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與醫療財團法人台灣血液基金會各捐血中心簽訂供血合約,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要旨
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與醫療財團法人台灣血液基金會各捐血中心簽訂供血合約,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貴部所屬醫療機構與醫療財團法人台灣血液基金會各捐血中心簽訂供血合約,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部採購稽核小組104年12月10日衛福稽傳字第1041210號傳真信函。二、有關個案是否適用採購法,依採購法第2條(採購行為)、第3條(採購主體)、第7條(採購標的)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採購金額)之規定,並綜觀契約全文,以資認定。本會103年12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30043078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三、有關貴部所屬醫療機構與台灣血液基金會各捐血中心簽訂供血合約並依貴部核准之標準支付材料工本費乙節,如該供血合約屬附有負擔之贈與契約(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61號判決參照),其性質非屬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不適用採購法。四、有關貴部所屬醫療機構依貴部核定之「醫療財團法人台灣血液基金會輸血感染愛滋病毒、B型肝炎、C型肝炎、道義救濟金管理要點」支付「1%輸血感染愛滋病毒道義救濟金」乙節,如該「道義救濟金」屬捐贈,其性質與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有別,不適用採購法。正本:衛生福利部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