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機關須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五日前檢送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Q · 採購金額多大,招標前一定要報上級機關監辦?
達查核金額以上,須在五日前送件報請監辦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條,採購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的招標,機關必須在等標期屆滿或截止收件日的五日前,把採購預算、招標文件等送交上級機關,報請派員監辦。這是法定義務,不是行政指導;趕不及就構成程序瑕疵。流標、廢標或取消招標重行招標時,這個期限可以縮短,且原本送過的文件免重複檢送。
政府每年花幾兆元採購,最容易藏弊端的就是金額大的案子。這條畫出一道防線:當採購金額超過「查核金額」(目前工程、財物約五千萬,勞務約一千萬,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機關就不能關起門來自己招標,必須在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的五天前,把採購預算、招標文件全部送交上級機關,請他們派人來監辦。這不是建議,是強制的時間表。承辦人員只要漏掉這五天、或把金額判斷錯了沒送件,整個招標就有程序瑕疵,輕則被採購稽核糾正,重則牽動圖利、瀆職的調查。而對投標廠商來說,這道監辦防線是你看不見的盟友。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條為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招標的監辦程序規範:要求機關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五日前,檢送採購預算、招標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並就重行招標情形設縮短期限與免重複送件的彈性,落實政府採購法第12條的外部監督機制。
關鍵門檻是「查核金額」,由主管機關公告,目前工程及財物採購約五千萬元、勞務採購約一千萬元(請以現行法為準)。超過門檻的招標,依本細則第7條必須在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五日前送件報請監辦。金額看的是預算金額而非決標金額,分批採購不能用切割規避。
未依本條報請上級派員監辦屬程序瑕疵,但不必然導致決標當然無效,實務上要看瑕疵是否影響採購結果與廠商權益。監辦制度的母法依據是政府採購法第12條。投標廠商若懷疑機關規避監辦,可在決標後依政府採購法提出異議、申訴,把程序未經監辦列為理由。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的招標,機關要在五日前送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是法定外部監督時限。
主管機關公告的採購金額門檻,目前工程財物約五千萬、勞務約一千萬,達此以上採購受較嚴格監督(以現行公告為準)。
上級機關指派人員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開標、決標等程序的合法性,依施行細則第11條辦理。
等標期是公告到投標截止的準備期間;五日前是從等標期屆滿或截止收件日往前推五日的最晚送件時點。
先認定金額是否達查核金額 → 從截止日回推五日 → 備齊採購預算與招標文件送上級機關。
從等標期屆滿日或截止收件日往前推算五日,務必在該日前送達上級機關,逾期即程序違法。
依第二項可縮短報請監辦期限,且原本送過的文件免重複檢送,減輕重辦負擔。
保存送件文號、上級機關收文時間與監辦紀錄,作為日後採購稽核的佐證。
查核金額以上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公告金額以上則由機關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層級與主體不同。
本條第7條管招標階段送件,第8條管決標階段監辦,兩階段各有送件時點不可混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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