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決標,不與開標合併者須於預定決標日三日前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合併者當場確認審標結果並列入紀錄。
Q · 查核金額以上的政府標案決標,一定要上級機關派人監辦嗎?
是。決標不合併開標者須於三日前報請監辦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條,查核金額以上採購的決標,若決標不與開標、比價、議價合併辦理,機關必須在預定決標日三日前檢送審標結果、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若決標與開標等合併當場辦理,則只需在決標前當場確認審標結果並列入紀錄。前者多一道書面報請程序,後者靠當場紀錄留證。
政府採購最容易出事的地方,就是「決標」那一刻:誰中、誰落,幾千萬上億的錢就在這一下定案。法律很清楚這裡誘因最大,所以對「查核金額以上」(工程、財物約五千萬,勞務約一千萬以上,請以現行公告為準)的採購設了一道外部防線:決標前,機關必須請上級機關派人來監辦,而且如果決標不是跟開標、比價、議價當場一起做,還得在預定決標日三日前就把審標結果送上去報請派員。換句話說,這種大案子的決標桌邊,照規定要坐著一個不屬於承辦單位的「外人」看著程序合不合法。對投標廠商來說,這代表你不是只能任機關說了算,你可以反過來查:這場決標到底有沒有人監辦?少了這道程序,決標就站不穩。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條是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決標階段」的監辦程序規範,依「決標是否與開標、比價、議價合併辦理」分流:不合併者須於預定決標日三日前書面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合併者僅須決標前當場確認審標結果並列入紀錄,目的在為金額龐大、舞弊誘因高的決標環節設置外部監督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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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確認案子金額有沒有達查核金額(工程、財物約五千萬,勞務約一千萬以上,以現行公告為準)。達到的話,依政府採購法第12條與本條,決標前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你可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決標紀錄,看有沒有監辦、誰監辦。內行人提示:監辦紀錄屬可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很多落標廠商根本不知道能調這份文件,這是查弊的第一張牌。
不必然無效。漏未監辦是程序瑕疵,是否撤銷要看是否影響決標正確性,但它足以成為你提異議、申訴的有力理由。內行人提示:與其質疑底價或評分這種實質判斷(機關有裁量空間,很難翻),不如主攻程序有沒有照走這種硬性規定,程序瑕疵舉證明確,殺傷力更大。救濟管道可參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76條。
不合併時(決標另訂日子),機關要在預定決標日三日前把審標結果送上級報請派員監辦;合併時(開標完當場決標),只要當場確認審標結果並列入紀錄即可。差別就在有沒有提前三日的書面報請這道手續。內行人提示:你查瑕疵時要先搞清楚是哪一種,才知道該調報請監辦公文還是當場確認紀錄,調錯文件會白忙一場。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決標要受上級機關監辦,不合併開標者三日前報請派員,合併者當場確認並列入紀錄。
工程、財物約五千萬,勞務約一千萬以上,實際門檻以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
監辦人員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開標、決標等程序的合法性,只看程序不碰誰得標、底價等實質決定。
決標與開標、比價、議價在同一場次當場接續完成,相對於另訂決標日期的不合併型態。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決標相關紀錄與監辦人員資料,確認是否確實監辦。
以預定決標日往前推三日檢送審標結果報請派員,少算一天就留下可被推翻的瑕疵。
以程序瑕疵於接獲通知或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提異議,不服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不合併決標於三日前檢送審標結果報請上級派員並保留公文,合併決標當場確認審標結果列入紀錄。
不合併要三日前書面報請派員監辦,合併只要當場確認審標結果並列入紀錄,差在有無提前三日書面報請。
| 比較面向 | merged | not_merged |
|---|---|---|
| 適用情形 | 決標與開標、比價、議價合併當場辦理 | 決標另訂日期,不與開標等合併 |
| 監辦啟動方式 | 決標前當場確認審標結果 | 預定決標日三日前檢送審標結果報請上級機關派員 |
| 留證重點 | 當場確認並列入紀錄 | 報請監辦公文與上級回覆 |
| 查弊時應調文件 | 決標當場確認紀錄 | 三日前報請監辦之書面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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