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公司之產品參加「SNQ國家品質標章」認證或「TQF台灣優良食品標章」驗證,所繳交相關申請費用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要旨
有關貴公司之產品參加「SNQ國家品質標章」認證或「TQF台灣優良食品標章」驗證,所繳交相關申請費用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內容
主旨:有關貴公司之產品參加「SNQ國家品質標章」認證或「TQF台灣優良食品標章」驗證,所繳交相關申請費用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109年7月17日臺菸酒生字第1090013542號函。二、按採購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另所稱「勞務之委任」,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且限於有對價關係之有償委任,本會103年12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300430780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三、貴公司之產品參加「SNQ國家品質標章」認證或「TQF台灣優良食品標章」驗證,依受理申請單位公布之認證或驗證程序,雖須支付相關申請費用,惟其性質非有償對價取得勞務或財物,爰與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有別,無採購法之適用。正本: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