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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政府採購法 第 5 條(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

  1. 1.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
  2. 2.前項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該法人或團體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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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5 條規定,機關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受託者須適用採購法全部規定,並接受委託機關監督。

Q · 基金會、研究院辦的標案不服,可以異議申訴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5 條,機關得將採購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例如委由財團法人、研究院、基金會或協會辦理。重點在於:受託者辦理的採購『適用本法全部規定』,廠商原有的異議、申訴等救濟管道一個都不會少;且第二項明定受託法人須受委託機關之監督,不是自己關起門來玩。換言之,發包單位掛誰的名字不是判準,是否為『機關委託代辦』才是。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法的適用範圍比條文表面看起來寬。五號條文把它延伸到所有『受機關委託辦理採購』的法人和團體:就算對方是財團法人、研究院、基金會、協會,只要是機關委託他們代辦的採購,整套法律的保護和約束都跟著來。這代表什麼?如果你是廠商,你對發包過程不服的異議權、申訴權、告到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救濟管道,一個都不會因為『發包單位不是政府機關』就消失。反過來,如果你是受託的法人,也不能以為『我們不是機關就不受本法約束』,每個程序都要跟機關自己辦的一樣嚴謹。而且第二項還加了一道鎖:受託法人要被委託機關監督,這不是他自己玩自己的遊戲。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5 條為適用範圍之延伸規範:機關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受託者所辦理之採購一律適用政府採購法全部規定,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此條確保採購委外時,公開透明原則與廠商救濟權利不因發包主體為民間法人而被架空。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採購法第 5 條是什麼?

規定機關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且受託者辦理的採購適用採購法全部規定、受委託機關監督。

Q2基金會、研究院辦的標案算政府採購嗎?

若是機關委託代辦(非民間自辦),即適用政府採購法,廠商救濟權利與機關自辦相同。

Q3受託法人辦的採購我不服可以異議嗎?

可以。依第 75 條向受託法人提異議,未獲處理可依第 76 條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Q4委託代辦(§5)和補助辦理(§4)差在哪?

委託是機關交辦給法人;補助是法人自己要辦、機關出半數以上經費。兩者適用門檻與救濟略有不同。

Q5怎麼判斷是不是機關委託代辦?

看錢的源頭(政府預算)與授權關係(機關『委託』而非『補助』),招標文件通常會註明受某機關委託辦理。

Q6受託法人受誰監督?

依第 5 條第 2 項,受託法人或團體須受委託機關之監督,委託機關有責任處理其違法情節。

Q7異議要在多久內提出?

自知悉或可得而知之次日起 10 日內,未設等標期者為等標期截止前(§75)。

Q8受託法人辦採購要遵守哪些規定?

適用政府採購法全部規定,公告、招標、決標、爭議處理程序都要與機關自辦一樣嚴謹。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委託代辦(§5)補助辦理(§4)
法律關係機關交辦,受託法人代辦採購法人自辦,機關補助半數以上經費
適用採購法門檻受託採購全部適用本法補助金額占採購半數以上且達公告金額以上才適用
監督機制受託者受委託機關監督受補助機關監督
廠商救濟異議、申訴、行政訴訟全套適用符合適用條件時同樣有救濟管道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中國政府采购法 第19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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