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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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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辦理查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應於預定驗收日五日前,檢送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結算表及相關文件併入結算驗收證明書編送時,得免另行填送。
  2. 2.財物之驗收,其有分批交貨、因緊急需要必須立即使用或因逐一開箱或裝配完成後方知其數量,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確有困難者,得視個案實際情形,事先敘明理由,函請上級機關同意後自行辦理,並於全部驗收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彙總報請上級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應於驗收日 5 日前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派員確有困難者得函請同意自辦,並於完成後 1 個月內報備查。

Q · 查核金額以上的採購驗收,一定要上級機關派人來嗎?

要。須驗收日 5 日前報請監辦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一項,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應於預定驗收日五日前,檢送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例外情形(分批交貨、緊急必須立即使用、須逐一開箱裝配完成才知數量)報請派員確有困難者,依第二項得事先敘明理由函請上級機關同意後自行辦理,並於全部驗收完成後一個月內彙總文件報上級機關備查。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裡有一條金額紅線叫「查核金額」(目前工程及財物採購約新臺幣五千萬元、勞務採購約一千萬元,請以最新公告為準)。一旦你承辦的採購跨過這條線,驗收就不再是機關關起門來自己說了算:必須在預定驗收日五天前,把結算表和相關文件送交上級機關,請他們派人來「監辦」(在現場監督這場驗收的程序合不合法)。漏掉這步,整場驗收的程序正當性就破了一個洞。第二項則是給實務留的活門:分批交貨、緊急必須立即使用、得逐一開箱或裝配完成才知道數量這些情況,上級派員確有困難時,可以事先敘明理由、函請上級同意後自行辦理,但全部驗收完成一個月內還是要把文件彙總報上級備查。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為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監辦程序規範,要求機關於預定驗收日五日前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並於分批交貨、緊急使用、須逐一開箱裝配等派員確有困難之情形,設有「事先函請同意自辦、事後一個月內備查」的替代監督機制,構成採購驗收外部監督的程序核心。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查核金額到底是多少?我的案子要不要報上級監辦?

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工程會)公告,目前工程及財物採購約新臺幣五千萬元、勞務採購約一千萬元(請以最新公告為準)。達到或超過就屬查核金額以上採購,驗收要依本條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金額是看採購案的決標總額,不是看單次交貨金額,分批交貨也是用整案總額判斷。

Q2驗收當天上級機關的人沒來,驗收還算數嗎?

要分清兩種情況。機關已依規定於五日前報請、但上級機關決定不派員或派員未到,驗收原則上仍可進行;真正的問題出在機關根本沒報請。沒依本條報請監辦的查核金額以上驗收屬程序瑕疵,事後可能被審計或申訴挑出。廠商若想用這點提爭議,要先確認是機關沒報而非上級不派,兩者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Q3查核金額是多少 工程 勞務?

工程及財物採購約 5,000 萬元、勞務採購約 1,000 萬元,以主管機關(工程會)最新公告為準。

Q4政府採購施行細則第9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差在哪?

第一項是常規事前監辦(驗收日5日前報請);第二項是派員困難時的例外,事先函請同意自辦、事後一個月內備查。

Q5監辦是什麼意思?

依施行細則第11條,指監辦人員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採購程序是否合法。

Q6上級機關指的是誰?

依施行細則第5條,公營事業或公立學校為其所隸屬之政府機關,一般機關為其上級主管機關。

Q7查核金額以上採購驗收怎麼報監辦?

確認金額級距 → 備齊結算表及相關文件 → 驗收日5日前函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Q8驗收備查的一個月怎麼算?

自全部驗收完成之日起一個月內,彙總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報上級機關備查。

Q9分批交貨派員有困難怎麼處理?

事先敘明理由函請上級機關同意,取得同意後才自行辦理,事後一個月內彙總報備查。

Q10怎麼證明機關沒依法監辦?

調閱驗收紀錄確認有無上級監辦人員在場與報請公文,比對是否於驗收日5日前報請。

Q11事前監辦 vs 事後備查差在哪?

第一項事前現場監看屬即時監督;第二項事後備查屬補充監督,前提是事先取得自辦同意。

Q12沒報監辦 vs 上級不派員 效果差在哪?

機關根本沒報請=程序瑕疵;已報請但上級不派或未到,驗收原則仍可進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_labeloption_aoption_b_labeloption_b
適用情形第一項(常規監辦)查核金額以上一般驗收第二項(例外自辦)分批交貨/緊急使用/須逐一開箱裝配,派員確有困難
監督時點第一項(常規監辦)事前現場監看第二項(例外自辦)事後備查
時限第一項(常規監辦)驗收日五日前報請第二項(例外自辦)事先函請同意+完成後一個月內報備查
未遵守效果第一項(常規監辦)未報請=程序瑕疵,事後補件無法回復第二項(例外自辦)未事先同意即自辦=擅自免除監辦

option_a_label

適用情形
第一項(常規監辦)
監督時點
第一項(常規監辦)
時限
第一項(常規監辦)
未遵守效果
第一項(常規監辦)

option_a

適用情形
查核金額以上一般驗收
監督時點
事前現場監看
時限
驗收日五日前報請
未遵守效果
未報請=程序瑕疵,事後補件無法回復

option_b_label

適用情形
第二項(例外自辦)
監督時點
第二項(例外自辦)
時限
第二項(例外自辦)
未遵守效果
第二項(例外自辦)

option_b

適用情形
分批交貨/緊急使用/須逐一開箱裝配,派員確有困難
監督時點
事後備查
時限
事先函請同意+完成後一個月內報備查
未遵守效果
未事先同意即自辦=擅自免除監辦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会計法・予算決算及び会計令(公共調達の検査・監督制度,制度近似非逐條對應)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 시행령(검사·감독 제도,制度近似非逐條對應)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采购人组织履约验收,制度近似)
美國FAR Part 46 Quality Assurance(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制度近似非逐條對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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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應於預定驗收日五日前,檢送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