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機關辦理採購,依資恐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3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關於機關辦理採購,依資恐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3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關於機關辦理採購,依資恐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3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採購部107年5月30日採購規字第10700034561號函。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以下簡稱機關) 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資恐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除前條第一項所列措施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三、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三、所詢為符合前揭資恐防制法之規定,擬於招標文件中訂定:「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不決標予該廠商」乙節,無違反採購法。正本:臺灣銀行採購部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