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委託補助民間合法立案之兒童福利機構提供個案安置及保護,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要旨
委託補助民間合法立案之兒童福利機構提供個案安置及保護,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貴府函詢委託補助民間合法立案之兒童福利機構提供個案安置及保護,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5年3月6日府社工字第0950059191號函。二、所詢 貴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委託補助民間合法立案之兒童福利機構提供個案安置及保護,請先洽詢法務部有無行政程序法第16條之適用,如無,其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視該執行方式係屬「補助」或「勞務委任」,二者有別。三、如係屬補助行為,由機關遴選民間合法立案之兒童福利機構提供個案安置及保護,並予以補助者,其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本法;該接受補助之機構辦理採購,適用本法第4條規定;如係由機關逕行編列委辦費用,委託民間合法立案之兒童福利機構,依機關意旨辦理個案安置及保護者,則屬勞務委任,其委託對象之選定,應依本法規定辦理。與該經費之編列標準係由中央訂頒或縣、市政府自行訂定無關。四、至於中央未再訂定統一之安置輔導費用補助標準,得否由縣市政府依據民生消費支出狀況,自行訂定安置輔導相關費用補助標準乙節,非本會主管業務,請另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釋復。正本:臺中縣政府副本:內政部、行政院主計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