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底價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公開。但應通知得標廠商: 一、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採購。 二、以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之採購,其底價涉及商業機密者。 三、採用複數決標方式,尚有相關之未決標部分。但於相關部分決標後,應予公開。 四、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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