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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行為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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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alicia90914
a month ago
高普初考
平等原則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平等原則,為保障人民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國家機關應為平等原則之遵從。其衍生原則為: (1)禁止恣意原則,不具有正當理由國家行為禁止恣意為區別對待(重要釋字768號、760、750、745、696號) (2)📌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規則之訂定具有合法之行政先例時,行政機關必須受到該行政規則之拘束) (3)人民不得主張不法平等之適用(行政機關之不法錯誤執行或怠於執行職務) 參考自 https://www.facebook.com/100064546217556/posts/pfbid06WD51JGrcD6Feq3mjE4bQHWX3i3RpcCMxemgjV9PGVG4aafTB6tkbKMk9YY6L1Bjl/?d=n
yuuuhe11o1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判斷步驟 1.確認是否有差別待遇 2.若有,是否為恣意
pooh7956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平等原則:禁止對於本質相同的事件,在不具實質理由下做不同處理,或是對於本質不相同的事件,任意做相同處理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衍伸概念):當行政機關行使權限做出一行政行為的決定時,對於之前已經形成「行政先例」的案件,若是無正當理由,則應受到該「行政先例」或是「行政習慣」所拘束,否則即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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