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1條第4項規定委託公正第三人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要旨
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1條第4項規定委託公正第三人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貴院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1條第4項規定委託公正第三人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院107年4月20日嘉院聰總字第1070000544號函。二、政府採購法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三、貴院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1條第4項規定委託公正第三人,依強制執行法辦理相關強制執行事件,涉委託行使公權力,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正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