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4條已刪除,現行分批辦理採購規定見同細則第13條。
Q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4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規定看第13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4條已刪除,不得再援引。與「分批辦理採購」相關的現行有效規定,移至同細則第13條,該條界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之範圍。查閱時應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為準。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4條已刪除,不再具有效力。查閱政府採購相關制度時,應以現行有效條文為準,不可再援引本條。與分批辦理採購有關的現行規定,可參考第13條。具體刪除年度與緣由,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修正公告為準。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4條為已刪除條文,現已無規範效力;其原涉之分批辦理採購事項,現行規定見同細則第13條。
已刪除,不得再援引。分批辦理採購的現行規定見同細則第13條。
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該條界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之範圍。
因為該條已於修正時刪除,全國法規資料庫保留條號但內容為「(刪除)」,屬正常立法技術。
已刪除條文,無規範效力;相關分批辦理採購規定現行見第13條。
將同一採購拆成數次辦理;若意圖規避法定金額門檻,受母法第14條與細則第13條規範。
修正時刪除,法規資料庫保留條號但內容標「(刪除)」,屬正常立法技術。
不算。已刪除即無效力,僅保留沿革紀錄,引用以現行條文為準。
查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母法第14條。
上全國法規資料庫看現行條文,內容顯示「(刪除)」即為已刪除,可再查沿革。
依細則第13條,以不同標的、施工或供應地區等正當理由分別辦理並留檔,避免以拆分規避門檻。
改引現行第13條與母法第14條,並於文件更正條號依據。
第14條已刪除無效力;第13條為現行有效之分批認定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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