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2條已刪除,不再具有效力。查閱政府採購監辦相關制度時,應以現行有效條文(如第10條上級機關監辦決定、第11條監辦定義)為準,不可再援引本條。具體刪除年度與緣由,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修正公告為準。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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