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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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是平等原則在行政程序的具體化,差別對待必須具備可受檢驗的正當理由。
Q · 政府對我比較嚴格或處理比較慢,可以告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重點不在「政府有沒有對你比較嚴」,而在「同類條件的案件是否被不同處理,且機關提不出正當理由」。你需要先找到條件相同但待遇不同的比較對象,再以書面要求機關說明差別理由;機關說不出正當理由,就構成違法差別待遇,可於處分送達後30日內提起訴願。
白話解讀
你去戶政事務所辦事,隔壁窗口的人跟你辦一樣的東西,承辦人笑臉相迎、十分鐘搞定。輪到你,對方臭著臉,要你補一堆文件,拖了三個禮拜。你心裡不舒服但說不上來哪裡不對。這條告訴你哪裡不對:政府對你和對他,處理同樣的事,給了不同的待遇,而且沒有正當理由。這就是違法。不是「態度不好」的層次,是「你可以打行政訴訟」的層次。但這條最精妙的地方在四個字:正當理由。它沒有說政府不能區別對待,它說的是「你得給我一個說得過去的理由」。低收入戶減免規費?正當理由。原住民加分?正當理由。但「因為你是外籍配偶所以多審三個月」?你最好給我解釋清楚這三個月多在哪裡。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6條為平等原則之規範,要求行政機關對相同事件為相同處理、對不同事件為合理差別處理,差別待遇必須具備可受檢驗的正當理由,否則構成違法之恣意。其核心不在禁止一切差別,而在禁止「欠缺正當理由」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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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用「行政裁量」當擋箭牌,說他有裁量空間,這樣我還能告嗎?▾
可以。裁量不是無限的。同一機關對相同條件案件做出不同裁量結果,除非能說明正當理由,否則違反第6條,構成裁量濫用,可受法院審查。可要求機關提供裁量基準,比對你的案件,差異一目了然。
Q2我覺得被差別對待,但沒有證據怎麼辦?▾
你不需要證明機關歧視你,只需提出同類情況被不同處理的初步表面證據,舉證責任會部分轉移,由機關說明差別的正當理由。可向機關申請閱覽相關案件處理紀錄,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同類案件統計資料。
Q3外國人在台灣也受這條保護嗎?▾
受保護。第6條保護對象是所有行政行為相對人,不限國籍。但某些差別待遇本身有法律依據,屬於有正當理由的差別。實務最常見的爭議在居留與工作許可的審查速度,若能取得其他申請人核准時間做對比,是很強的訴願材料。
Q4行政程序法第6條是什麼?▾
平等原則的具體化規範,要求行政機關差別對待人民必須具備可受檢驗的正當理由,否則構成違法恣意。
Q5平等原則和差別待遇差在哪?▾
平等原則不禁止差別,禁止的是欠缺正當理由的差別;有理由的差別合法,沒理由的差別違法。
Q6什麼叫正當理由?▾
說得過去、可受檢驗的差別依據,如低收入戶減免規費、高污染業者加強審查;單純案量大、依序處理未必算。
Q7第6條和憲法第7條平等權差在哪?▾
憲法第7條是抽象平等權保障,第6條是它在行政程序中的具體操作版本,直接拘束行政機關的個案處理。
Q8被政府差別對待怎麼主張?▾
蒐集同類但待遇不同的比較案例 → 書面要求機關說明差別理由 → 機關說不出就在30日內提訴願。
Q9怎麼證明自己被差別對待?▾
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閱覽卷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調閱同類案件紀錄,做成「同承辦人、同類案件、不同結果」對比表。
Q10主張差別待遇要花多少錢?▾
訴願不收費;後續行政訴訟撤銷之訴裁判費為定額(新台幣4,000元),不必然需要委任律師。
Q11差別待遇要在什麼時間內救濟?▾
行政處分送達後30日內提訴願;未附救濟教示者延長為1年;已確定處分須走再審程序門檻較高。
Q12平等原則 vs 比例原則差在哪?▾
平等原則比的是「你和別人」是否一致,比例原則比的是「手段和目的」是否相稱,兩者常一起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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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判準 | 範例 | 結果 |
|---|---|---|---|
| 合法差別待遇 | 有可受檢驗的正當理由 | 低收入戶減免規費、高污染工廠加強審查 | 合法 |
| 違法歧視 | 欠缺正當理由或理由經不起檢驗 | 同條件申請拖延、額外要求公告未列的文件 | 違法,可訴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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