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有關行政協助,係指平行或不相隸屬行政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職權範圍而非屬其職務範圍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又所稱「隸屬關係」,不以行政體系內直接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包括就該待辦事項有指揮、監督關係者在內。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有關行政協助,係指平行或不相隸屬行政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職權範圍而非屬其職務範圍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又所稱「隸屬關係」,不以行政體系內直接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包括就該待辦事項有指揮、監督關係者在內。
內容
主 旨:關於貴部檢送「教育部請求協助修訂性別平等教育出版品協議書」,函請 本部檢視並於 103 年 8 月 29 日提出說明乙事,復如說明三,請查照 參考。說 明:。一、復貴部 103 年 8 月 13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30118375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本法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及其立法原則參照);而政府採購法所稱「採購」,係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項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經濟行政為適用範圍(該法第2條、第3條及其立法說明參照);有關此等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規定判斷之,不生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問題(本部88年8月2日法律字第029742號函及100年8月3日法律字第 1000013753號函參照。 三、次按本法第19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上開有關行政協助之規定,其適用情形為行政機關(本法第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參照)相互間不涉及權限移轉之職務協助,不論請求協助之機關與被請求協助之機關間係屬同一行政主體(國家、地方自治團體等抑或非屬同一行政主體,均有其適用。換言之,行政協助者,係指平行或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職權範圍(又稱權限,乃指管轄權之權利義務內容)而非屬其職務範圍(乃指行政機關依法應達成之目標)之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又上開規定所稱「隸屬關係」者,不以行政體系內直接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包括就該待辦事項有指揮、監督關係者在內,蓋如就該事項行政機關相互間有指揮監督關係,已屬指示權範疇,被指示機關或人員,即應依指示辦理,而無須藉由行政協助制度處理;惟倘超越指示權範圍之事項,例如事務監督機關就非屬其監督事項請求他機關之協助,則仍屬行政協助(本部98年2月12日法律字第 0970047683 號函參照)。是旨揭協議書究係適用政府採購法或行政程序法之行政協助,因屬事實認定問題,宜由貴部就個案情形本於職權審認。正 本:教育部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1類公文)、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