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應於驗收日 5 日前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派員確有困難者得函請同意自辦,並於完成後 1 個月內報備查。
Q · 查核金額以上的採購驗收,一定要上級機關派人來嗎?
要。須驗收日 5 日前報請監辦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一項,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應於預定驗收日五日前,檢送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例外情形(分批交貨、緊急必須立即使用、須逐一開箱裝配完成才知數量)報請派員確有困難者,依第二項得事先敘明理由函請上級機關同意後自行辦理,並於全部驗收完成後一個月內彙總文件報上級機關備查。
政府採購裡有一條金額紅線叫「查核金額」(目前工程及財物採購約新臺幣五千萬元、勞務採購約一千萬元,請以最新公告為準)。一旦你承辦的採購跨過這條線,驗收就不再是機關關起門來自己說了算:必須在預定驗收日五天前,把結算表和相關文件送交上級機關,請他們派人來「監辦」(在現場監督這場驗收的程序合不合法)。漏掉這步,整場驗收的程序正當性就破了一個洞。第二項則是給實務留的活門:分批交貨、緊急必須立即使用、得逐一開箱或裝配完成才知道數量這些情況,上級派員確有困難時,可以事先敘明理由、函請上級同意後自行辦理,但全部驗收完成一個月內還是要把文件彙總報上級備查。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為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監辦程序規範,要求機關於預定驗收日五日前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並於分批交貨、緊急使用、須逐一開箱裝配等派員確有困難之情形,設有「事先函請同意自辦、事後一個月內備查」的替代監督機制,構成採購驗收外部監督的程序核心。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工程會)公告,目前工程及財物採購約新臺幣五千萬元、勞務採購約一千萬元(請以最新公告為準)。達到或超過就屬查核金額以上採購,驗收要依本條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金額是看採購案的決標總額,不是看單次交貨金額,分批交貨也是用整案總額判斷。
要分清兩種情況。機關已依規定於五日前報請、但上級機關決定不派員或派員未到,驗收原則上仍可進行;真正的問題出在機關根本沒報請。沒依本條報請監辦的查核金額以上驗收屬程序瑕疵,事後可能被審計或申訴挑出。廠商若想用這點提爭議,要先確認是機關沒報而非上級不派,兩者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工程及財物採購約 5,000 萬元、勞務採購約 1,000 萬元,以主管機關(工程會)最新公告為準。
第一項是常規事前監辦(驗收日5日前報請);第二項是派員困難時的例外,事先函請同意自辦、事後一個月內備查。
依施行細則第11條,指監辦人員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採購程序是否合法。
依施行細則第5條,公營事業或公立學校為其所隸屬之政府機關,一般機關為其上級主管機關。
確認金額級距 → 備齊結算表及相關文件 → 驗收日5日前函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自全部驗收完成之日起一個月內,彙總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報上級機關備查。
事先敘明理由函請上級機關同意,取得同意後才自行辦理,事後一個月內彙總報備查。
調閱驗收紀錄確認有無上級監辦人員在場與報請公文,比對是否於驗收日5日前報請。
第一項事前現場監看屬即時監督;第二項事後備查屬補充監督,前提是事先取得自辦同意。
機關根本沒報請=程序瑕疵;已報請但上級不派或未到,驗收原則仍可進行。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適用情形 | 第一項(常規監辦) | 查核金額以上一般驗收 | 第二項(例外自辦) | 分批交貨/緊急使用/須逐一開箱裝配,派員確有困難 |
| 監督時點 | 第一項(常規監辦) | 事前現場監看 | 第二項(例外自辦) | 事後備查 |
| 時限 | 第一項(常規監辦) | 驗收日五日前報請 | 第二項(例外自辦) | 事先函請同意+完成後一個月內報備查 |
| 未遵守效果 | 第一項(常規監辦) | 未報請=程序瑕疵,事後補件無法回復 | 第二項(例外自辦) | 未事先同意即自辦=擅自免除監辦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