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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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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公開。但應通知得標廠商: 一、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採購。 二、以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之採購,其底價涉及商業機密者。 三、採用複數決標方式,尚有相關之未決標部分。但於相關部分決標後,應予公開。 四、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底價於決標後原則應公開,但符合軍事採購、轉售涉商業機密、複數決標未決部分、上級機關認定四款之一者得不予公開。

Q · 決標後機關說底價不公開,合法嗎?

要看是否符合施行細則第35條四款例外

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底價於決標後原則應予公開。施行細則第35條僅在四種情形得不公開:一、符合本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之軍事採購;二、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之採購且底價涉商業機密;三、複數決標尚有未決標部分(但該部分一決標即應公開);四、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機關不公開仍須通知得標廠商。

白話解讀

你投標政府採購案,輸了,這時你最想拿到的其實是一個數字:底價。因為底價一公開,你就能反推這個機關怎麼抓價格,下次投標你就握有別人沒有的情報。政府採購法第34條的原則是底價在決標後應予公開,公開才是常態。但這條施行細則第35條開了四個後門讓機關可以不公開:軍事機密採購、涉及商業機密的轉售型採購、複數決標還沒決完的部分,以及最寬的一款「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前三款有明確界線,最後一款幾乎是空白授權。知道這四個例外長什麼樣,你被擋的時候才分得出機關是「依法不公開」還是「藉故搪塞」,也才知道自己有沒有立場再追一句。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5條為底價公開之例外規範,補充母法第34條「底價於決標後應予公開」之原則。本條列舉四款得不予公開之情形(軍事採購、轉售型商業機密採購、複數決標未決部分、上級機關認定),前三款設有客觀要件,第四款為概括授權;無論援引何款,機關仍負通知得標廠商之義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標案決標後,我一定有權看到底價嗎?

原則上有。政府採購法第34條規定底價於決標後應予公開,公開是常態。只有落入施行細則第35條四款(軍事採購、涉商業機密的轉售採購、複數決標未決部分、上級機關認定)才能不公開,而且就算不公開,機關也必須通知得標廠商。

Q2機關說「涉及商業機密」所以底價不公開,這理由能隨便用嗎?

不能。第二款的商業機密有前提:必須是以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之採購,也就是政府買進來要再賣出去那種採購,底價才可能藏著進貨成本之類的商業機密。一般工程、勞務、財物採購套不上這款;機關援引錯誤,正是提異議最有力的切入點。

Q3政府採購底價決標後可以查嗎?

原則可以。母法第34條規定決標後應公開,僅施行細則第35條四款例外得不公開。

Q4施行細則第35條四款差在哪?

第1款軍事採購、第2款轉售涉商業機密、第3款複數決標未決部分、第4款上級認定;前三款有要件,第4款是概括授權。

Q5什麼叫複數決標未決標部分?

同一採購對二家以上分別決標時尚未決標的部分,得暫不公開底價,但一決標就要補公開。

Q6第四款上級機關認定跟前三款差在哪?

前三款有客觀要件可檢驗,第四款幾乎是空白支票,只要上級點頭即可不公開,是最寬的後門。

Q7底價不公開怎麼提異議?

自接獲通知或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向機關書面提出異議。

Q8怎麼逼機關說明不公開依據?

要求機關以書面載明引用第35條哪一款及具體理由,口頭帶過不算數。

Q9提異議要花錢嗎?

向機關提異議本身不收費;後續申訴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則依規定可能有審議費。

Q10怎麼證明機關援引款次錯誤?

比對採購性質:非轉售型採購卻套第2款、無上級書面認定卻援第4款,即為瑕疵。

Q11施行細則第35條 vs 母法第34條差在哪?

第34條訂底價決標後公開原則,第35條是該原則的四款例外,兩者是原則與例外關係。

Q12底價不公開 vs 政府資訊公開法可否申請?

採購爭議優先適用政府採購法異議申訴程序;逕引政府資訊公開法仍受第35條例外與第18條限制制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款次情形界線可檢驗性
第一款軍事機密採購(本法104條1項2款)有客觀要件,涉國防機密
第二款轉售或供製造成品轉售且底價涉商業機密限轉售型採購,一般工程勞務不適用
第三款複數決標尚有未決標部分但書:相關部分決標後應公開
第四款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概括授權,無客觀要件低(爭議最大)

情形

第一款
軍事機密採購(本法104條1項2款)
第二款
轉售或供製造成品轉售且底價涉商業機密
第三款
複數決標尚有未決標部分
第四款
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

界線

第一款
有客觀要件,涉國防機密
第二款
限轉售型採購,一般工程勞務不適用
第三款
但書:相關部分決標後應公開
第四款
概括授權,無客觀要件

可檢驗性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低(爭議最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予算決算及び会計令(予定価格の秘密保持)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 시행령(예정가격 비공개)
中國《招标投标法》標底保密/《政府采购法》
美國FAR — Independent Government Cost Estimate(IGCE)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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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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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底價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公開。但應通知得標廠商: 一、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