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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局補助業者購買電動機車,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條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07 年 01 月 09 日

要旨

關於貴局補助業者購買電動機車,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條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關於貴局補助業者購買電動機車,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條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局106年12月13日花環空字第1060030412號函。二、所詢疑義,採購法第4條所稱「法人」,係指第3條機關以外依法設立之法人,不論其係依民法、公司法、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律設立者均屬之;該條所稱「團體」,含合夥商號,但不包含獨資商號。正本: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原第4條內容修正為第4條第1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貴局補助業者購買電動機車,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條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發布,要旨:關於貴局補助業者購買電動機車,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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