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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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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之一,得不適用之: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為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採購之獨家製造或供應廠商,且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二、代機關開發完成新產品並據以代擬製造該產品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招標文件係由二家以上廠商各就不同之主要部分分別代擬完成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9條是第38條迴避禁止的四款例外,獨家供應無替代品等情形下,規劃設計廠商仍得投標。

Q · 幫機關做過規劃設計,後續採購我還能投標嗎?

獨家供應且無替代品等四種情形可以,第39條解除禁令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9條,原則上受第38條第1項迴避禁止的規劃設計廠商,在四種情形得不適用該禁令:第一,你是該採購的獨家製造或供應廠商且市場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第二,你代機關開發完成新產品並據以代擬製造招標文件;第三,招標文件由兩家以上廠商各就不同主要部分分別代擬;第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其中最常用、也最常被審計與政風單位檢視的是第1款,主張時必須有扎實的市場調查佐證「確無替代品」。

白話解讀

第38條把幫機關規劃設計的廠商擋在門外,但現實沒那麼簡單。如果全台灣只有這一家做得出來呢?硬把它排除,這個標根本流標,受害的是公共利益。第39條就是給第38條開的四道後門:第一,你做的規劃設計需要獨家製造或供應,市場上沒有別的合適替代品;第二,你幫機關開發了全新產品又據此代寫製造招標文件;第三,招標文件是由兩家以上廠商各寫不同主要部分拼起來的;第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的情形。落在這四種,第38條第1項的禁令就解除,你可以投。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9條是第38條利益迴避禁止規定的例外條款,在四種特定情形下解除「提供規劃設計之廠商不得投標」的限制:獨家製造或供應且無替代標的、代開發新產品並代擬製造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由二家以上廠商分擬主要部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目的在於防止形式上的迴避要求導致採購無法成立而損及公共利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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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第38條說我不能投,第39條說可以,到底以哪個為準?

先看第38條判斷你是否被禁止,再看你是否落入第39條四種例外。落入例外,禁令就解除。但要注意第39條只豁免第38條第1項,且僅限那四款情形。最常用也最常被挑戰的是第1款獨家且無替代品,關鍵不在你說獨家,而在機關有沒有做足市場調查證明真的找不到替代品。

Q2什麼叫「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我的產品比較好就算嗎?

不是「比較好」,而是「市場上沒有其他能達成相同目的之合適選擇」。你的產品優於競品不等於沒有替代品,只要存在其他能滿足需求的標的,就不符第1款。這個認定權在機關,而且會被審計單位事後檢視,所以機關通常會要求扎實的市場調查報告,你最好主動提供。

Q3第39條可以豁免所有利益衝突嗎?

不行。第39條只放寬第38條「第1項」的禁止,而且僅限那四種特定情形。其他款的利益衝突,例如審標、專案管理、知悉秘密資訊,並不在豁免範圍。把它當成萬用免死金牌,事後很容易被推翻。

Q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9條是什麼?

是第38條利益迴避禁止的四款例外條款,符合者規劃設計廠商仍可投標,避免唯一供應者被禁止時採購流標。

Q5第38條和第39條差在哪?

第38條是迴避禁止的原則,第39條是四款例外;第39條只豁免第38條第1項,落入四款之一才解除禁令。

Q6什麼叫「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

指市場上沒有其他能達成相同採購目的之合適選擇,認定權在機關並會被審計事後檢視,產品較優不等於無替代品。

Q7第39條第3款的「分擬主要部分」是什麼?

招標文件由二家以上廠商各就不同主要部分分別代擬完成時,這些廠商都不因代擬而被禁止投標。

Q8怎麼主張第39條獨家豁免?

確認落入第1款 → 投標前協助機關完成市場調查與替代品評估 → 備妥「確無替代品」書面佐證 → 取得機關書面認定。

Q9主張豁免要準備哪些證據?

市場調查報告、替代品評估、機關認定文件、開發或分擬代擬紀錄,全程留存以備審計與政風檢視。

Q10懷疑對手用假獨家規避第38條怎麼處理?

蒐集同類競品資料 → 法定期限內向機關提出異議要求說明適用依據 → 不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Q11主張豁免最有力的時機是什麼時候?

在投標前、甚至規劃設計洽談階段就點出後續採購的獨家性,讓機關預先依第39條規劃採購方式,避免事後卡關重來。

Q12第39條 vs 第38條,符合哪個我才能投標?

先依第38條判斷是否被禁,再看是否落入第39條四款例外;兩者疊加判斷,落入例外才解禁,且僅限第1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kuan_1kuan_2kuan_3kuan_4
適用情形獨家製造/供應且無替代品代開發新產品並代擬製造招標文件二家以上各擬不同主要部分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
核心舉證市場調查證明無替代標的開發完成與代擬文件之事證分工代擬之事證主管機關認定文件
被挑戰風險高(審計重點檢視)依認定理由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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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情形
獨家製造/供應且無替代品
核心舉證
市場調查證明無替代標的
被挑戰風險
高(審計重點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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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情形
代開發新產品並代擬製造招標文件
核心舉證
開發完成與代擬文件之事證
被挑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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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情形
二家以上各擬不同主要部分
核心舉證
分工代擬之事證
被挑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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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情形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
核心舉證
主管機關認定文件
被挑戰風險
依認定理由而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德國Richtlinie 2014/24/EU Art. 41(Vorbefassung von Bietern — 前期參與規劃之廠商原則排除,無法以其他方式確保平等競爭時才排除,對應第39條例外邏輯)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transposant Directive 2014/24/UE art. 41(participation préalable du candidat à la préparation de la procédure)
美國FAR Subpart 9.5(Organizational and Consultant Conflicts of Interest — 含設計參與廠商後續投標之迴避與例外/豁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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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之一,得不適用之: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為依該規劃、設計結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