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應於預定驗收日五日前,檢送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結算表及相關文件併入結算驗收證明書編送時,得免另行填送。
- 財物之驗收,其有分批交貨、因緊急需要必須立即使用或因逐一開箱或裝配完成後方知其數量,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確有困難者,得視個案實際情形,事先敘明理由,函請上級機關同意後自行辦理,並於全部驗收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彙總報請上級機關備查。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