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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辦理查金額以上採購之決標,其決標不與開標、比價或議價合併辦理者,應於預定決標日三日前,檢送審標結果,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2. 前項決標與開標、比價或議價合併辦理者,應於決標前當場確認審標結果,並列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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