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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政府採購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2. 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項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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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jackysu555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四個分級點,五個等級 巨額採購最低金額(工程2億、財務1億、勞務2千萬) 查核金額 公告金額(100萬元) 小額採購最高金額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