉及難民認定,國際公約的不遣返原則也可能適用。實務上外國人最有效的救濟不是硬打行政程序法,而是找入出國及移民法的程序瑕疵,那套法自己有程序規範。
界定行政程序法的適用範圍與適用除外,列出三類排除機關及八類排除事項,劃出本法的管轄邊界。
各級民意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的行政行為,依第3條第2項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
學校為達成教育目的所為之管教措施,與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有別,前者排除、後者法院仍實質審查。
排除的只是本法程序規定,不是免除一切法律拘束;被排除者仍受依法行政原則與專法規範。
先看主體是不是行政機關,再比對八類排除事項,落在邊界就援引釋字主張不在排除範圍。
改走公務人員保障法:對處分提復審,復審駁回再提行政訴訟,不要只用申訴。
用盡校內申訴後,依釋字382提訴願及行政訴訟,主張退學屬行政處分而非單純教育內部程序。
援引大法官解釋(如釋字382、784、755)論證該行為侵害基本權,法院近年對排除事項採限縮解釋。
人事行政行為被行政程序法排除,公務員救濟一律走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復審程序。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