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行政法人以政府機關核撥之年度經費辦理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詳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有關行政法人以政府機關核撥之年度經費辦理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有關行政法人以政府機關核撥之年度經費辦理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按採購法第4條第1項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包括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二、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年度經費,如未指定用途,而為行政法人年度營運管理經費自行運用,且該經費未使用完畢,無須繳回機關,該法人使用該經費辦理採購,非屬上開規定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不適用採購法,但應依行政法人自行訂定之採購規章辦理。三、又各機關編列補助行政法人之預算,屬指定用途或非指定用途,應依法編列,不得為規避採購法而為編列於非指定用途科目。四、本案副知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兼復貴中心110年8月13日北流字第1100000809號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臺北流行音樂中心、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