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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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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但以招標文件已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者為限。
  2. 2.前項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允許投標廠商以分包商資格代替部分資格,但須招標文件明文允許,且得標後分包商及分包部分不得任意變更。

Q · 我公司資格不夠投標政府案,可以借分包商的資格嗎?

可以,但招標文件要先明文允許借分包商資格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投標廠商應具備之資格其中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代替,但前提是招標文件已明文允許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文件未允許,借了也是不合格標。得標後該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原則上不得變更,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者,須新分包商資格不低於原廠商並經機關同意。

白話解讀

很多中小型廠商看到政府標案的資格門檻就直接放棄,覺得「我又沒有那張證照、那個實績」。但這條細則藏著一條活路:你應該具備的資格,其中一部分可以用分包廠商的資格來代替。你沒有那張甲級執照,但你找的分包商有,就可能借他的資格進場。不過這裡有個多數人不知道的致命前提:必須是招標文件「已經明文允許」才行。文件沒寫,你再會湊也沒用,投了就是不合格標。更狠的是第二項:一旦你得標,這個分包商和他負責的部分就被鎖死,不能隨便換。要換,新的分包商資格不能比原本差,而且要機關點頭。簽約前沒看懂這兩層,你可能在得標後才發現自己被綁住了手腳。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為投標資格之補充規範,允許投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代替自身應具備資格之一部分,惟須招標文件明文允許;並就得標後分包廠商及分包部分之變更設下「資格不低於原廠商且經機關同意」之限制,兼顧中小廠商參與機會與履約責任確定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公司沒有那張資格證照,找有證照的分包商就能投標嗎?

不一定。關鍵不在你或分包商,而在招標文件。依本細則第36條,只有招標文件已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時才行,文件沒寫,你借了也是不合格標。內行人提示:投標前如果發現門檻太高又沒開分包代替的門,可在釋疑期間正式請求機關說明或放寬,別等到開標才抗議。

Q2得標之後可以換掉當初借資格的分包商嗎?

原則上不行。第36條第2項規定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只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且新分包商資格不低於原廠商並經機關同意,才能換。內行人提示:機關同意必須是事先取得的書面,先斬後奏被抓到輕則扣款重則解約,發現要換的當下第一步是發文報請同意。

Q3借分包商的資格,會不會被當成借牌或圍標?

會不會踩線,看分包商有沒有真的做他分包的那部分。合法分包是你做主體、分包商做他那一塊並借你資格;如果分包商只是掛名收費、實際全部你自己做,就可能被認定為借牌或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5條的轉包禁止。內行人提示:留好分包商實際施作的證據(出工、請款、施工照片),這是日後被查時證明自己合法的護身符。

Q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是什麼?

規範投標廠商可用分包商就分包部分所具資格,代替自身應具備資格之一部分,但須招標文件已允許。

Q5什麼叫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

你缺的那張證照或實績,由負責該分包部分的分包商具備,就用他的資格頂上,但限招標文件開放。

Q6分包和轉包差在哪?

分包是合法、得標廠商仍為主體;轉包是整碗端給他人做,政府採購法第65條明文禁止。

Q7分包資格代替跟借牌差在哪?

合法分包是分包商真的做他那塊並借資格;借牌是掛名不做事,已滑向違法。

Q8政府採購怎麼借分包商資格投標?

確認招標文件已允許 → 簽書面分包協議 → 投標附分包商資格證明 → 得標後鎖定分包商。

Q9得標後要換分包商怎麼辦?

備齊新分包商資格不低於原廠商之證明 → 發文報請機關書面同意 → 取得同意後再執行,不可先換。

Q10招標文件門檻太高怎麼處理?

在領標、釋疑期間正式發文向機關請求說明或修改招標文件,比開標後抗議有效十倍。

Q11怎麼證明自己是合法分包不是違法轉包?

保全分包商實際施作證據:施工紀錄、請款單、人員出工、施工照片。

Q12分包資格代替 vs 共同投標(聯合承攬)哪個適合?

資格代替是借分包商資格、你仍為單一投標主體;共同投標是數廠商組成投標團共同負責,責任結構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分包(第36條)轉包(第65條)
合法性合法,可借資格違法,明文禁止
工作分配主體由得標廠商做,分包商做其分包部分整個工程整碗端給他人施作
資格運用以分包商資格代替部分資格(須文件允許)得標廠商實質未履約、掛名
法律後果合規參與投標追繳、解約、列入拒絕往來,可能涉刑責

分包(第36條)

合法性
合法,可借資格
工作分配
主體由得標廠商做,分包商做其分包部分
資格運用
以分包商資格代替部分資格(須文件允許)
法律後果
合規參與投標

轉包(第65條)

合法性
違法,明文禁止
工作分配
整個工程整碗端給他人施作
資格運用
得標廠商實質未履約、掛名
法律後果
追繳、解約、列入拒絕往來,可能涉刑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德國VgV § 47(Eignungsleihe — 借用其他企業之能力/資格以滿足適格性要求)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art. R. 2142-3(recours aux capacités d'autres opérateurs économiques, y compris sous-traitan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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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但以招標文件已允許以分包廠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