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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委託國立歷史博物館辦理國道博物館興建計畫之「可行性評估」,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88 年 10 月 26 日

要旨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委託國立歷史博物館辦理國道博物館興建計畫之「可行性評估」,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局擬委託國立歷史博物館辦理國道博物館興建計畫之「可行性評估」,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月七日國工局八八工字第二五三五七號函。二、 前揭委託案,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報經 貴局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三、 國立歷史博物館係依社會教育法第五條設立之國立社會教育機構,為政府採購法第八條所稱「機構」之一。正本: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已刪除第22條第1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委託國立歷史博物館辦理國道博物館興建計畫之「可行性評估」,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88 年 10 月 2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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