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國中小學校之學生學用品、食品供銷等,得否不委由各該校員生消費合作社帶代辦,另由學校循行政程序委外辦理
要旨
各國中小學校之學生學用品、食品供銷等,得否不委由各該校員生消費合作社帶代辦,另由學校循行政程序委外辦理
內容
主旨:關於各國中小學校之學生學用品、食品供銷等,得否不委由各該校員生消費合作社帶代辦,另由學校循行政程序委外辦理等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92年9月12日台人(3)字第0920107585號函辦理。二、 按各國中小學校之學生學用品、食品供銷等之處理方式,悉由學校自行決定,至其是否委由各該校員生消費合作社或他人代辦,委辦比例如何,概屬學校權責,惟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是學校教職員及學生之福利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如基於照顧學校教職員及學生之觀點,建議仍以委由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為宜。 正本:教育部副本:桃園縣政府、本部社會司(中)(合作事業輔導科)、(合作行政管理科) 部長 余政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