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之一,得不適用之: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為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採購之獨家製造或供應廠商,且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二、代機關開發完成新產品並據以代擬製造該產品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招標文件係由二家以上廠商各就不同之主要部分分別代擬完成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9條是第38條迴避禁止的四款例外,獨家供應無替代品等情形下,規劃設計廠商仍得投標。
Q · 幫機關做過規劃設計,後續採購我還能投標嗎?
獨家供應且無替代品等四種情形可以,第39條解除禁令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9條,原則上受第38條第1項迴避禁止的規劃設計廠商,在四種情形得不適用該禁令:第一,你是該採購的獨家製造或供應廠商且市場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第二,你代機關開發完成新產品並據以代擬製造招標文件;第三,招標文件由兩家以上廠商各就不同主要部分分別代擬;第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其中最常用、也最常被審計與政風單位檢視的是第1款,主張時必須有扎實的市場調查佐證「確無替代品」。
第38條把幫機關規劃設計的廠商擋在門外,但現實沒那麼簡單。如果全台灣只有這一家做得出來呢?硬把它排除,這個標根本流標,受害的是公共利益。第39條就是給第38條開的四道後門:第一,你做的規劃設計需要獨家製造或供應,市場上沒有別的合適替代品;第二,你幫機關開發了全新產品又據此代寫製造招標文件;第三,招標文件是由兩家以上廠商各寫不同主要部分拼起來的;第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的情形。落在這四種,第38條第1項的禁令就解除,你可以投。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9條是第38條利益迴避禁止規定的例外條款,在四種特定情形下解除「提供規劃設計之廠商不得投標」的限制:獨家製造或供應且無替代標的、代開發新產品並代擬製造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由二家以上廠商分擬主要部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目的在於防止形式上的迴避要求導致採購無法成立而損及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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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第38條判斷你是否被禁止,再看你是否落入第39條四種例外。落入例外,禁令就解除。但要注意第39條只豁免第38條第1項,且僅限那四款情形。最常用也最常被挑戰的是第1款獨家且無替代品,關鍵不在你說獨家,而在機關有沒有做足市場調查證明真的找不到替代品。
不是「比較好」,而是「市場上沒有其他能達成相同目的之合適選擇」。你的產品優於競品不等於沒有替代品,只要存在其他能滿足需求的標的,就不符第1款。這個認定權在機關,而且會被審計單位事後檢視,所以機關通常會要求扎實的市場調查報告,你最好主動提供。
不行。第39條只放寬第38條「第1項」的禁止,而且僅限那四種特定情形。其他款的利益衝突,例如審標、專案管理、知悉秘密資訊,並不在豁免範圍。把它當成萬用免死金牌,事後很容易被推翻。
是第38條利益迴避禁止的四款例外條款,符合者規劃設計廠商仍可投標,避免唯一供應者被禁止時採購流標。
第38條是迴避禁止的原則,第39條是四款例外;第39條只豁免第38條第1項,落入四款之一才解除禁令。
指市場上沒有其他能達成相同採購目的之合適選擇,認定權在機關並會被審計事後檢視,產品較優不等於無替代品。
招標文件由二家以上廠商各就不同主要部分分別代擬完成時,這些廠商都不因代擬而被禁止投標。
確認落入第1款 → 投標前協助機關完成市場調查與替代品評估 → 備妥「確無替代品」書面佐證 → 取得機關書面認定。
市場調查報告、替代品評估、機關認定文件、開發或分擬代擬紀錄,全程留存以備審計與政風檢視。
蒐集同類競品資料 → 法定期限內向機關提出異議要求說明適用依據 → 不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在投標前、甚至規劃設計洽談階段就點出後續採購的獨家性,讓機關預先依第39條規劃採購方式,避免事後卡關重來。
先依第38條判斷是否被禁,再看是否落入第39條四款例外;兩者疊加判斷,落入例外才解禁,且僅限第1項。
| 比較面向 | kuan_1 | kuan_2 | kuan_3 | kuan_4 |
|---|---|---|---|---|
| 適用情形 | 獨家製造/供應且無替代品 | 代開發新產品並代擬製造招標文件 | 二家以上各擬不同主要部分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 |
| 核心舉證 | 市場調查證明無替代標的 | 開發完成與代擬文件之事證 | 分工代擬之事證 | 主管機關認定文件 |
| 被挑戰風險 | 高(審計重點檢視) | 中 | 低 | 依認定理由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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