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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2. 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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