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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教育部所屬學校辦理護理科學生參與校外實習,不適用採購法

會議日期 102 年 01 月 24 日

要旨

教育部所屬學校辦理護理科學生參與校外實習,不適用採購法

內容

主旨:有關貴部所屬學校辦理護理科學生參與校外實習是否可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部102年1月17日臺教技(三)字第1020002518號函。二、按採購法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以下簡稱機關) 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三、依來函說明二所述:「學校辦理學生校外實習係依大學法第 38 條及專科學校法第 34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2 款之情形者,且同辦法第 6 條已有規定合作機構之選定程序。」爰貴部所屬學校辦理護理科學生參與校外實習,不適用採購法。 正本:教育部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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