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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署函詢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之金錢債權經查得債 務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無人應買,擬承受法 院未能拍定之不動產,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 詳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0 年 03 月 12 日

要旨

貴署函詢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之金錢債權經查得債 務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無人應買,擬承受法 院未能拍定之不動產,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 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貴署函詢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之金錢債權經查得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無人應買,擬承受法院未能拍定之不動產,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署110年1月29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1040000820號函。二、按採購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機關辦理採購目的,源於機關對採購標的之需求;機關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承受法院未能拍定之不動產或動產,係為滿足其債權獲得清償之目的,與政府採購本質有別。三、機關承受法院未能拍定之動產或不動產,就拍賣物之底價訂定等程序,強制執行法已有特別規定,爰機關依強制執行法承受,不適用採購法。四、來函援引本會89年3月8日(89)工程企字第89004915號函說明三,即日起停止適用。正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副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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