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2 條(採購之定義)
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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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2 條把採購定義為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只要落入此範圍即須適用採購程序。
Q · 幫政府接案,到底算不算「政府採購」?
依政府採購法第 2 條,採購包含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以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只要機關取得這三大類標的,無論金額大小都屬採購,要走採購程序;金額多寡只影響招標方式與程序繁簡,不影響「是不是採購」的認定。設計、翻譯、清潔外包等勞務同樣納入。
白話解讀
你這輩子有沒有想過自己會跟政府採購法扯上關係?接一個區公所的翻譯案、賣一台印表機給學校、幫公立醫院寫網站,這些都被這條塞進同一個法律宇宙。第 2 條畫了一條很寬的線:工程的定作、財物的買受定製承租、勞務的委任僱傭,全部算採購。這條線一跨,你不再是純私人契約的世界,你進入了一個有公開招標、履約保證金、爭議不找普通法院要先跑申訴審議委員會的平行系統。很多人以為這條法是給中華電信、台電、建商用的,結果自己接一個三萬塊的插畫案才發現:發票格式不一樣、付款流程要跑三個月、出問題想打官司要先走申訴程序。知道這條的意義不在記住它,在提醒自己:每次跟政府打交道前,先問一句「這算採購嗎?」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2 條為採購之定義性條文,將「採購」界定為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三大類標的之取得,劃定了採購法的整體適用範圍,是後續招標、決標、履約與爭議處理程序的入口判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採購是什麼意思?▾
指機關取得工程、財物或勞務三大類標的之行為,無論金額大小都算。
Q2幫政府拍宣導影片算政府採購嗎?▾
算,屬「勞務之委任」,只是金額未達公告金額時程序簡化。
Q3賣文具給學校算採購嗎?▾
算,屬「財物之買受」,由學校依採購程序辦理。
Q4小額採購可以不用走程序嗎?▾
程序可簡化、可免公開招標,但仍屬採購,要簽辦、議比價、驗收。
Q5政府採購爭議要上普通法院嗎?▾
履約爭議先走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或申訴,不是直接告民事庭。
Q6工程、財物、勞務怎麼區分?▾
細部定義看第 7 條:工程是營造修建、財物是物品、勞務是專業服務。
Q7政府租東西算採購嗎?▾
算,財物之「承租」明文列入採購定義。
Q8哪些行為不算政府採購?▾
機關「變賣」「出租」自有財物屬國有財產法範疇,本條刻意排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ivil_law_basis | typical_example | key_point |
|---|---|---|---|
| 工程之定作 | 民法承攬(第 490 條) | 公立醫院新建工程、道路修補 | 重在完成一定工作成果 |
| 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 | 民法買賣(第 345 條)/承攬/租賃 | 採購桌椅、印表機、租賃影印機 | 取得物品所有權或使用權 |
| 勞務之委任/僱傭 | 民法委任(第 528 條)/僱傭(第 482 條) | 委外設計、翻譯、清潔、法律顧問 | 委任重結果、僱傭重勞務提供,影響瑕疵與終止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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