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局補助業者購買電動機車,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條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關於貴局補助業者購買電動機車,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條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關於貴局補助業者購買電動機車,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條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局106年12月13日花環空字第1060030412號函。二、所詢疑義,採購法第4條所稱「法人」,係指第3條機關以外依法設立之法人,不論其係依民法、公司法、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律設立者均屬之;該條所稱「團體」,含合夥商號,但不包含獨資商號。正本: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原第4條內容修正為第4條第1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