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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辦理查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應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五日前檢送採購預算資料、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2. 前項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之期限,於流標、廢標或取消招標重行招標時,得予縮短;其依前項規定應檢送之文件,得免重複檢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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