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價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公開。但應通知得標廠商: 一、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採購。 二、以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之採購,其底價涉及商業機密者。 三、採用複數決標方式,尚有相關之未決標部分。但於相關部分決標後,應予公開。 四、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底價於決標後原則應公開,但符合軍事採購、轉售涉商業機密、複數決標未決部分、上級機關認定四款之一者得不予公開。
Q · 決標後機關說底價不公開,合法嗎?
要看是否符合施行細則第35條四款例外
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底價於決標後原則應予公開。施行細則第35條僅在四種情形得不公開:一、符合本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之軍事採購;二、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之採購且底價涉商業機密;三、複數決標尚有未決標部分(但該部分一決標即應公開);四、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機關不公開仍須通知得標廠商。
你投標政府採購案,輸了,這時你最想拿到的其實是一個數字:底價。因為底價一公開,你就能反推這個機關怎麼抓價格,下次投標你就握有別人沒有的情報。政府採購法第34條的原則是底價在決標後應予公開,公開才是常態。但這條施行細則第35條開了四個後門讓機關可以不公開:軍事機密採購、涉及商業機密的轉售型採購、複數決標還沒決完的部分,以及最寬的一款「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前三款有明確界線,最後一款幾乎是空白授權。知道這四個例外長什麼樣,你被擋的時候才分得出機關是「依法不公開」還是「藉故搪塞」,也才知道自己有沒有立場再追一句。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5條為底價公開之例外規範,補充母法第34條「底價於決標後應予公開」之原則。本條列舉四款得不予公開之情形(軍事採購、轉售型商業機密採購、複數決標未決部分、上級機關認定),前三款設有客觀要件,第四款為概括授權;無論援引何款,機關仍負通知得標廠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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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有。政府採購法第34條規定底價於決標後應予公開,公開是常態。只有落入施行細則第35條四款(軍事採購、涉商業機密的轉售採購、複數決標未決部分、上級機關認定)才能不公開,而且就算不公開,機關也必須通知得標廠商。
不能。第二款的商業機密有前提:必須是以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之採購,也就是政府買進來要再賣出去那種採購,底價才可能藏著進貨成本之類的商業機密。一般工程、勞務、財物採購套不上這款;機關援引錯誤,正是提異議最有力的切入點。
原則可以。母法第34條規定決標後應公開,僅施行細則第35條四款例外得不公開。
第1款軍事採購、第2款轉售涉商業機密、第3款複數決標未決部分、第4款上級認定;前三款有要件,第4款是概括授權。
同一採購對二家以上分別決標時尚未決標的部分,得暫不公開底價,但一決標就要補公開。
前三款有客觀要件可檢驗,第四款幾乎是空白支票,只要上級點頭即可不公開,是最寬的後門。
自接獲通知或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向機關書面提出異議。
要求機關以書面載明引用第35條哪一款及具體理由,口頭帶過不算數。
向機關提異議本身不收費;後續申訴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則依規定可能有審議費。
比對採購性質:非轉售型採購卻套第2款、無上級書面認定卻援第4款,即為瑕疵。
第34條訂底價決標後公開原則,第35條是該原則的四款例外,兩者是原則與例外關係。
採購爭議優先適用政府採購法異議申訴程序;逕引政府資訊公開法仍受第35條例外與第18條限制制約。
| 款次 | 情形 | 界線 | 可檢驗性 |
|---|---|---|---|
| 第一款 | 軍事機密採購(本法104條1項2款) | 有客觀要件,涉國防機密 | 高 |
| 第二款 | 轉售或供製造成品轉售且底價涉商業機密 | 限轉售型採購,一般工程勞務不適用 | 高 |
| 第三款 | 複數決標尚有未決標部分 | 但書:相關部分決標後應公開 | 高 |
| 第四款 | 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 | 概括授權,無客觀要件 | 低(爭議最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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