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政府採購法 第 6 條(辦理採購應遵循之原則)

  1. 1.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2. 2.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3. 3.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確立採購三原則:機關不得對廠商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承辦人員享有專業判斷空間、受調查時主管機關得提供專業協助。

Q · 標案規格好像為某家廠商量身訂做,可以檢舉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機關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當招標規格疊加多項條件導致僅特定廠商符合、且這些條件與採購目的欠缺合理連結時,廠商可在接獲通知 20 日內依第 75 條提出異議,不服再依第 76 條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關鍵是具體舉證「無正當理由」,例如比對同類標案規格與符合廠商家數。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不是機關想怎麼買就怎麼買,這條法律在三個層次同時綁住三種人。第一項綁機關:面對廠商不准「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這是綁標爭議、規格綁定最直接的法律武器。第二項反過來保護承辦人員:在不違反本法的範圍內,你的「專業判斷」是法律明文授權,不是事後被檢調認定圖利的罪證。第三項最關鍵也最少人注意:當司法、監察機關要查你時,主管機關(工程會)可以出面協助、鑑定、提供專業意見,這代表被查的承辦人員不是孤軍奮戰。多數人把這條當作抽象原則滑過去,但真正遇到事的那一天,這三項分別是三把完全不同的武器,站不同位置的人各自要會用。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為採購之基本原則規範,分三項:第 1 項要求機關以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不得對廠商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第 2 項授權承辦人員在不違反本法範圍內,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作成適當之採購決定;第 3 項規定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調查採購案件時,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採購法第 6 條在規範什麼?

採購三原則:機關不得差別待遇、承辦人員專業判斷受保護、受查時主管機關得協助鑑定。

Q2什麼是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規格或資格條件與採購目的無合理連結、卻造成僅特定廠商能符合,即構成差別待遇。

Q3遇到綁規格要怎麼處理?

保存所有版本招標文件,20 日內依第 75 條提異議,不服再依第 76 條申訴。

Q4承辦採購人員選非最低標會被告嗎?

可能涉刑法 131 條圖利罪,但第 6 條第 2 項保護有書面理由的專業判斷。

Q5被檢調調查時工程會會幫忙嗎?

依第 6 條第 3 項,司法監察機關得洽請工程會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

Q6公立學校採購也適用第 6 條嗎?

適用。本條管的是「機關採購」,含公校、公醫、國營事業發包。

Q7異議和申訴的期限各是幾天?

異議 20 日(§75),不服異議結果申訴 15 日(§76)。

Q8綁規格要走採購申訴還是公平會檢舉?

採購個案走申訴更快、專業度更高且直接有效,公平會程序較迂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ubjectkey_point
第 1 項(機關義務)不得對廠商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廠商的矛,異議申訴的核心依據
第 2 項(承辦保護)合法範圍內專業判斷受保護承辦人員的盾,須有書面理由
第 3 項(調查協助)主管機關得協助、鑑定、提供專業意見被查者的援軍,律師可聲請工程會鑑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計法第29条の3(一般競争入札の原則)/ WTO 政府調達協定(GPA)
🇰🇷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 제5조(계약의 원칙)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3条(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 德國GWB § 97(Grundsätze der Vergabe — Wettbewerb, Transparenz, Gleichbehandlung)
🇫🇷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art. L3(égalité de traitement, liberté d'accès, transparence)
🇺🇸 美國Competition in Contracting Act (CICA) / FAR § 6.101(full and open competi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