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7 條(工程、財物、勞務之定義)
- 1.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 2.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 3.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 4.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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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7 條把採購分為工程、財物、勞務三類,混合性質難認定者按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生鮮農漁產品則排除於財物。
Q · 政府採購怎麼分類?工程、財物、勞務差在哪?
依政府採購法第 7 條,政府採購標的分為工程(地面上下構造物及所屬設備之新建增建等行為)、財物(物品、材料、設備、不動產、權利等,但生鮮農漁產品除外)、勞務(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維修、訓練、勞力等)三類。若採購兼具二種以上性質且難以認定歸屬,依第 4 項按各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整案歸屬。分類決定適用門檻、招標方式與契約範本,是採購程序的起點。
白話解讀
採購案開標前第一個要吵的不是規格,是分類。買一套資訊系統,硬體算財物、軟體開發算勞務、伺服器機房裝修算工程,混在一起怎麼算?這條給了答案:看預算比例,誰最高就整案歸誰。聽起來像技術細節,但它決定了一切:採購門檻、招標方式、契約範本、履約保證、驗收規則、甚至適不適用政府採購法。還有一個隱藏彩蛋:生鮮農漁產品在民國90年修法時被明確踢出『財物』定義。學校營養午餐採購不用走本法程序,就是因為這一句話。分類錯了,整個採購程序都可能作廢重來。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7 條為採購標的之分類定義條文,將政府採購區分為工程、財物、勞務三大類,並就混合性質採購訂立「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規則,同時將生鮮農漁產品排除於財物定義之外,構成判斷採購程序適用方式的基礎分類架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 歸屬類別 + 對應適用之契約範本與履約保證金計算基礎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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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怎麼分類?▾
依政府採購法第 7 條分工程、財物、勞務三類,混合採購按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整案歸屬。
Q2工程、財物、勞務怎麼區分?▾
工程指構造物新建增建改建等行為,財物指物品設備不動產權利,勞務指專業技術資訊服務與勞力。
Q3政府買東西一定要招標嗎?▾
不一定。生鮮農漁產品被排除於財物定義外,學校營養午餐食材採購不適用本法招標程序。
Q4一套資訊系統含軟硬體算什麼採購?▾
依第 4 項按各項目預算佔比,最高者整案歸屬,例如硬體佔比最高就整案歸財物。
Q5分類錯了會怎樣?▾
分類影響適用門檻、招標方式、契約範本與履約保證金基礎,認定錯誤可能導致採購程序瑕疵甚至作廢重辦。
Q6對機關的分類認定有意見能挑戰嗎?▾
可在投標前依第 41 條請求釋疑,不服得於招標文件異議期間依第 75 條提出異議。
Q7生鮮農漁產品為什麼被排除?▾
民國 90 年修法增訂,因生鮮品每日價格變動、品項繁多,難以用價格最低作為決標基準。
Q8混合採購可以分開辦理嗎?▾
若各項目可分割,工程會函釋傾向建議分別辦理;難以分割認定歸屬時才適用比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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