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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委會及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擬與某民間協會合辦活動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8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勞委會及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擬與某民間協會合辦活動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 貴會及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擬與某民間協會合辦活動,其由該協會動支機關經費辦理採購,如係以補助款名義為之,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規定;非以補助款名義為之,適用本法第五條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台八十九勞秘三字第○○○七二九○號函。正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本: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委會及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擬與某民間協會合辦活動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89 年 01 月 0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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