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禁止規劃設計、代擬招標文件、審標、專案管理及知悉他廠機密等五類廠商,參加相關後續採購投標。
Q · 幫機關做過規劃設計,後面的標還能投嗎?
原則不行,除非無利益衝突且經機關事前同意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款,提供規劃設計服務的廠商,不得參加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的採購。但第2項留有出路:規劃設計(第1款)與代擬招標文件(第2款)兩種情形,若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後續採購得不受限。關鍵在於投標前主動取得機關書面同意,而非事後自行主張沒有衝突。
幫忙設計遊戲規則的人,不能自己下場玩這場遊戲。第38條要機關在招標文件裡寫明:五種廠商不准碰這個標案,連投標、當決標對象、當分包商、甚至協助別人投標都不行。哪五種?幫機關做規劃設計的、幫機關代寫招標文件的、提供審標服務的、因為履約而知道別家廠商秘密資訊的、提供專案管理服務的。道理很簡單:這些人事先掌握了別人不知道的內幕,或親手畫了對自己有利的規格,讓他們下場就是球員兼裁判。但第2項留了活路:規劃設計和代擬文件這兩種,如果沒有利益衝突或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後續採購可以不受限制。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為投標利益迴避規定,要求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明定五類廠商不得參加相關採購:提供規劃設計、代擬招標文件、提供審標、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以及因履約而知悉他廠秘密資訊之廠商。其立法目的在防止掌握規格制定權或內幕資訊者下場競標,維護採購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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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五類與招標前置作業有利害關係的廠商,不得參加相關採購投標、作為決標對象、分包或協助投標,是政府採購利益迴避的核心條文。
提供規劃設計、代擬招標文件、提供審標、提供專案管理服務的廠商,以及因履約而知悉其他廠商機密資訊的廠商。
原則不能投依該設計辦理的採購,但若無利益衝突或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可不受限(第2項)。
不行,第38條連分包廠商、協助投標廠商都禁止,借殼人頭一樣違規。
第1款規劃設計、第2款代擬文件、第3款審標、第4款知悉他廠機密、第5款專案管理;前兩款可經機關同意例外,後三款不可。
未掛名實際出面投標,但在背後協助他廠投標者,與分包廠商同受禁止,封死借殼人頭規避空間。
母法第6條是公平合理原則的概括規定,細則第38條把它具體化為五種會直接出局的身分。
投標前依第2項向機關提出無利益衝突、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的具體說明,取得書面同意後始得投標。
蒐集招標文件與規劃合約等證據,於法定期限內向機關異議,不服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確認是否落入五款,備妥無利益衝突說明與機關事前同意文件,主動向機關說明優於被動受檢舉。
投標前,不是出事後。事前取得書面同意才能在被質疑時自清。
第38條是禁止規定,第39條是第38條第1項禁止情形的例外,兩者搭配適用。
| 款項 | 禁止事由 | 可否適用第2項例外 |
|---|---|---|
| 第1款 規劃設計 | 畫了對自己有利的規格 | 可(經機關同意) |
| 第2款 代擬招標文件 | 親手寫招標門檻 | 可(經機關同意) |
| 第3款 提供審標 | 掌握審標標準 | 不可 |
| 第4款 知悉他廠機密 | 握有他廠秘密資訊優勢 | 不可 |
| 第5款 專案管理 | 掌握採購全局內幕 | 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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