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3 條(適用機關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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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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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3條界定適用主體: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採購一律優先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才補充適用其他法律。
Q · 跟公家單位做生意,可以照民間合約自由約定嗎?
不行,機關採購優先適用政府採購法
依政府採購法第3條,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採購一律優先適用本法,本法沒規定的部分才補充適用其他法律(如民法)。你習慣的「雙方合意就行」在機關這邊不成立,因為機關的裁量被押標金、保證金、招標程序等強制規定綁住。先確認對方是不是「機關」,決定你該帶哪一套規則上談判桌。
白話解讀
很多人這輩子不會碰到政府採購法,但只要你公司做過任何政府標案、公立學校的設備供應、國營事業的工程分包,你就已經踩進這部法律的領土。第3條看起來只是在講「誰適用」,實際意義卻是:機關買東西、發包工程、委託勞務,從此走一套跟民間完全不同的遊戲規則。你習慣的那套「合約自由、雙方合意就行」到了政府這邊得重新學。因為這條把機關的採購釘在「公開、透明、競爭、公平」四個原則上,再由後面條文一條一條堆出來。你跟機關的合約寫「雙方同意展延」可能不算數,因為機關沒有這個自由,它的裁量被法律綁住。搞清楚對方「是不是機關」,決定你該帶什麼心態上談判桌、用什麼條文捍衛自己。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3條為適用範圍的界定性規範,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三類主體(合稱「機關」)辦理採購之行為納入本法優先適用,並確立「本法優先、其他法律補充」的法律位階關係,是整部政府採購法的適用開關。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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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公司跟公立大學簽合約,可以完全照民法自由約定嗎?
不行。公立大學屬政府採購法第3條所指公立學校,採購必須優先適用本法。雙方合意改的條款若牴觸押標金、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等強制規定,該部分無效,民法只補本法沒規定處。
Q2財團法人接政府補助,算不算機關要走採購法?
財團法人本身不是第3條的機關。但依第4條,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公告金額時,該案適用採購法並受補助機關監督。法人不是機關,但錢是公家的,案子仍要走公家紀律。
Q3政府採購法第3條是什麼?
界定三類適用主體並確立本法優先、其他法律補充的位階,是整部採購法的適用開關。
Q4什麼是政府採購法的機關?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三類辦理採購主體的合稱。
Q5本法優先適用是什麼意思?
本法有規定者優先,沒規定處才補充適用其他法律如民法。
Q6機關採購跟民間採購差在哪?
機關靠公開透明競爭公平的程序,民間靠雙方合意,第3條決定你站哪邊。
Q7怎麼判斷一筆採購要不要走政府採購法?
先看主體是不是機關三類之一,再看是否為採購行為、有無補助逾半準用。
Q8跟機關有履約爭議怎麼處理?
走採購法第74條以下異議、申訴、調解程序,別直接跳民事訴訟。
Q9怎麼確認對方是不是公營事業?
查政府持股比例與認定條件,不確定可函詢工程會或主管機關取得公文自保。
Q10承辦不確定該不該走採購法怎麼辦?
採寬認定較保險,違反程序的法律責任遠比多走程序的行政負擔嚴重。
Q11政府採購法 vs 民法哪個優先?
採購法有規定者優先,民法只補空隙,不是兩套擇一而是位階關係。
Q12公立學校 vs 私立學校適用差在哪?
公立學校屬第3條機關直接適用,私校原則不適用除非接受補助逾半準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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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法律字第 11003516640 號
- 主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3年6月16日工程技字第09300234640號函(下稱93年函釋,附影本)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法律字第 10703512590 號
- 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1條第4項規定委託公正第三人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 關於機關辦理採購,依資恐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3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貴府「徵求民間參與節能路燈換裝暨維護案」,如說明,請查照。
- 有關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認定原則
- 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有關行政協助,係指平行或不相隸屬行政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職權範圍而非屬其職務範圍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又所稱「隸屬關係」,不以行政體系內直接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包括就該待辦事項有指揮、監督關係者在內。
- 教育部所屬學校辦理護理科學生參與校外實習,不適用採購法
- 法律字第 10100040140 號
立法沿革 1 版
(0870501 制定)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法適用機關之範圍,包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係將所有須經民意機關審議採購預算之機關予以納入,俾使其採購預算支用程序能符合本法所要求公開、透明、競爭、公平、一致之原則。 二、明定各機關辦理採購,凡本法有規定者,應依本法之規定,其無規定者,再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明定本法適用機關之範圍,包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係將所有須經民意機關審議採購預算之機關予以納入,俾使其採購預算支用程序能符合本法所要求公開、透明、競爭、公平、一致之原則。 二、明定各機關辦理採購,凡本法有規定者,應依本法之規定,其無規定者,再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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