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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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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2. 2.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禁止規劃設計、代擬招標文件、審標、專案管理及知悉他廠機密等五類廠商,參加相關後續採購投標。

Q · 幫機關做過規劃設計,後面的標還能投嗎?

原則不行,除非無利益衝突且經機關事前同意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款,提供規劃設計服務的廠商,不得參加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的採購。但第2項留有出路:規劃設計(第1款)與代擬招標文件(第2款)兩種情形,若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後續採購得不受限。關鍵在於投標前主動取得機關書面同意,而非事後自行主張沒有衝突。

白話解讀

幫忙設計遊戲規則的人,不能自己下場玩這場遊戲。第38條要機關在招標文件裡寫明:五種廠商不准碰這個標案,連投標、當決標對象、當分包商、甚至協助別人投標都不行。哪五種?幫機關做規劃設計的、幫機關代寫招標文件的、提供審標服務的、因為履約而知道別家廠商秘密資訊的、提供專案管理服務的。道理很簡單:這些人事先掌握了別人不知道的內幕,或親手畫了對自己有利的規格,讓他們下場就是球員兼裁判。但第2項留了活路:規劃設計和代擬文件這兩種,如果沒有利益衝突或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後續採購可以不受限制。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為投標利益迴避規定,要求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明定五類廠商不得參加相關採購:提供規劃設計、代擬招標文件、提供審標、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以及因履約而知悉他廠秘密資訊之廠商。其立法目的在防止掌握規格制定權或內幕資訊者下場競標,維護採購公平競爭。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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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是什麼?

規定五類與招標前置作業有利害關係的廠商,不得參加相關採購投標、作為決標對象、分包或協助投標,是政府採購利益迴避的核心條文。

Q2哪五類廠商不能投標?

提供規劃設計、代擬招標文件、提供審標、提供專案管理服務的廠商,以及因履約而知悉其他廠商機密資訊的廠商。

Q3幫機關規劃設計後一定不能投標嗎?

原則不能投依該設計辦理的採購,但若無利益衝突或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可不受限(第2項)。

Q4找人頭或關係企業出面投標可以規避嗎?

不行,第38條連分包廠商、協助投標廠商都禁止,借殼人頭一樣違規。

Q5第38條五款禁止情形差在哪?

第1款規劃設計、第2款代擬文件、第3款審標、第4款知悉他廠機密、第5款專案管理;前兩款可經機關同意例外,後三款不可。

Q6什麼叫協助投標廠商?

未掛名實際出面投標,但在背後協助他廠投標者,與分包廠商同受禁止,封死借殼人頭規避空間。

Q7第38條和母法政府採購法的利益迴避差在哪?

母法第6條是公平合理原則的概括規定,細則第38條把它具體化為五種會直接出局的身分。

Q8規劃設計廠商怎麼合法投後續標?

投標前依第2項向機關提出無利益衝突、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的具體說明,取得書面同意後始得投標。

Q9發現得標廠商就是規劃設計廠商怎麼救濟?

蒐集招標文件與規劃合約等證據,於法定期限內向機關異議,不服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Q10被指違反第38條要準備什麼?

確認是否落入五款,備妥無利益衝突說明與機關事前同意文件,主動向機關說明優於被動受檢舉。

Q11申請機關同意的時機是什麼時候?

投標前,不是出事後。事前取得書面同意才能在被質疑時自清。

Q12第38條 vs 第39條差在哪?

第38條是禁止規定,第39條是第38條第1項禁止情形的例外,兩者搭配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款項禁止事由可否適用第2項例外
第1款 規劃設計畫了對自己有利的規格可(經機關同意)
第2款 代擬招標文件親手寫招標門檻可(經機關同意)
第3款 提供審標掌握審標標準不可
第4款 知悉他廠機密握有他廠秘密資訊優勢不可
第5款 專案管理掌握採購全局內幕不可

禁止事由

第1款 規劃設計
畫了對自己有利的規格
第2款 代擬招標文件
親手寫招標門檻
第3款 提供審標
掌握審標標準
第4款 知悉他廠機密
握有他廠秘密資訊優勢
第5款 專案管理
掌握採購全局內幕

可否適用第2項例外

第1款 規劃設計
可(經機關同意)
第2款 代擬招標文件
可(經機關同意)
第3款 提供審標
不可
第4款 知悉他廠機密
不可
第5款 專案管理
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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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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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