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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辦理查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應於預定驗收日五日前,檢送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結算表及相關文件併入結算驗收證明書編送時,得免另行填送。
  2. 財物之驗收,其有分批交貨、因緊急需要必須立即使用或因逐一開箱或裝配完成後方知其數量,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確有困難者,得視個案實際情形,事先敘明理由,函請上級機關同意後自行辦理,並於全部驗收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彙總報請上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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