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4條確立依法行政原則: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政府任何作為都須有法律依據,且不得違反比例、平等、信賴保護等原則。
Q · 政府要罰我,但我覺得他沒依據,怎麼辦?
先問它法律依據是哪條,答不出來該處分就違法。
依行政程序法第4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收到任何政府處分時,第一步是查它引用的法律條文:沒引用、引用不明、或行為根本超出該條授權範圍,這個行政行為就缺乏法律依據而違法。即使有依據,若違反比例原則(殺雞用牛刀)、平等原則(只罰你)、信賴保護原則(說好的突然反悔),照樣違法。30 天內可依訴願法提訴願救濟。
十七個字,壓住整個政府。這條是行政法的地基,只說一件事:政府做任何事,都必須有法律依據,而且不能違反法律的基本精神。聽起來像廢話?它的威力在反面:政府做了一件事,你找不到任何一條法律授權它這麼做,那這件事就是違法的。不需要它違反了哪條具體規定,光是「沒有依據」就夠了。更厲害的是後半句「一般法律原則」:就算政府有法律依據,但做法違反比例原則(殺雞用牛刀)、信賴保護原則(說好的突然反悔)、平等原則(同樣的事對你特別嚴格),照樣違法。這條不是宣示,是你手上的遙控器:政府每一個動作,你都可以按暫停,問它「你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它答不出來,你就贏了。
行政程序法第4條為依法行政原則之總則性規範,內含雙層拘束:一是「法律拘束」(法律保留原則,行政行為須有法律依據),二是「一般法律原則拘束」(比例、平等、信賴保護、誠信、禁止恣意等不成文原則),構成台灣行政法控制政府權力的核心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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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搜尋處分書上引用的法條,看原文是否真的授權政府做這件事。重點看三件事:主體對不對、要件符不符合、效果合不合比例。第4條不只要求有法可依,還要求不違反比例、平等、信賴保護等原則。內行人提示:很多處分書引用母法某條,但實際限制寫在子法(施行細則、辦法)裡,子法不能超出母法授權範圍,超出部分無效。
一點也不虛,它們是行政法最鋒利的武器。最常用的五個:比例原則(第7條)、平等原則(第6條)、信賴保護原則(第8條)、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恣意原則。法官撤銷行政處分時引用這些原則的比例極高。內行人提示:比例原則最好用,因為它有三個子原則(適當性、必要性、狹義比例性),任何一關沒過就違法。
可以,而且成本比你想的低。訴願免費、不需要律師、書面審查不用出庭。撤銷率依類型約在一到三成,稅務類某些年份更高。內行人提示:訴願書裡直接點出機關違反哪一個一般法律原則,並附上類似案件的訴願決定書,比泛泛寫不合理有效十倍。
確立依法行政原則,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是行政法控制政府權力的地基條文。
政府任何作為都要有法律依據(法律保留),且不得違反比例、平等、信賴保護等一般法律原則,否則違法。
最常用五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恣意原則,皆為不成文但具拘束力。
法律優位指行政不得牴觸現行法律(消極);法律保留指行政須有法律授權才能作為(積極),本條兼含兩者。
書面要求機關具體指明法律依據及條號並保留副本,答不出或依據牽強,30 日內提訴願。
三步:查引用條文是否存在→核對是否在授權範圍→檢驗有無違反比例、平等、信賴保護原則。
訴願免費、不需律師、書面審查不用出庭,是行政救濟成本最低的第一步。
對照三子原則:手段是否有助目的(適當性)、有無更小侵害手段(必要性)、損害與利益是否失衡(狹義比例性),任一不過即違法。
憲法23條是限制基本權的憲法層級法律保留依據,第4條是行政法層級的依法行政總則,後者具體化前者。
| 原則 | 內涵 | 對應條文 | 違反效果 |
|---|---|---|---|
| 法律保留原則 | 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予義務須有法律依據 | 本條前段+憲法第23條 | 行政行為違法、得撤銷 |
| 比例原則 | 手段與目的須合比例(適當、必要、衡平) | 行政程序法第7條 | 裁量違法、得撤銷 |
| 平等原則 | 相同情形相同處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差別待遇 | 行政程序法第6條 | 恣意違法、得撤銷 |
| 信賴保護原則 | 政府不得出爾反爾損害人民正當信賴 | 行政程序法第8條 | 違法、得撤銷或補償 |
| 明確性原則 | 行政行為內容應明確可預見 | 行政程序法第5條 | 內容不明者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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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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