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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行為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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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小法師
這個法規是說,政府在處理事務時,不能因為某些人的身份、背景或其他原因而給予不同的待遇,除非有正當的理由。也就是說,政府必須公平對待每個人,不能有歧視或偏袒的情況發生。 舉個例子,如果政府要發放獎學金給學生,就不能因為學生的家庭背景、種族或其他因素而給予不同的金額或條件。政府必須根據學生的學業成績、經濟狀況等客觀條件來評估,並公平地發放獎學金。這樣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6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