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受理訴願機關、民事法院及行政法院依相關法律規定囑託機關、學校、團體或有專門知識者為鑑定,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要旨
受理訴願機關、民事法院及行政法院依相關法律規定囑託機關、學校、團體或有專門知識者為鑑定,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受理訴願機關、民事法院及行政法院依相關法律規定囑託機關、學校、團體或有專門知識者為鑑定,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院長電子信箱」106年3月14日將臺端電子郵件轉本會處理。二、來信二之(一)所詢疑義,受理訴願機關囑託機關、學校、團體或有專門知識經驗者為鑑定,如屬依訴願法第69條所為之鑑定事項,並依第72條給付費用者,其與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有別,不適用採購法。三、來信二之(二)所詢疑義,受理民事事件法院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鑑定,如屬依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340條所為之鑑定事項,並依第77條之23及第338條給付費用者,其與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有別,不適用採購法。四、來信二之(三)所詢疑義,行政法院囑託機關、學校或團體為鑑定,如係屬依行政訴訟法第138條、第161條所為鑑定事項,且依第98條之6、第160條給付費用者,其與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有別,不適用採購法。正本:○○○先生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