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投標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資格文件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定,外國廠商投標所附資格文件中文譯本內容有誤時,以原文為準,譯本僅供審標閱讀。
Q · 投標文件的中文譯本跟原文不一樣,哪個算數?
以原文為準,譯本錯誤不算數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外國廠商依母法第 36 條第 3 項規定,投標時所附經公證或認證之資格文件中文譯本,若內容有誤,一律以原文為準。公證認證只證明翻譯這個程序經過,不保證內容零錯誤,也不會讓譯本凌駕原文。實務意義兩面:譯本不能美化或補強原文沒有的資格條件,但單純翻譯筆誤也不會害你被判資格不符。
你的公司是外國廠商,要投政府的標。本法要求你把資格文件翻成中文,還得花錢做公證或認證。你以為這份蓋了章的中文譯本就是官方版本、就是鐵證。第37條告訴你一個殘酷的事實:譯本只要翻錯,法律上一律以原文為準。也就是說,那份你花了時間金錢做的中文譯本,在出錯的那一刻就失去效力,承辦人員會回頭看你的原文。這對你有兩面意義:壞處是譯本不能幫你美化或補強原文沒有的東西;好處是翻譯小失誤不會害你被判資格不符,因為真正算數的是原文。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為投標文件效力認定之程序規範,明定外國廠商所附經公證或認證之資格文件中文譯本內容有誤時,以外文原文為準,使譯本僅承擔便於審標閱讀之功能,法律效力之最終依據回歸原文。
以原文為準。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定,經公證或認證的中文譯本內容有誤時看原文。公證認證只證明翻譯程序,不保證內容零錯誤。最該確保的是原文本身完整正確,譯本永遠補不了原文的缺口。
不會因為單純翻譯筆誤被判資格不符,因為認定依據是原文,原文符合資格要求即可。但若原文本身缺件、不符資格,譯本寫得再正確也救不了。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以原文為準。施行細則第 37 條明定譯本內容有誤時看原文,譯本筆誤不影響資格認定。
公證認證只證明翻譯程序經過,不保證內容正確,也不讓譯本凌駕原文。
外文原本與譯本內容衝突時,以原文之真意作為法律效力依據,譯本僅供閱讀。
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3 項,授權外國廠商檢附資格文件中文譯本,本細則補充其錯誤處理。
先確保外文原文完整正確 → 辦理譯本公證或認證 → 原文與譯本一併提送。
書面向機關說明譯本與原文不符之處及原文真意,主張第 37 條以原文為準。
要求機關調出對手外文原文與中文譯本對照,抓到美化即可主張依原文重新認定資格。
先確認原文本身正確,因最終以原文為準,不必急著重做公證。
原文。譯本僅供審標閱讀,內容有誤時一律以原文為準。
公證只擔保程序,翻譯內容正確才影響閱讀;但效力認定一律回到原文。
| 項目 | 中文譯本 | 外文原文 |
|---|---|---|
| 功能定位 | 便於審標人員閱讀 | 法律效力最終依據 |
| 內容有誤時 | 失其效力,不採 | 以此為準 |
| 能否補強資格 | 不能補原文所無 | 資格認定基準 |
| 公證認證效果 | 證明翻譯程序,非保證內容正確 | 不需譯本即具效力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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