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採分批辦理採購者,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二、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複數決標者,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但項目之標的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 三、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四、採購項目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應將預估需用金額計入。 五、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 六、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四十八倍認定之。 七、依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甄選投資廠商者,以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金額認定之。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營運管理之委託,包括廠商興建、營運金額者,亦同。 八、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 九、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 十、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以該財物或權利之使用價值認定之。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採購金額須於招標前依十款方式認定;分批辦理者依全部批數預算總額認定,防止機關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與上級監辦。
Q · 政府標案的金額是看合約價嗎?
看招標前認定的採購金額,分批要加總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採購金額不是看最後合約付多少,而是於招標前依十款方式認定。最關鍵的款一規定:分批辦理採購者,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機關不能把大案拆成數個小案壓低級距。此認定金額決定要不要公開招標、要不要上級監辦,算錯一階整套招標程序合法性都跟著動搖。
你以為一個政府標案值多少錢,就是合約上那個數字?錯了。法律真正在乎的,是依這條十款算出來的「認定金額」。它把很多你看不到的東西都加進去:還沒決定要不要買的選購項目(款三)、未來才擴充的部分、甚至還沒經立法院通過的預算(款四),全部先算。最關鍵的是款一:機關想把一個大案拆成好幾個小案發包、躲掉公開招標和上級監辦?不行,依全部批數的預算總額認定。這個「認定金額」決定三件事:要不要公開招標、要不要上級監辦、廠商有沒有公平搶標的機會。看懂它,你就能算出一個標案「真正的級距」,也能一眼看穿機關化整為零的把戲。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為採購金額認定的計算性規範,要求機關於招標前依分批總額、複數決標、選購擴充、未立法預算、單價決標、不確定租期、投資甄選等十款方式認定採購金額,作為判斷巨額、查核金額、公告金額或小額採購並決定招標方式與監辦層級的統一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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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行。施行細則第6條第1款規定,採分批辦理的採購要依全部批數的預算總額認定金額;若機關係意圖規避本法適用而分批,還會直接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判斷重點在有沒有規避意圖,正常的分標分期不違法,但短期內對同一廠商連續發出剛好低於公告金額的案子,就是典型的化整為零跡象。
依第6條第6款,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的四十八倍認定。很多承辦只看每月租金不高就當成小額採購,但乘上48(等於4年)後常常跨過查核金額或公告金額門檻,招標與監辦方式完全不同。簽長期租賃前先做這個乘法,可避免事後被認定程序違法而整案重來。
因為第6條第3款規定,招標文件含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要把預估金額計入;同理第4款連未經立法程序的預算都要計入。立法目的是防止機關用先簽小的、之後再擴充壓低帳面金額規避監督。看政府標案公告時,把選購與擴充欄位金額加回主約,才是它真正的採購級距。
依施行細則第6條十款方式於招標前認定,核心是分批依全部批數預算總額計算。
把一個大採購拆成數個低於公告金額的小案發包,規避公開招標與監辦,款一與母法第14條專門防堵。
公告金額決定要不要公開招標,查核金額決定要不要上級機關監辦,兩者門檻不同、監督密度不同。
決定採購級距,連動是否公開招標、是否上級監辦、廠商有無公平搶標機會。
確認採購型態→彙整全部相關金額(含選購擴充、未立法預算)→套用倍數或預估→對照級距→書面留存。
依款六以每月租金×48 認定,等於以4年總租金當認定金額。
依款一加總全部批數預算總額,不能用單批金額壓級距。
查同一機關近期對同一廠商相近標的、金額剛好低於公告金額的案子,依款一加總主張違法分批。
依不同標的、施工地區、供應期間之正常分標不違法(細則第13條);意圖規避而分批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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