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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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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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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行為
,
非
有正當理由,不得為
差別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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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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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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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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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程序之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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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調查事實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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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資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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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期日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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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節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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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節 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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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節 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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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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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行政處分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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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陳述意見及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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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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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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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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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行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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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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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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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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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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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政府在處理事務時,不能因為某些人的身份、背景或其他原因而給予不同的待遇,除非有正當的理由。也就是說,政府必須公平對待每個人,不能有歧視或偏袒的情況發生。 舉個例子,如果政府要發放獎學金給學生,就不能因為學生的家庭背景、種族或其他因素而給予不同的金額或條件。政府必須根據學生的學業成績、經濟狀況等客觀條件來評估,並公平地發放獎學金。這樣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6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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