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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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是平等原則在行政程序的具體化,差別對待必須具備可受檢驗的正當理由。
Q · 政府對我比較嚴格或處理比較慢,可以告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重點不在「政府有沒有對你比較嚴」,而在「同類條件的案件是否被不同處理,且機關提不出正當理由」。你需要先找到條件相同但待遇不同的比較對象,再以書面要求機關說明差別理由;機關說不出正當理由,就構成違法差別待遇,可於處分送達後30日內提起訴願。
白話解讀
你去戶政事務所辦事,隔壁窗口的人跟你辦一樣的東西,承辦人笑臉相迎、十分鐘搞定。輪到你,對方臭著臉,要你補一堆文件,拖了三個禮拜。你心裡不舒服但說不上來哪裡不對。這條告訴你哪裡不對:政府對你和對他,處理同樣的事,給了不同的待遇,而且沒有正當理由。這就是違法。不是「態度不好」的層次,是「你可以打行政訴訟」的層次。但這條最精妙的地方在四個字:正當理由。它沒有說政府不能區別對待,它說的是「你得給我一個說得過去的理由」。低收入戶減免規費?正當理由。原住民加分?正當理由。但「因為你是外籍配偶所以多審三個月」?你最好給我解釋清楚這三個月多在哪裡。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6條為平等原則之規範,要求行政機關對相同事件為相同處理、對不同事件為合理差別處理,差別待遇必須具備可受檢驗的正當理由,否則構成違法之恣意。其核心不在禁止一切差別,而在禁止「欠缺正當理由」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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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6條是什麼?▾
平等原則的具體化規範,要求行政機關差別對待人民時必須具備正當理由,否則構成違法恣意。
Q2什麼是正當理由?▾
說得過去、可受檢驗的差別依據,如低收入戶減免規費、高風險業者加強審查;單純「案量大」「依序處理」未必算。
Q3政府對我比較嚴格就是違法嗎?▾
不一定。法律允許有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違法的是「說不出理由」的差別,而非差別本身。
Q4覺得被差別對待但沒證據怎麼辦?▾
只需提出同類情況被不同處理的初步表面證據,舉證責任會部分轉由機關說明差別的正當理由。
Q5外國人在台灣受第6條保護嗎?▾
受保護。保護對象是所有行政行為相對人,不限國籍,但本身有法律依據的差別屬有正當理由。
Q6機關說有行政裁量空間,還能告嗎?▾
能。裁量不是無限的,相同條件不同裁量結果若無正當理由,構成裁量濫用,可受法院審查。
Q7主張差別待遇要在什麼時間內?▾
行政處分送達後30日內提訴願;未附救濟教示者延長為1年。
Q8可以怎麼逼機關說明差別理由?▾
在訴願書寫明「同類案件A處理方式為X,本件條件相同卻為Y,請機關說明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將舉證壓力轉給機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判準 | 範例 | 結果 |
|---|---|---|---|
| 合法差別待遇 | 有可受檢驗的正當理由 | 低收入戶減免規費、高污染工廠加強審查 | 合法 |
| 違法歧視 | 欠缺正當理由或理由經不起檢驗 | 同條件申請拖延、額外要求公告未列的文件 | 違法,可訴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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