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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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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moooonn
8 days ago
高普初考
行程§4~§10 ➡️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原則 §4:依法行政原則
alicia90914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一般法律原則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乃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行為應該遵從之實體上要件 (一)、一般法律原則的意涵 1、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自憲法推論而來,具憲法層次效力,對成文法的制定、解釋或適用具有指導的功能。於法律無明文規定的情況,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則,具有補充的功能,亦可視情形直接適用。 2、行政程序法第4條已經明文規定一般法律原則的拘束力,就算無本條之規定,亦肯認一般法律原則的效力,應將一般法律原則視為法秩序之根本,不論法律、命令或自治法規等成文法,均不得與其内涵之基本規範相違背。 (二)行政程序法未明文規定之一般法律原則 1、法治國原則:法治國原則要求國家與人民之法律關係,應以一般性法律加以規範,俾使人民有預見可能性與計劃可能性,並排除濫用及恣意。 2、正當法律程序:基於自然正義法則,行政行為應受正當程序之拘束,給予當事人受告知權、聽證、陳述意見、記明理由,機關本身應有公正作為義務。 3、重視公益之要求:即行政行為在於完成公共利益為目的,民主法治國家之憲法、法律即屬於公益之顯示,故忠實執行憲法或法律,乃實現公益之手段。 4、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對於相同或同一性的事件,如無正當理由應受其行政先例或行政慣例之拘束,否則即違反平等原則而構成行政行為之違法。 5、期待可能原則:國家行為(包括立法及行政行為)對人民有所規制,都有一個前提,即須人民有履行或遵守的可能性。故法規課予人民義務,應依客觀情勢並參酌義務人之特殊處境,不能期待人民遵守時,此種義務便應消除或不予以強制實施。 6、禁反言原則:行政或立法機關應受先前行為之拘束,不得任意變更或作成與先前相反之表示,致破壞法秩序的安定。 (三)首要原則:依法行政,衍生下列2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消極依法行政) 2、法律保留原則(積極依法行政),層級化保留體系(釋字443、723、734、750)。 (1)干涉行政的法律保留密度 (2)給付行政的法律保留密度(釋字443丶524丶707) (四)法律保留原則又衍生明確性原則: (1)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2)⚠️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釋字753、765),法規命令限制人民憲法一般自由、權利,必須有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釋字788 此原則又衍生「轉委任禁止原則」(又稱再授權禁止原則)。 (3)法律明確性原則(重要釋字767、768、777、794號),法律涉及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規定,法律應將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使受規範的人有預見的可能性,其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所得預見,得經司法機關加以審查確認。 (四)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釋字768號,其審查之密度又衍生下列三個子原則 1、適當性(合目的性、合理性)原則 2、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 3、衡量性原則(狹義的比例原則) 4、與比例原則相關的概念:「期待可能原則」(釋字575號、718號),並為行政罰及刑罰之阻卻違法事由。 5、📌憲法法庭111年第1號判決: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2)系爭規定一之立法目的,乃屬憲法上特別重要公共利益,所採手段除「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部分外,亦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其於確有檢定肇事駕駛人體內酒精濃度值之必要性與合理性之範圍內,尚屬有效達成立法目的中之侵害最小且無可替代之手段;於此範圍內,亦合於損益衡平之要求,而尚無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3)反之,除上開範圍外,由於駕駛人肇事之原因多端,可能因疲勞、分心、疏忽、躲避異物、車輛機械突然故障或路況不熟悉等原因所致,未必皆肇因於酒駕,自非可僅因駕駛人肇事而拒絕配合吐氣酒測或因其神志不清、昏迷而無法對其實施吐氣酒測,即一律強制移送採檢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值。因此,於客觀上不具強制檢定肇事駕駛人體內酒精濃度值之合理性與必要性之肇事事件,系爭規定一就其防制酒駕以確保交通與用路人安全之立法目的之實現而言,即難謂屬別無其他替代可能性之必要手段,從而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五)📌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其適用於下列之行為 1、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存續保護(當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即私益顯然大於撤銷維護之公益),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該違法授益處分(行政程序法117但 2款)。 (2)財產保護(當公共利益大於相對人之信賴利益,採信頼利益之財產保護,即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120、121) 2、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必須法律所規定之「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123之特別規定事由原處分機關始得加以廢止),其因公共利益之廢止,信賴保護方法為「財產保護」之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6)。 3、📌行政法律及行政命令(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之修改(變更)或廢止(釋字525、529、538、547、589、605、620、717、781、782、783),其信賴保護方法為: (1)訂定過渡期間條款(適度排除除或延緩新法之適用,即日落條款之規定。 (2)合理補救措施(不利新法的分段適用)。 4、信賴保護原則所衍生之原則:即「禁反言」之法理(釋字527、718)。 (六)平等原則,為保障人民憲法7之平等權,國家機關應為平等原則之遵從。其衍生原則為: (1)禁止恣意原則,不具有正當理由國家行為禁止恣意為區別對待(📌釋字768、760、750、745、696)。 (2)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規則之訂定具有合法之行政先例時,行政機關必須受到該行政規則之拘束)。 (3)但不法之行政先例,即行政機關之不法錯誤執行或怠於執行職務,人民並不得主張平等原則之適用:「不法之平等」 (七)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搭附禁止原則):行政程序法94、137 (八)誠實信用原則:行政程序法8 (九)情事變遷(更)原則:行政程序法123 4、147 參考自 https://www.facebook.com/100064546217556/posts/pfbid06WD51JGrcD6Feq3mjE4bQHWX3i3RpcCMxemgjV9PGVG4aafTB6tkbKMk9YY6L1Bjl/?d=n
kagame430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法律:指廣義法律 例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nccujet97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不只受法律拘束,也受各種原理原則拘束
pooh7956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一、 依法行政原則 1. 法律優位原則(消極依法行政):所有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 2. 法律保留原則(積極依法行政):所有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授權依據 二、 一般法律原則 1. 習慣法 2. 憲法上所揭示的原則 3. 現行各種行政法規中抽象畫之結果,亦可能形成一般法律原則 4. 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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